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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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篇  导论一、      民事诉讼法的任务1.  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1)   立法保障;(2)   法院应当为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提供保障和便利;(3)   改善当事人的诉讼机遇,增加当事人实施诉讼行为的主动性。2.  保障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3.  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4.  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二、      民事诉讼法的效力1、空间效力(1)概念:是指民事诉讼法的适用的地域范围。(2)《民事诉讼法》第4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a) 适用于一切自然

2、人、法人或其他组织;b)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包括领土、领海和领空以及我国领土的延伸部分,如驻外使领馆,航行或停泊于我国境外或公海上的我国的飞行器、船舶等。c)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造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d)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为贯彻民事诉讼法而制定的变通或补充规定,仅适用于该民族地区的范围内。2、时间效力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于1991年4月9日正式生效,至以后立法机关宣布它废止时即失效。3、对人的效力(1)   根据《民事诉讼

3、法》第4条的规定,可以知道无论当事人国籍如何,只要在我国领域内进行诉讼,必须遵守我国民事诉讼法。(2)   我国民事诉讼法适用于以下人员:a)     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b)     居住在我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在我国登记的外国企业和组织;c)     申请在我国进行民事诉讼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外国的企业和组织。(3)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7条规定:“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外国组织或者国际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造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4)   民事司法豁免权的享有是有限的,即享有司法豁免权的人其所

4、属国主管机关宣布放弃司法豁免的,或享有司法豁免权的人向驻在国起诉引起反诉的,均不享有豁免权。4、对事的效力(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2)法院按民事诉讼法解决的民事案件的当事人主体平等,而且因财产关系或人身关系而引发的纠纷,包括:a)     由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b)     由婚姻法调整的婚姻家庭关系;c)     由继承法调整的继承关系;d)     由经济法、劳动法调整的经济关系、劳动关系;e)     法律规定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其他案件。第二

5、篇   总论一、      审判组织我国民事审判组织的基本形式:独任制、合议制。陪审制也是一种形式。(一)  独任制1.  概念:是指由一名审判员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审判组织形式。2.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40条第2款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3.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61条规定,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4.  根据以上两款,可以明确以下两点:a)    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独任制仅仅适用于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以及一般的非讼案件。b)    在审级上,

6、独任制只有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才能使用。即独任制适用的审级只能是第一审民事案件,不能在第二审程序以及再审程序中使用。(二)  合议制1.  概念:是指由三名以上的审判人员,或者审判员与陪审员共同组成审判庭代表法院行使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审判组织形式。2.  合议庭的组成(1)   一审合议庭A.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40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B.     合议庭的组成a)     由审判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b)     只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2)   

7、二审合议庭a)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41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b)     二审合议庭的组成成员只能是审判员。c)     二审裁判是终审裁判,一旦作出并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再行上诉。 (3)   再审、重审合议庭我国《民事诉讼法》第41条第2、3款规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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