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票据公示催告程序的制度完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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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票据公示催告程序的制度完善论文关键词:票据;票据法;公示催告;失票救济内容提要:失票救济理论上的失票包括相对丧失与绝对丧失。失票救济制度的重点是指票据的相对丧失。公示催告程序所能救济的失票范围与挂失止付所能救济的失票范围应保持一致;票据公示催告程序将加大票据持有人的义务,并且使票据的流动性产生重大影响,应当尽可能采取更加便利的救济方式。空白票据的可运用申请公示催告程序救济,失票救济制度的发展,需要进一步扩张救济的失票人范围。对于公示催告期间的转让票据行为,潜在票据受让人没有尽适当的注意义务关注票据的现状,由此产生的后果应当由票据受让人自己承担。对于未申报权利的善意取得者在除权判决后不

2、再进行保护,实际上是将持票人的注意义务从取得票据时扩张到持有票据的过程中。失票人获得除权判决后的权利当让受到原来权利的限制.freele.htm.18胡德胜:《银行汇票公示催告问题探究》,《河北法学》2001年第3期。19不少学者认为,在实际运作中,票据的流通范围很广,尤其我国幅员辽阔,注意或调查收受流通性极强的票据是否已被公示催告非易事;因法院公告的局限性,让受让人在受让票据时,关注各级法院的公告,既不实际也无可能。这一规定显然过分注重对失票人的保护,而没有充分保护善意持票人的利益,与公示催告的本旨不符,同时也违背了票据的无因性和流通性。参见王小能主编:《中国票据法律制度研究》,北京

3、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60-161页。20赵新华主编:《票据法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513页。21参见《规定》第34条但书、第70条第二项。22王小能、肖爱华:《中国内地与台湾地区、香港地区票据丧失补救制度比较研究》,《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年第6期。23梁书文、回沪明、杨荣新主编:《民事诉讼法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年版,第698页。24、25谢怀栻:《票据关系中的善意与恶意》,《人民法院报》2001年3月29日。26胡德胜、李文良:《中国票据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68-281页27一般认为,票据取得人只要尽一般注意就

4、能发现无权处分情形而没有注意到的,即为重大过失。可以考虑在票据法上采用更为具体的标准,确立票据交易行为的基本审查要求,否则就限制善意取得保护机会。28杨建华:《票据法要论》,台北汉林出版社1986年版,第27页。29实际上,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申报的,还有向法院起诉进行救济的机会。30日田边光政:《最新票据法支票法》,中央经济社2001年版,第218页。31根据日本法律规定,在票据公示催告期间仍可以发生善意取得。所以,理论界认为,公示期间可以获得的票据权利因未申报就加以剥夺的主张与公示催告期间票据善意取得的规则相冲突。32施文森:《票据法新论》,台北三民书局1987年版,第

5、68页。33刘学在:《公示催告程序的立法完善》《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4期。34由此产生的问题是,票据除权判决后,失票人主张付款请求权仍应当按照票据法的规定行使,因未按照票据法的规定行使权利可能影响失票人的权利,例如失票人因未按期提示付款而丧失追索权。35曹守晔、王小能:《统一办案标准维护金融安全—〈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报》2001年2月28日。36笔者注意到,《民事诉讼法》、《意见》都明确申请人在获得除权判决后可以请求付款。最高人民法院的文书格式中也简单地表述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37需要

6、注意的是,保证人既可能是背书人的保证人,也可能是出票人或者承兑人的保证人。根据票据保证责任的同一性原理,票据保证人应当承担与被保证人同样的票据责任。所以,在保证人为出票人或者承兑人保证时,同样应当成为票据诉讼的被告。38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申报权利在期间已满后,而在未为除权判决前者,与在期间内申报者,有同一之效力。39《规定》第34条规定,在公示催告期间,以公示催告的票据质押、贴现,因质押、贴现而接受该票据的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以后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以前取得该票据的除外。40一个有趣的案例是,深圳赛格进出口公司诉中国农业银行无锡市

7、郊区支行票据兑付纠纷案中,失票人没有向法院申请作除权判决,反而是用票据的复印件主张票据权利,最后的结果是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9年第6期。41杨忠孝:《票据法论》,立信会计出版社2001年版,第216页。42梁书文、回沪明、杨荣新主编:《民事诉讼法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年版,第708页。43《日本非讼事件程序法》第150条。44除权判决尽管可能错误,但在利害关系人漠不关心的情形下,这种结果是不可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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