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关系?劳动关系?雇佣关系?

合同关系?劳动关系?雇佣关系?

ID:24223503

大小:49.50 KB

页数:4页

时间:2018-11-13

合同关系?劳动关系?雇佣关系?_第1页
合同关系?劳动关系?雇佣关系?_第2页
合同关系?劳动关系?雇佣关系?_第3页
合同关系?劳动关系?雇佣关系?_第4页
资源描述:

《合同关系?劳动关系?雇佣关系?》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合同关系?劳动关系?雇佣关系?发布时间:2008-09-3021:52:51  合同关系?劳动关系?雇佣关系?发布时间:2008-09-3021:52:51【案情】2005年7月1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桥梁工程总公司第二工程处(以下简称路桥总公司第二工程处)(甲方)与蒋少龙(乙方)签订《劳务施工协议》,约定:乙方负责承建广西平乐至钟山高速公路NO.8合同段二工区路基石方爆破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协议还就其他相关问题作出约定。2006年4月22日,桂林至梧州公路平乐至钟山段NO.8合同段项目经理部负责人黄海权代表路桥总公司第二工程处与蒋少龙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约定:边坡按设计坡比修整

2、后,按10元每平方米给予计价。而后,蒋少龙找到蒋俊元等人,就修整边坡事宜口头约定工程计价为每平方米10元,未签订书面合同。之后,蒋俊元、蒋建生、蒋荣玉、蒋冬元、蒋福元、蒋受銮、唐有生、唐善清、唐丁生、唐荣军、唐六郎、唐济仕、唐经满、唐经松、杨小林、唐修军、杨勇成、杨树生18人在2006年6月19日至同年8月3日期间进场修整边坡,但一直未获得劳动报酬。于是,蒋俊元等人向钟山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投诉,但未果。2007年2月14日,桂林至梧州公路平乐至钟山段NO.8合同段项目经理部以借支的形式向蒋少龙支付修整边坡款37770元,但蒋少龙领取该款后未支付给蒋俊元等18人。事后查明,路桥总公司第二工程

3、处是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桥梁工程总公司(以下简称路桥总公司)下属的非企业法人分支机构,2007年2月2日,路桥总公司第二工程处的名称变更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桥梁工程总公司二公司。同年3月2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桥梁工程总公司二公司的名称变更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桥梁工程总公司二分公司。2007年10月22日,蒋俊元、杨树生等18位原告认为他们虽然没有与路桥总公司二分公司负责人黄海权、蒋少龙订立书面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理应得到劳动报酬,于是将路桥总公司、路桥总公司二分公司、蒋少龙三方起诉至南宁市兴宁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58863.3元、催款损失及利息17659元、因

4、诉讼而产生的损失4253元。被告路桥总公司、路桥总公司二分公司辩称:其与蒋少龙之间是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法律关系。蒋少龙与原告之间是劳动合同法律关系。原告与其之间不存在劳务合同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原告起诉其要求支付劳动报酬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蒋少龙辩称:我与原告没有订立书面协议,原告是给路桥总公司二分公司做工,我只是叫原告来务工,我不应承担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的责任。法院审理后认为,蒋少龙雇请原告等18人是为了完成其修边坡的工程量,因此,蒋少龙与原告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雇佣关系。原告等18人为蒋少龙提供了修整边坡的劳务,蒋少龙应按约定向原告等18人支付劳务报酬。由于蒋少龙不具有承包建筑

5、工程的从业资格,路桥总公司二分公司将部分工程发包给蒋少龙承建违反我国《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对此路桥总公司二分公司有过错,其应对蒋少龙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路桥总公司二分公司是路桥总公司下属非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其民事责任应由路桥总公司承担,因此路桥总公司对蒋少龙的上述债务亦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08年4月16日南宁市兴宁区法院作出(2008)兴民一初字第1号判决:被告蒋少龙应向原告蒋俊元等18人支付劳务报酬37770元及利息损失、交通费1758元和住宿费160元,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桥梁工程总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桥梁工程总公司二分公司对被告蒋少龙承担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

6、理评析】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诉讼主体之间的关系和责任承担问题。1、路桥总公司二分公司与18名原告之间的关系:路桥总公司二分公司虽为合法的用人单位,但该公司仅是对整个工程的质量、安全进行监督与管理,与原告等18人不存在合同关系,而18名原告也不在该单位按月领取劳动报酬,因此原告与路桥总公司二分公司不存在事实和法律上的劳动关系。2、蒋少龙与18名原告之间的关系:蒋少龙雇请原告等18人来完成其修整边坡工程。由于蒋少龙没有经工商登记取得合法经营权资格,无合法用工权,不是劳动部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合法意义上的“个体经济组织”,因此,原告等18人与蒋少龙不存在劳动关系。而雇佣关系是按双方的约定,雇员从事劳务活

7、动,雇主支付报酬的民事法律关系。其中,劳务活动是指不以实物形式而以提供活动的形式满足他人某种需要的活动。雇佣关系最基本的特征是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本案中,原告等18人受聘于被告蒋少龙,并在其安排下,在其指定的地点完成修边坡的工程量,可见,双方之间存在着管理、支配关系,符合雇佣关系的基本特征。因此,蒋少龙与原告之间形成的是雇佣关系。原告等18人为蒋少龙提供了修整边坡的劳务,蒋少龙应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