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昆山市“土地执法模范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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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昆山市人民政府文件昆政规〔2014〕13号市政府关于印发昆山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昆山开发区、昆山高新区、花桥经济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昆山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业经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昆山市人民政府2014年12月8日—20—昆山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江苏省物业管

2、理条例》、《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自行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特约服务费、代办服务费。第四条尊重业主对物业共有部分共同管理的权

3、利,提倡并引导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或专业管理机构,鼓励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促进物业服务收费主要通过市场竞争形成。—20—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遵循合理、公开、服务质量和价格相符的原则确定,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第五条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二物业公共服务收费管理第六条物业公共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具有公共性的物业基本服务,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七条普通

4、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实行等级收费管理制度,今后逐步向分类分项分级的“菜单式”收费管理制度过渡,并适时调整和定期公布。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考虑物业公共服务平均成本、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幅度以及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动情况,依据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制定相应的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费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并向社会公布。各等级基准收费标准详见附件1,具体执行标准可上下浮动20%。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每三年内对本市物业服务标准以及相应的收费标准进行评估,并根据

5、评估结果适时调整。第八条—20—新建普通住宅物业销售之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通过招投标或协议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约定物业公共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应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确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在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合同》后10个工作日内持以下材料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1)住宅区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备案表;(2)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物业服务合同备案证明;(3)前期物业管理协议选聘审批表或前期物业服务招投标中标单位确认书

6、;(4)物业服务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5)招标文件、投标文件;(6)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新建普通住宅物业销售时,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约定的物业公共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等内容。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未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的,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物业买受人依据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约定的内容,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前期物业管理期间变更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物业公共服

7、务收费标准发生变化的,应同时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20—第九条满足业主大会成立条件业主大会尚未成立的,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因成本变化等因素需要调整的,或因政府指导价标准变化需要提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在区镇组织、指导与监督下,公开真实、完整、有效的物业服务成本信息,向业主征询意见,经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半数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半数以上的业主同意,形成业主共同决定,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实施调整并约定执行。业主大会成立后,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

8、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执行。第十条各类别墅、高级公寓、装修商品住房、小区区域户型建筑面积全部大于144㎡的商品住房等非普通住宅和办公用房、厂房、经营性用房等非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合同约定执行。住宅经批准改变用途用于经营的,其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共同决定,合同约定执行。业主采取自行管理或业主自行管理与委托专业机构相结合管理的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共同决定,约定执行。对少数公建配套完善、设施设备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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