碧桂园集团“同心共享”实施办法(试行)

碧桂园集团“同心共享”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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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碧桂园集团“同心共享”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使管理层员工分享集团发展壮大的成果,增强主人翁意识,真正实现当家作主,集团实行“同心共享”制度。集团管理层员工按本办法参与投资集团开发的项目,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第二条本办法的制定和运行均遵照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符合香港上市条例。第三条适用范围及平台:集团投资开发的所有房地产项目,包括集团国内外的全资项目、合资项目,均采用“同心共享”制度。运行时,由集团和“管理层员工”合资组建“项目公司”。第四条“项目公司”的股份构成:集团占股不低于85%,有资格参与的“管理层员工”占股不高于15%。注册资金额,视情况而定。集团与第三方合

2、资开发的项目,按集团持有的比例以此推算。集团海外项目的投资形式及出资比例根据每一项目的实际情况由集团另订。第五条总部的“管理层员工”共同组建一家国内“共赢投资企业”,形式为有限合伙企业。组建后,“共赢投资企业”对集团的每一新成立“项目公司”进行投资,持有不高于5%股份。“共赢投资企业”对每家“项目公司”的占股比例保持一致。第六条区域的“管理层员工”可共同组建国内“区域投资企业”,组建后对区域的每一新成立“项目公司”进行投资持股,在每家“项目公司”的占股比例保持一致;也可每一新项目组建一对应“区域投资企业”,组建后向该对应新项目的“项目公司”进行投资持股。区域的“管理层员工”组

3、建的“区域投资企业”均为有限合伙企业,持有区域新项目“项目公司”不高于10%股份。在总部和区域均任职的“管理层员工”,参与所在区域组建的“区域投资企业”。第七条集团“同心共享”制度适用的“管理层员工”:(一)总部:董事、副总裁、助理总裁、中心负责人、部门总经理(含副总经理)、“未来领袖计划”人员等;(二)区域:区域总裁及区域投资、营销、财务管理团队等、项目总经理及项目管理团队等。具体名单由集团确定。第八条“管理层员工”以自身名义直接投资认缴“共赢投资企业”或“区域投资企业”份额,特殊情况除外。第九条“管理层员工”每人认缴的投资企业份额由集团分配,其中:(一)在集团及子公司任董

4、事职务的“管理层员工”(及其等关联人士)合计认缴的总份额,不超过所有“管理层员工”总份额的29%(含本数);(二)区域总裁对辖下的每一项目首次出资不低于项目出资额20%、或80万元,如区域总对辖下的后续项目无法完成首次出资的,则将原已投入的出资分摊至后续项目,保持区域总在辖下各项目的投资比例一致;(三)项目总经理对自身管理的项目首次出资不低于项目出资额30%、或50万元。第十条“管理层员工”根据自身经济条件,以自有的资金实际出资,持有相应份额。第十一条“管理层员工”按其认缴的份额分享收益、承担风险,并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参与组建的投资企业承担责任。第十二条“管理层员工”组建的“共

5、赢投资企业”或“区域投资企业”由承担债务无限责任的合伙管理人(即“投资管理公司”,下同)管理,与碧桂园集团上市公司分开。“共赢投资企业”及“区域投资企业”后续所需资金,由企业合伙人按份额通过融资或自筹方式注入。合伙人后续资金投入困难的,通过稀释份额解决。集团不向其出借款项及提供担保。第十三条“共赢投资企业”及“区域投资企业”持股的“项目公司”由集团管理。项目开发所需的资金,可由股东按比例注入,也可对外融资。“项目公司”对外融资的额度不超股东投资峰值的30%,但项目预测效益欠佳的除外。项目对外融资的,集团和投资企业按各自持股比例提供担保;集团全部担保的,投资企业应按持股比例向集

6、团出具有效的反担保。第十四条“共赢投资企业”及“区域投资企业”持股的“项目公司”在开发过程中,项目资金投资到了峰值,“项目公司”可分配集团认为合适的富余现金予各股东,投资企业收到富余资金后再继续投资到集团新项目的“项目公司”。第十五条“共赢投资企业”及“区域投资企业”持股的“项目公司”有盈利的,可按持股比例分红给各股东。投资企业收到分红后,可继续再投资到集团新项目的“项目公司”,也可全部或部分分给合伙人。分红的处理由“同心共享制度管理委员会”决定。第十六条“共赢投资企业”及“区域投资企业”持股的“项目公司”的在达到以下条件时进行利润分配:项目所有建设工程已竣工、已结算完毕,且

7、可售商品房已销售95%、已销售的商品房交楼率达95%时,分配总利润的95%;项目清算时,分配总利润的100%。“项目公司”的可售商品房销售95%后,公司的小股东(“共赢投资企业”或“区域投资企业”)可向大股东(集团出资母公司)提出退出申请,将股权转让给大股东,退出“项目公司”。折算原则为:未售的5%存货中,车位、车库按成本价的五成、其他商品房以成本价的八成折算,有争议部分交“同心共享制度管理委员会”决策。第十七条“管理层员工”在其与集团任一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期间,不得退出其参与的投资企业,因特殊原因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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