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宪法和刑法语境下的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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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宪法和刑法语境下的政治权利..毕业一、我国现行宪法对权利的规定(一)宪法中明确规定的政治权利“政治权利”作为一个的热点词汇,在中国宪法中屡次抛头露面;“是作为国家一切权利归属主体的具体承担者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其“贯穿了宪法权利从近代宪法到现代宪法的演进历程,或曰是近代宪法权利与现代宪法权利这两者之间的一种枢纽”1163。在《共同纲领》、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中,政治权利始终位于总则,且均未明确指出政治权利有哪些;而是通过对敌对分子剥夺“政治权利”的规定来体现公民享有相对应的权利。我国现行1982年宪法第34条明确提到“政治权利”:“中华

2、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其对“政治权利”的规定出现了重要变化:没有从正面强调要剥夺某一类敌对阶级的政治权利,而是在强调公民享有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同时,以但书的形式对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做出例外规定,即公民平等地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2由此得出,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毕业即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明确属于宪法意义中的政治权利;那么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否是全部的政治权利呢

3、?宪法未明确列举公民政治权利还引发其他疑问:刑法中对政治权利的剥夺,是否会造成权利被剥夺的任意性?由其他法律来从反面加以规定,是否是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规定授权的下放?(二)宪法为何不明确政治权利的范围在我国现行宪法之中,有很多规定“疑似”政治权利,如: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的权利,监督权等。宪法规定的诸多权利几乎遍及公民日常政治生活的每一个角落。既然宪法明文规定了诸多与政治紧密相关的权利,却为何不将其纳入政治权利的范围?退一步讲,也许这正是宪法立法者智慧之所在。其一,理解政治权利要从当时的政治背景入手,而政治本身是处在变化发展之中

4、的。政治权利便因时代的变化而具备太多的不确定性,导致宪法无法一一明示,只能将最核心的政治权利列入宪法的明确规定之中。其二,政治权利是为满足政治生活而定,只有政治生活所必须的权利才能够成为宪法明确保护的政治权利,即政治生活的充分且必要的权利,才是宪法明确保护的权利。对于一些必要却非充分权利,如自治权等;充分非必要权利,如信仰自由等,便不适宜纳入宪法明确规定的范围。其三,宪法明确规定的政治权利必须是“依照法律”能够被剥夺的权利。有的学者把宪法第41条规定的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的权利也归类为政治权利,这并不恰当。因为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可以为了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和合法利益而

5、依法申诉或者对侵害了自己合法权益的人提出控告3790。同理,除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之外,宪法所规定的其他与政治紧密相联系的权利都存在这样的特点,故宪法没有明确将其纳入政治权利范围之内。宪法明确意义上的政治权利只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而宪法未明确指明政治权利的范围,并非对其他法律有关政治权利范畴的立法授权,而是由于政治权利的不确定性,使得宪法不适宜对其明确规定。这种做法在更大范围上保护了公民甚至是犯罪分子的权利。二、刑法中“剥夺政治权利”的指向及完善(一)我国现行刑法中“剥夺政治权利”的指向宪法文本中所指明的政治权利与中国法律体系下其他法律规定中公民的政治权利范围存在着不一致,在刑法中

6、表现的最为明显。我国现行刑法第54条明确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据前文的解释,刑法和宪法关于“政治权利”的规定并不冲突。宪法仅仅明确了部分政治权利,刑法将其所明确的政治权利加以限制,并根据社会危害性,对其他与政治相关的权利也加以限制。政治权利本非法学学术词汇,因此无法用法律来严格的限制其内涵和外延。刑法较之宪法在更广阔的范围内限制政治权利,是下位法解释上位法,这种立法解释在法律体系内是允许的、常见的、

7、甚至是必要的415;但不冲突不意味着合理。回顾刑法“剥夺政治权利”的沿革,这一刑罚措施与政治斗争紧密相连。它的产生本身就反应了阶段性的阶级斗争,而它作为对敌对阶级专政的一种惩罚措施,在特定的历史时期,为维护国家政权的稳定确实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从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我国的工作重心就逐渐转移到建设上来,阶级斗争已经不是我国的主要矛盾;法律作为社会生活与时俱进的工具,也应当适时地做出改变。作为我国现行刑法附加刑的一种,在改革开放的今天,我们应当对其重新定位,淡化政治色彩,使其适应并促进当今社会的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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