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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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

2、第1内容加载中... 个人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2004-5-2115:25:00  作为我国对外贸易领域法律制度的重大进步,新的对外贸易法终于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中获得通过并将于2004年7月1日正式施行。消息传来,各方反响热烈。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这次新的外贸法从修订草案的拟定到最终获得通过,如果用简短的四个字来概括它的出台,那就是“众望所归”。相比94年外贸法,修改后的新法中有诸多亮点,比如放开货物贸易和技术贸易的外贸经营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增加对外贸易调查的规定、加大对外贸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等。但笔者认为,在诸多增减中一个重要的亮

3、点就是允许我国自然人依法从事对外贸易活动。  关于外贸经营者的范围划定问题,在94年外贸法第二章第八条中是这样规定的:“本法所称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照本法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和其它组织。”在随后的第九条中又详细列明了符合经营者范围的各项审批条件。应该说,这种规定是从集中的计划经济垄断经营制度到市场经济制度之间的过渡体制,是基于我国现代企业制度未真正确立,国家宏观调控对外贸易的经济手段尚不能顺畅运用而实行的,因而是适应当时的外经贸环境的。引用当时的外经贸部部长吴仪同志在外经贸部对该草案说明中的讲话,就是94年外贸法既“照顾现实,又要为向国际通行做法靠拢留有余地。”

4、由此,当时的立法理念可见一斑。  随着加入WTO以及对外贸易的快速发展,中国的外经贸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原对外贸易法中关于对外贸易经营者范围的规定过于狭窄,既不符合WTO规则中关于国际贸易经营主体的规定及国民待遇的原则,也与我国对外贸易的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第5.2条和《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第84段(a)中的承诺,在贸易权方面应给予所有外国个人和企业,并不低于给予在中国的企业的待遇。这就意味着中国的自然人应同外国的自然人一样,也应当能够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特别是在技术贸易和国际服务贸易、边贸活动中,自然人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已经大量存在。新

5、修订的对外贸易法充分考虑到这些因素,在外贸经营者范围的划定上做出了重大突破———新法第二章《对外贸易经营者》第八条中规定:“本法所称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首次将自然人纳入到对外贸易的经营主体当中。  西方国家对外贸易法历来重视对外贸易经营主体问题,把它作为外贸制度的基础。美国外贸法专家认为,是否允许个人或所有企业从事外贸,这是一国对外贸易法的基石,犹如一国宪法是否保护人权一样重要。对外贸易主体问题直接关系到对外贸易的自由度(即自由化)问题。它涉及到对外贸易的

6、几乎所有制度,比如工商管理、海关、外汇及税收等一系列法律,也就是说,对外贸易经营权是整个外贸制度开放的晴雨表。西方各国的外贸法对此都做出了相当宽松的规定,美国、欧盟及日本等西方国家都规定了其自然人、法人及合伙企业都能自由获得对外自由贸易权。  那么,外贸经营权扩大到个人对我国目前的经济与社会生活将会产生哪些方面的影响?外贸法关于扩大外贸经营权的重大修改有着什么样的现实意义?  个人获准经营外贸是修改我国外贸法律制度,使之与世贸组织规则接轨的重大举措。  修改外贸法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要遵循世贸组织规则,履行我国入世承诺,将相关入世承诺及世界贸易组织规则转化为我国的国内法。众

7、所周知,按照WTO的规则,成员国企业登记注册后即享有在国内市场的销售权及进出口的权力,即对对外贸经营权普遍采用登记备案制。中国在加入世贸组织以来,已经在不断降低外贸经营权的门槛。比如在2003年8月1日已经提前兑现承诺实行了国内企业获得对外贸易经营权的最低注册资本降至100万元人民币,外资占多数股份的合资企业获得完全的对外贸易经营权,而在实行国营贸易的商品中,原油、成品油由非国营贸易公司经营的进口比例在2003年的基础上增加15%。新法的施行,标志着在我国从事外贸活动的门槛将降得更低,从事外贸经营的主体会更加多样化。同时,此举也充分表明了中国作为世贸组织的新成员,是一个有作

8、为、负责任的重要成员,展示了中国有信心、有能力按照入世承诺来管理日益发展的对外贸易活动。  扩大外贸经营者范围体现了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  市场经济的特点就是提倡自由,反对垄断。原对外贸易法在限定外贸经营者范围的同时还规定了对外贸易经营者的许可制度,并对生产企业、商业、物资企业的自营进出口权规定了严格的审批制度。在这样的体制下,外贸经营权由政府授予一部分国有企业,成为它们独享的权力。这种实际上由政府垄断外贸经营权的做法,无疑在有外贸经营权和无外贸经营权的企业之间造成事实上的不平等,其结果就是限制了市场、限制了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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