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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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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总图制图标准GB/T50103-2001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002年3月1日 关于发布《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等六项国家标准的通知建标[2001]220号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1998]244号)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对《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等六项标准进行修订,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50001-2001、《总图
2、制图标准》GB/T50103-2001、《建筑制图标准》GB/T50104-2001、《建筑结构制图标准》GB/T50105-2001、《给水排水制图标准》GB/T50106-2001和《暖通空调制图标准》GB/T50114-2001为国家标准,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原《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J1-86、《总图制图标准》GBJ103-87、《建筑制图标准》GBJ104-87、《建筑结构制图标准》GBJ105-87、《给水排水制图标准》GBJ106-87和《暖通空调制图标准》GBJ114-88同时废
3、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1总则1.0.1为了统一总图制图规则,保证制图质量,提高制图效率,做到图面清晰、简明,符合设计、施工、存档的要求,适应工程建设的需要,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下列制图方式绘制的图样: 1手工制图; 2计算机制图。 1.0.3本标准适用于总图专业的下列工程制图: 1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各阶段
4、的总图制图; 2原有工程的总平面实测图; 3总图的通用图、标准图。 1.0.4总图制图,除应符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50001-2001)以及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2一般规定2.1图线 2.1.1图线的宽度b,应根据图样的复杂程度和比例,按《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50001-2001)中图线的有关规定选用。 2.1.2总图制图,应根据图纸功能,按表2.1.2规定的线型选用。 2.2比例 2.2.1总
5、图制图采用的比例,宜符合表2.2.1的规定。 2.2.2一个图样宜选用一种比例,铁路、道路、土方等的纵断面图,可在水平方向和垂直方向选用不同比例2.3计量单位2.3.1总图中的坐标、标高、距离宜以米为单位,并应至少取至小数点后两位,不足时以"0"补齐。详图宜以毫米为单位,如不以毫米为单位,应另加说明。 2.3.2建筑物、构筑物、铁路、道路方位角(或方向角)和铁路、道路转向角的度数,宜注写到"秒",特殊情况,应另加说明。 2.3.3铁路纵坡度宜以千分计,道路纵坡度、场地平整坡度、排水沟沟底纵坡度
6、宜以百分计,并应取至小数点后一位,不足时以"0"补齐。2.4坐标注法 2.4.1总图应按上北下南方向绘制。根据场地形状或布局,可向左或右偏转,但不宜超过45°。总图中应绘制指北针或风玫瑰图(图2.4.1)。 2.4.2坐标网格应以细实线表示。测量坐标网应画成交叉十字线,坐标代号宜用"X、Y"表示;建筑坐标网应画成网格通线,坐标代号宜用"A、B"表示(图2.4.1)。坐标值为负数时,应注"-"号,为正数时,"+"号可省略。 2.4.3总平面图上有测量和建筑两种坐标系统时,应在附注中注明两
7、种坐标系统的换算公式。 2.4.4表示建筑物、构筑物位置的坐标,宜注其三个角的坐标,如建筑物、构筑物与坐标轴线平行,可注其对角坐标。 2.4.5在一张图上,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用坐标定位时,较小的建筑物、构筑物也可用相对尺寸定位。 2.4.6建筑物、构筑物、铁路、道路、管线等应标注下列部位的坐标或定位尺寸: 1建筑物、构筑物的定位轴线(或外墙面)或其交点; 2圆形建筑物、构筑物的中心; 3皮带走廊的中线或其交点; 4铁路道岔的理论中心,铁路、道路的中线或转折点;
8、 5管线(包括管沟、管架或管桥)的中线或其交点; 6挡土墙墙顶外边缘线或转折点。 2.4.7坐标宜直接标注在图上,如图面无足够位置,也可列表标注。 2.4.8在一张图上,如坐标数字的位数太多时,可将前面相同的位数省略,其省略位数应在附注中加以说明。2.5标高注法 2.5.1应以含有±0.00标高的平面作为总图平面。 2.5.2总图中标注的标高应为绝对标高,如标注相对标高,则应注明相对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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