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预防职务犯罪”讲座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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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习“预防职务犯罪”讲座心得体会本人就学习《讲座》的心得写出来,以供大家商榷。一、《讲座》产生的背景《讲座》产生于我党反腐败斗争形势非常严峻的重要时期,也是产生于我党反腐败斗争战略的重大转折时期。改革开放后,由腐败所引发的社会矛盾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我党对腐败的打击力度亦愈来愈大,但是难以最有效地遏制腐败特别是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猖獗活动。进入新世纪后,我党开始调整反腐败斗争的策略,将反腐败斗争从重打击惩治,调整到重教育预防上来;从治标调整到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治并举、注重预防、抓紧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

2、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上来。并将预防腐败“从源头上不断铲除腐败滋生蔓延的土壤”提高到前所未有的高度胡锦涛同志在中纪委五次全会上指出:“坚决惩治腐败是我们党执政能力的重要体现,有效地预防腐败更是我们党执政能力的重要标志。”在这种形势下,我省的预防职务犯罪《讲座》就应运而生了。二、综合理解“讲座”的内容讲座原则性回答了“为什么要将预防职务犯罪立法?”“什么是职务犯罪?”“预防职务犯罪的方针和原则是什么?”“如何开展预防职务犯罪?”‘‘预防职务犯罪的主体是什么?”等问题,是预防职务犯罪的总纲。1、确定了预防职务犯罪的目的是加强和规范预防职务

3、犯罪工作,促进国家工作人员公正、廉洁,依法履行职责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纳入法律化、规范化的轨道。2、明确了预防工作“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突出预防工作。3、明确了坚持“两个结合”的原则。内部预防、专门预防、社会预防相结合,指出了预防工作的方式,这种预防是内外结合、全民参与的大预防;教育、管理、监督相结合则明确了预防方法,突出了“教育是基础、制度是保障、监督是关键”的反腐败体系建设。所以“两个结合”的原则是方式方法的统一,是原则性规定与能动操作的统4、明确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主体。《讲座》规定: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4、建立单位各负其责,检察机关指导、监督,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维护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工作、生产和经营秩序。这条规定明确了预防主体是单位、检察机关和社会各界。结合中共中央建立的反腐败机制,我对预防主体的认识是:(1)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必须置于党委的领导下。在讲座中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讲座》是党的意志上升到法律的反映。我党的反腐败领导工作机制和领导体制是: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反腐败工作重要有机组成部分,理所当然地置于党领导之下。(2)从预防主体

5、的地位看,各预防主体之间不存在领导被领导关系,结合“预防职责”的内容分析,各预防主体应当结合本部门的工作实际,积极做好本单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这就说明,各主体之间是相互联系、合作的,不具有从属性。(3)从预防主体的任务性质看,大量的预防工作应是单位和社会各界来完成,他们是预防工作的先导和基础力,而检察机关责任重大,是负责指导、监督预防工作的主体。但是,检察机关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必须摆正自己的位置,切忌提升位置,混淆职责,包办预防,从而削弱内部预防、专门预防和社会预防主体的预防主动性和积极性。三、正确依法履行各主体预防职责各主体预防职责是

6、《讲座》硬性规定的,既具有原则性又具有可操作性。我的认识是:1、各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监察、审计等执法部门也是单位主体。各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监督、审计部门既要履行单位预防的职责,又要负起指导监督或监督的预防职责。因此,其预防职责具有双重性。即既要履行好自身指导监督或监督的预防职责,更不能忽视本单位的反腐败斗争,忽视自身的腐败。2、各单位预防职责在预防责任制的保障下,具有工作环节流程性,可操作性强。其流程顺序为:制定工作计划——措施——年度考核(内部监督)(外部监督)3、各单位预防职责的计划内容具有明确性、措施具有针对性、考核具有

7、对象性、且具有工作的能动性。预防职责就告诉各单位应怎样去制订计划,怎样拟就措施。为了保证预防计划措施的落实,监督又具有双重性,即单位内部的年度考核和各执法执纪部门的指导、监督。4、明确了司法、行政部门特别是检察部门的预防职责。《讲座》中考虑到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职能工作的特殊性,赋予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的指导、监督权,这种指导监督权落实在五个方面,即指导监督各单位制定、落实工作计划;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和对策;建立联系协调制度;开展系统预防和专项预防;建立专家咨询机制;结合检察职能检查预防工作。而对其它司法或行政执法单位只赋予其在职权范围内对

8、各单位的监督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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