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相关问一题的处理方法(修定稿) 2014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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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有关问题的处理方法一、对“村改居”和村民整体“农转非”的地方是否开展登记?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规定:对于“撤村建居”后,未征收的原集体土地,只调查统计,不登记发证。调查统计时在新建单位名称后载明原农民集体名称。”鉴于上述规定对“村改居”的土地所有权不予确权,对该地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也不予登记。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农民集体建制被撤销或者其人口全部转为非农业人口,其未经

2、征用的土地,归国家所有。继续使用原有土地的原农民集体及其成员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规定,村民整体“农转非”的地方,鉴于承包方承包的土地不再是《农村土地承包法》所称的农村土地,不予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二、什么情况下实行确权确地,什么情况下实行确权确股不确地?根据国务院领导讲话精神和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冀办发〔2014〕37号11),凡土地已经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到户的,原则上都要确地到户,个别情况可以确权(确股)不确地。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经本集体经济组

3、织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经乡级人民政府和县(市、区)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审核,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向农户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实行确权(确股)不确地,即只登记农户承包地面积不确定地块位置,农户凭借确权到户的土地承包面积(股份)分享土地收益:一是村组仍实行集体统一经营或实行临时承包的耕地;二是人均耕地少、已列入城镇建设规划范围、不适宜确权确地的城中村、城郊村;三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给新增人口补地人均土地面积较小、不适宜分户耕作;四是集体经济组织发包已到期或者未发包的荒山、荒沟、荒滩、荒丘。此外,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

4、土地已成方连片流转、地界不清,经流出承包地的农户同意,也可以确权确股不确地。二、如何妥善解决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等问题。采用什么手段测量?农业部颁布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规定:地块界址测量方法分为实测法、航测法、图解法、组合法。为减少确权登记颁证费用,对于承包方之间没有地界纠纷且界址明确、承包方在土地面积问题上未提出异议的,可以国土资源部门“三权正射影像图”为基础,采用图解法确定承包方的土地面积和空间位置。对于已开展规模经营、承包方之间无地界标志的,以二轮土地承包底账和承包合同为依据,逐户确定四至,在此基础

5、上采取实测法或图解法等方法明确各承包方的地块空间位置。四、实测土地面积与承包合同及原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记载有出入的,如何填写登记簿和新证书?对实测承包土地面积与承包合同、原土地承包11经营权证有出入的,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中如实填写承包地二轮延包合同面积和实际测量面积。关于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如何填写问题,农业部拟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样式作修改,各地可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中,按照农业部发布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素编码规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规范》开展相关工作,

6、但暂不印制、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待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验收合格后,再按照农业部相关要求印制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五、在登记时承包方代表已死亡,如何登记承包方代表?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6号)等法律法规,家庭承包方的代表人是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人或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记载的人。11各地在登记时对于承包方代表人死亡,如何登记承包方代表问题的处理方法有两种:一是未变更承包方代表。原因:出嫁妇女二轮土地承包时在娘家分了地,在婆家未分上地,在娘家的土地

7、承包合同承包方代表一栏是父亲的名字,现在父母已去世,担心在登记时将承包方代表改为兄或弟,自身得不到土地流转收益或土地被征收后的补偿,故主张不变更承包方代表。二是变更承包方代表。对于土地承包合同中承包方代表已经死亡的,由现有家庭成员推选承包方代表,由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公示结果归户表上签字确认。承包方代表不能签字的,由其家庭中某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代签。应当采取后一种方法。理由:承包方代表人死亡,在登记时应当变更承包方代表。六、在登记时可否将未分地人口填入共有人?如何明确共有人,是以农户家庭人口登记,还是以参加承包的

8、人口登记?该问题涉及到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户家庭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或者是总有、合有的问题。《物权法》“第九十三条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第一百零五条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同享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参照本章规定”。因该法律规定的不具体,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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