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犯罪强制措施立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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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位犯罪强制措施立法研究关键词:单位犯罪;强制措施;立法内容提要:单位犯罪现象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单位数量不断增加而日益增多的。刑法虽然专门规定了单位犯罪,但是刑事诉讼法却没有紧跟其后,针对单位犯罪的特点设置专门的诉讼程序和强制措施,导致司法实践中对单位犯罪的侦查难、诉讼难、执行难的现象非常普遍。为防治高发、频发的单位犯罪,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平稳发展,值此刑诉法修改之际,从立法角度研究我国单位犯罪强制措施,无疑有一定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一、现行刑诉法关于单位犯罪强制措施的规定及适用现状 (一)我国单位犯罪的现状 单位犯罪是上个世纪80年代中后期在我国开始衍生并逐步蔓延的

2、一种犯罪现象,针对这类愈演愈烈的犯罪态势,198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海关法》首次作出了规定,开创了我国惩治单位犯罪的立法先河。1997年刑法明确规定了单位犯罪的定罪和刑罚处罚原则,这是我国单位犯罪刑事立法的重大突破和发展。 所谓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单位成员在单位的意志支配下,以单位名义和为了单位的利益,故意和过失实施的危害社会的,依法应受惩罚的行为{1}。随着30年来的改革开放,我国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数量急剧增多。根据“中国企业研究”的统计显示,截止到2008年10月底,我国中小企业数已达到5000多万户

3、,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9.8%,经工商部门注册的中小企业数量达到430多万户,个体经营户达到3800多万户。一旦这些企业利用自己雄厚的资金、掌握的权力或者其他特殊的条件.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就会对社会生活的正常进行和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据统计,杭州市检察机关自2007年初至2008年5月共受理单位犯罪案件67件,其中,2007年受理审查19件,2008年1至5月受理审查达48件。目前单位犯罪的特点主要表现在:大要案多,涉及主体面广,犯罪手段日趋隐蔽、狡猾和智能化,查处难度大。 (二)我国刑诉法关于单位犯罪适用强制措施的立法缺位 我国刑事诉讼法

4、中的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为了有效地同犯罪作斗争和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取的暂时限制或者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各种方法和手段。这些方法和手段,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主要是指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五种。从强制措施的性质看,是为了保障诉讼顺利进行而对特定对象的人身自由所采取的强制措施。因此,传统的观点认为,强制措施的对象特定性决定了强制措施是对人的行为,对物所采取的有关强制性的诉讼行为,如扣押、冻结等,不属于强制措施,其中的“人”,只能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对其他诉讼参与人则不能适用;强制措施的强制性决定了其直接

5、后果是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或剥夺;对不是自然人的单位无法适用。尽管单位犯罪中构成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其各自的犯罪情况,司法机关可以决定适用上述五种强制措施中的任何一种。但是,一旦碰到单位作为犯罪主体,强制措施是否适用,怎样适用,却是一个颇为棘手的问题{2}。造成的原因是:虽然我国刑法规定单位可以作为犯罪主体,但刑事诉讼法却没有对单位犯罪的诉讼程序中如何适用强制措施作出规定。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单位犯罪强制措施规定的立法缺陷。 (三)单位犯罪强制措施适用的司法实践 1.单位犯罪案件侦查中适用强制措施比例低。由于我国刑诉法没

6、有对单位犯罪规定专门的强制措施,司法实践中,公安侦查部门适用强制措施于法无据,为了保证单位被告人能够及时到案、不毁灭、伪造证据等,又不得不参照刑诉法关于自然人强制措施的规定,对嫌疑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采取保证、拘传等措施。因此,在一些单位法定代表人逃跑而主要负责人并不构成犯罪的案件中,这些强制措施经常遭到律师的反对,引起了很多不必要的麻烦。所以,大多数查办经济案件的公安人员都不愿意对单位犯罪适用强制措施,从目前杭州地区的办案情况来看,单位犯罪侦查、起诉中有强制措施作保障的不到5%的比例,绝大多数都是听之任之,结果到最后判决下来,犯罪单位已经作鸟兽散了。 2.单位

7、犯罪适用强制措施难度大,导致侦查、起诉难度加大。由于单位犯罪是在单位意志支配下实施的犯罪。这种行为从决策到实施,一般都有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等多人参与,他们既是单位犯罪的参与人,往往也是利益的共同体。为了规避法律,逃避监督,往往在决策的同时就研究好对策,统一口径。当单位被调查时,因犯罪参与人都是同一单位相关人员,不可能对他们都采取适用于自然人的强制措施,因此,这些人极易串供,打坝塞洞,毁灭证据,加上单位犯罪的反侦查能力比个人犯罪反侦查能力强,我国刑诉法又没有针对单位犯罪可以采取一些专门的保障措施,使得查处单位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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