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有限合伙企业税收政策的分析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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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有限合伙企业税收政策的分析研究关于有限合伙企业税收政策的分析研究1一、有限合伙企业与公司制企业组建时的会计与税收问题1二、关于征税对象、纳税环节及其税收负担的比较分析3三、关于有限合伙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6四、关于亏损弥补的比较的分析7五、关于税前扣除和税收优惠政策的比较分析8六、关于投资人转让权益的问题10总结与建议:102009-3-2613:03:00  文章来源:网络  字体:【大中小】 【打印】合伙企业在我国尚属处于发展初期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我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五号)中对合

2、伙企业的具体形式作了补充规定,增加了有限合伙企业形式。《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因此,合伙企业为非企业法人。 《合伙企业法》第三条还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

3、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我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二号)第三条则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这两种企业组织形式和性质上不同,在适用税收政策上尤其是所得税纳税义务方面也存在明显差别。但是,由于有限合伙企业形式在我国诞生时间较短,企业数量可谓凤毛麟角,相关的配套政策也不尽完善。本文试以有限合

4、伙企业为主,比较其与公司制企业的所得税政策差异,并分析和探讨其中亟需解决的政策问题。一、有限合伙企业与公司制企业组建时的会计与税收问题(一)有限合伙人投资后的会计核算方法12。有限合伙人投资于有限合伙企业后,即按占伙比例在合伙企业占有相应份额,此时,有限合伙人在账面上如何进行财务处理?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中未作明确规定。如果记入“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显然不妥,因为有限合伙企业不存在股份和“股权”问题。记入“长期应收款”等作为普通债权性资产也属不当,因为《合伙企业法》中规定,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一般不得请

5、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为此,我们建议增设“长期投资”科目,用于核算有限合伙人的投资资产。投资以后,对于投资的核算方法存在权益法与成本法之间的选择问题,我们认为基于合伙企业的特性及谨慎原则,应采用成本法。这种核算方法也贴近《合伙企业法》中规定的控制权、管理权条款: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二)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时的视同销售问题。投资人对被投资企业投资,既可以采用货币出资方式,也可以采用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但是,投资于公司制企业时,不得以劳务出资。《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四条也规定:“有限合伙人可

6、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但是,普通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不同的投资方式下,相应产生了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视同销售问题,以及接受投资资产的计税基础问题。1、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视同销售问题。在原国税发[2000]118号文中规定,除符合条件的整体资产对外投资外,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非货币性资产以及按资产公允价值对外投资两项业务处理。例如,A公司以一幢账面价值为3000万元、公允价

7、值为5000万元的不动产投资于B公司,应视同销售该不动产,由此而产生视同销售所得2000万元,同时,长期投资计税基础按公允价值5000万元确定。相应地,接受投资的企业,其资产入账价值和计税基础也为公允价值。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原规定的计税原理和办法在新税法中得以延续。那么,有限合伙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于合伙企业,资产增值部分是否必须作视同销售处理呢?依照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精神,也应作视同销售处理。另一方面,依据财税[2001]91号、国税发[1997]43文的规定,合伙企业接受投资资产计

8、税基础应为公允价值。由此可见,当投资人是公司制企业时,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于另一公司制企业或有限合伙企业时的有关税收政策是一致的。  下面再来分析投资人是自然人时的情形。国税函[2005]319号文规定:“考虑到个人所得税的特点和目前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12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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