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务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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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务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序号权力类型项目名称实施依据责任事项责任事项依据追责情形追责情形依据1行政审批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修订)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前款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

2、任:材料审核(包括涉河工程项目建设方案、防洪影响评价报告等),现场查勘,征求相关部门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需要报水利部流域机构的予以转报;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并送达文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内容与审批内容一致。1.《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23号第二十一条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水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申请书和授权委托书等格式文本及填写说明在办公场所公示。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逐步推

3、行电子政务,在网站上公示前款所列事项,为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水行政许可申请、查询水行政许可办理情况和结果等提供必要便利。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2.《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23号第二十三条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收到水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一)申请事项是否依法需要取得水行政许可;(二)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三)申请人是否具有依法不得提出水行政许可申请的情形;(四)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3.《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23号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

4、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涉河建设项目核准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技术要求的涉河建设项目予以审批的。3、擅自增设、变更涉河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四条“214水务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序号权力类型项目名称实施依据责任事项责任事项依据追责情形追责情形依据1行政审批河道及

5、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修订)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前款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涉河工程项目建设方案、防洪影响评价报告等),现场查勘,征求相关部门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

6、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需要报水利部流域机构的予以转报;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并送达文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内容与审批内容一致。1.《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23号第二十一条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水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申请书和授权委托书等格式文本及填写说明在办公场所公示。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逐步推行电子政务,在网站上公示前款所列事项,为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水行政许可申请、查询水行政许可办理情况和

7、结果等提供必要便利。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2.《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23号第二十三条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收到水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一)申请事项是否依法需要取得水行政许可;(二)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三)申请人是否具有依法不得提出水行政许可申请的情形;(四)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3.《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23号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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