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罪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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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定罪之研究  定罪,指犯罪的认定。犯罪论体系主要就是围绕着定罪而展开的。犯罪构成为定罪提供法律模式[1].因此,定罪是犯罪构成要件的动态整合。本文拟对定罪的一般理论问题进行研究,以期深化我国刑法理论。  一、定罪原则  定罪是司法机关依照刑法的规定,确认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犯罪以及重罪还是轻罪的一种刑事司法活动。定罪是以犯罪构成为根据的,因而定罪是一个罪体与罪责相耦合的过程。在定罪活动中,应当遵循一定的规则,这就是主观与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原则。  (一)主观与客观相统一原则  主观与客观相统一是定罪原则,这里的主观与客观是指对犯罪的评判标准。主观

2、,指主观标准,以此作为唯一评价标准的就是主观主义。客观,指客观标准,以此作为唯一评价标准的就是客观主义。[2]主观与客观相统一,是指在犯罪评价上采取主观与客观的双重标准。  定罪之研究  定罪,指犯罪的认定。犯罪论体系主要就是围绕着定罪而展开的。犯罪构成为定罪提供法律模式[1].因此,定罪是犯罪构成要件的动态整合。本文拟对定罪的一般理论问题进行研究,以期深化我国刑法理论。  一、定罪原则  定罪是司法机关依照刑法的规定,确认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犯罪以及重罪还是轻罪的一种刑事司法活动。定罪是以犯罪构成为根据的,因而定罪是一个罪体与罪责相耦合的过程

3、。在定罪活动中,应当遵循一定的规则,这就是主观与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原则。  (一)主观与客观相统一原则  主观与客观相统一是定罪原则,这里的主观与客观是指对犯罪的评判标准。主观,指主观标准,以此作为唯一评价标准的就是主观主义。客观,指客观标准,以此作为唯一评价标准的就是客观主义。[2]主观与客观相统一,是指在犯罪评价上采取主观与客观的双重标准。  定罪之研究  定罪,指犯罪的认定。犯罪论体系主要就是围绕着定罪而展开的。犯罪构成为定罪提供法律模式[1].因此,定罪是犯罪构成要件的动态整合。本文拟对定罪的一般理论问题进行研究,以期深化我国刑法理论。  一、定罪

4、原则  定罪是司法机关依照刑法的规定,确认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犯罪以及重罪还是轻罪的一种刑事司法活动。定罪是以犯罪构成为根据的,因而定罪是一个罪体与罪责相耦合的过程。在定罪活动中,应当遵循一定的规则,这就是主观与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原则。  (一)主观与客观相统一原则  主观与客观相统一是定罪原则,这里的主观与客观是指对犯罪的评判标准。主观,指主观标准,以此作为唯一评价标准的就是主观主义。客观,指客观标准,以此作为唯一评价标准的就是客观主义。[2]主观与客观相统一,是指在犯罪评价上采取主观与客观的双重标准。在定罪活动中,之所以应当采取主观与客观的双

5、重标准,是由犯罪本身的性质所决定的。某一行为之所以作为犯罪处理,首先是由于这种行为造成了法益侵害结果,或者至少具有法益侵害危险。因此,犯罪的客观上的法益侵害性是犯罪评价的重要根据。事实上,人的行为是受主观的意识与意志支配的,因而对犯罪的评价,应当从客观上表现出来的法益侵害性,追溯到主观上的违法性意识及其可能性。揭示行为人的犯罪人格对于外部身体动作的支配性。因此,从主观上评价犯罪。一般来说,刑法上所谓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是指价值判断之对象而言的。也就是说,主观主义侧重于行为人之人格,而客观主义则偏重于犯罪行为与结果的实害。因此,那种以为主观主义完全不考虑人

6、的外部行为,客观主义则毫不关注人的内部精神的认识,纯属误解。人们坚持主观与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意味着在犯罪评价上,主观标准与客观标准两者并重。从史的角度考察,定罪经历了一个从客观归罪到主观归罪,再到主观与客观相统一的演变过程。客观归罪是以结果责任为特征的,只要发生了危害结果,不问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罪过,均以犯罪论处。中国古代刑法中尽管在三代就有故意与过失之分,对于行为人的主观心理予以重视。然而,这并非意味着中国古代不存在结果责任。《秦律》中“戍边,失期当斩”的规定,是明显的客观归罪。[3]即使是在《唐律》中,由于将过失理解的要有故意,因而过失责任具有强烈

7、的客观归罪的色彩。[4]在某种意义上说,罪过观的发达程度是以过失概念的发展为标志的[5].因此,中国古代刑法中过失概念的泛化,实际上是在过失责任中包含客观归罪的内容。在欧洲古代刑法中,存在一个严格责任时期,因而支配着当时刑法的是这样一种观念:一个人当其所实施的行为造成了明显的损害结果时,他就应当对之承担责任。[6]因此,通行的是“无意识地实施了过错行为,则要有意识地去补偿”的原则。[7]这种刑法中的结果责任,是以原始朴素的因果观念为基础,同时也体现了古代立法者对于主观罪过认识上的局限性。因为相对于客观上的危害结果而言,主观上的犯罪意图是更为隐蔽而难以认识

8、的。随着社会发展,结果责任衰落,思想意识对于行为的支配性越来越被人们所认识。在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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