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的自认效力浅探

民事诉讼中的自认效力浅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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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诉讼中的自认效力浅探【内容提要】以处分权主义、辩论主义原则及诚信原则为法理基础的民事自认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实用价值。因此,本文立足法条与相关法理,详细探讨了自认对各方当事人及人民法院所产生的法律效力,论述了应排除自认效力的情形,对在庭审中正确运用自认规则裁判案件,公正、高效推进民事诉讼程序提出了明确的意见。【关键词】自认效力根据效力内容限制自认,作为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都有比较成熟的规定和学说。但在我国,该制度却是随着审判方式的改革,在民事诉讼模式从强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转换过程中逐渐形成

2、的。由于立法规定上的不完善及学理上的研究不够深入细致,在我国关于自认制度还没有形成相对权威、统一的学说,更由于审判方式改革进程中的反复和裁判理念上的摇摆不定,造成审判实践中普遍存在着法官不敢或不愿以当事人的自认为依据判决的现象,使得自认制度的功能远未得到发挥。为了充分运用这一人类文明成果,澄清审判实务中存在的种种疑虑,解决审判实务中存在一些现实问题,笔者试对自认的法律效力进行初步的探讨,以期对我国自认制度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有所裨益。一、自认的法律效力根据法律效力,是指主体的特定行为作出后对其本人及与其有关的法律关系主体所产生

3、的法律权利义务的影响。自认的法律效力是自认制度理论中与司法实践联系最为直接、密切的部分。民事诉讼是由法院和双方当事人参与的以诉辩和审判等诉讼行为来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场”,当事人的任何诉讼行为都可能产生一定的法律效力。自认作为一种民事诉讼行为,其法律效力即其对法院、双方当事人诉讼权利及权力的产生或丧失,或者义务的设定或免除。自认所产生法律效力的根据,首先来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在法律规定的空白处或相互冲突处,其效力还来源于自认制度本身的法理基础。 (一)法律规定明确无误的法律条文是自认制度的最直接的效力根据。但我国的《民事诉讼

4、法》并没有专门规定自认制度,而是将自认纳入当事人的陈述中。并且,依该法第63条第2款规定,作为证据之一的当事人的陈述也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第71条第1款规定,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这说明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仅仅将自认作为当事人的陈述作为一般证据予以规定而未充分认识到或承认自认行为所具有的特殊性,也未基于此建立自认制度。这一立法的疏漏是随着审判实践的需要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而获得弥补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

5、见》第75条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1)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和提出的诉讼请求,明确表示承认的;……”这是我国法律规定中首次出现的自认的雏形,比较粗疏,没有明确区分诉讼上的自认和诉讼外的自认,也缺乏更具可操作性的细致规定。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的规定》对于自认有了进一步的规定,第9条第2款规定:“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无需举证、质证”;第21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除对方当事人认可外,其主张不予支持”;第2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

6、提出的证据,对方当事人认可或者不予反驳的,可以确认其证明力”。这二条规定,前一条可以说是确立了明示自认的效力,后一条实际是对默示自认效力的规定。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使自认制度在我国正式成形,初具大观。该规定第8条内容为:“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表示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事实的

7、承认。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除外,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当事人的承认。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第74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但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这

8、些法律条文的内容涉及了自认行为对双方当事人及法院诉讼权利(权力)义务的影响,构成了自认效力的直接根据。(二)法理基础关于自认制度的法理基础,学界认为其法理基础主要有以下三点:一为诚实信用原则,诚信原则作为一项民事诉讼原则要求当事人在实施诉讼行为时必须诚实和善意,不在民事诉讼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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