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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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研究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研究一、行政案件集中管辖基本理论(一)概念阐释行政案件集中管辖,就是将部分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通过上级人民法院统一指定的方式,交由其他基层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的制度。该管辖方式设置的目的在于改善目前司法环境不佳、案件数量不足、法院队伍不稳定等困扰行政审判工作的现实问题。实施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是完善我国行政诉讼制度,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措施。集中管辖法院的确定要综合考虑法院的行政审判内外司法环境、行政审判队伍建设、行政审判综合调研能力、审判资源布局、地理位置和交

2、通条件等方面。同时,集中管辖后,非集中管辖法院的行政庭仍予以保留,主要负责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有关工作,协助、配合集中管辖法院做好本地区行政案件的协调和处理工作。以参与试点的南通地区为例,南通共确定了三家集中管辖法院:港闸区法院管辖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崇川区、海门市行政区域内所涉行政机关为被告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海门市人民法院管辖启东市、如东县行政区域内所涉行政机关为被告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如东县人民法院管辖港闸区、通州区(包括滨海新区、兴东机场地区)、如皋市行政区域内所涉行政机关为被告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海安县人民法院

3、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其他法院除海安法院外,均是非集中管辖法院,不再审理行政诉讼案件,只负责非诉执行案件及协助、配合工作。(二)实施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的意义1、有利于减少行政干预,改善司法环境,树立司法权威。集中管辖,符合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改革方向,有利于减少行政对司法的不当干预,能有效地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打消相对人对行政审判“官官相护”的疑虑,重新树立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2、有利于行政审判资源集约使用和优化配置,促

4、进业务提升,形成专业化审理。多年来行政案件偏少,使得法院行政庭人员配置普遍较弱。集中管辖后,案件总量的提升,使法院行政审判力量配置普遍增强。案件类型的增多,促进审判人员业务提升。案件集中后,裁判尺度得到相对统一,有利于实现同案同判。3、促进行政机关规范行政,提高依法行政意识。行政案件的集中异地审理,执法环境的变化,使行政相对人维权意识明显增强,诉讼积极性明显提高。法院通过判决和司法建议,对行政机关执法行为加强监督力度。此举倒逼行政机关从源头上加强依法行政、规范行政,自觉纠正原先存在的不规范行政现象。行政机关主动与法院

5、沟通联系,主动改进有关工作举措,加强依法行政。二、相对集中管辖实践中呈现出的问题(一)集中管辖法院案件数呈井喷式增长,案多人少矛盾突出,审判成本加大;非集中管辖法院行政审判资源浪费。实行集中管辖后,集中管辖法院的案件数量大幅度增加,需要增配审判人员。以试点的海门市人民法院为例,2013年6月21日开始实施集中管辖,至2014年6月20日一年时间里,共受理异地行政诉讼案件205件(其中启东142件,如东61件,另有海安的环境保护案件2件)。同比增长了173件,案件数量是同期6.41倍。在案件数量激增的同时,案件的类型也

6、增多,新类型的案件不断涌现,案件的审理难度加大。而海门法院人员配置只是在原有的“三审一书”的基础上增加了“两审一书”,将人员配置变为“五审两书”。相较于集中管辖后成几倍增长的案件数量,案多人少的矛盾突出。加之集中管辖后,法院异地送达、调查、协调、巡回审判等,个案工作量明显增加,法院审判成本投入成倍增加,但财政经费保障没有据此增加。非集中管辖法院由于不再受理行政诉讼案件,行政审判力量则相对闲置,行政审判边缘化,一些行政法官被逐渐分流到其他审判领域。(二)当事人诉讼成本增加,协调难度加大。实行集中管辖后,当事人到集中管辖

7、法院路程变远,时间和金钱花费增加,造成诉讼上的不便。行政机关拥有资源强大,对其影响还不是十分明显。而行政相对人起诉、开庭等,都需要异地来回,诉讼成本增加明显。一旦诉请得不到满足,其对行政诉讼异地管辖的怨气可想而知。另,实行集中管辖后,由于当事人均在异地,当事人和集中管辖法院的协调成本都加大,当事人很多时候不愿长途奔波参与案件协调,导致协调难度加大,撤诉率降低。以试点的海门市人民法院为例,实行集中管辖前20xx年7月至2013年6月,海门市人民法院共审结案件37件,其中撤诉24件,撤诉率为64.86%。实行集中管辖后,

8、2013年7月至2014年6月,海门市人民法院审结案件183件,其中撤诉件76件,撤诉率为41.5%。其中另一个明显变化是案件第三人出庭率降低,直接影响了行政争议的实质和解。(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研究第2页三)集中管辖难以从根本上改变行政干预。我国目前行政审判实践存在的最大问题是行政审判独立性差,受干预太多,以至于当初行政诉讼制度建立时确立的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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