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权益与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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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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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要内容一、首次就业的权益与保护二、劳动关系与权益保护第十专题就业权益与维护一、首次就业的权益与保护1、毕业生的基本就业权利(1)自主择业权(2)平等就业权(3)知情权2、用人单位的侵权表现(1)就业岐视性别、生理、健康、经验、学历、户籍“笔试的时候我的成绩是第一,面试的时候是第二,但最终他们还是选择了两个成绩不如我的男生。”在又一次被应聘单位拒绝后,北京工商大学商学院会计系06级研究生康洁无奈地告诉记者,“我知道女生找工作难,但没想到成绩第一的女生找工作也这么难。”女大学生求职的被动,“干得好不如嫁得好”“跑招聘会不如跑婚介所”的说法屡屡出现

2、,“毕婚”族增多,“寻有房有车无贷男友”从一句玩笑变成了婚介网站上贴出的征婚信息。“毕婚”族-----“必分”族.幸福的婚姻是两情相悦,定位于经济的婚姻,出发点就有问题.建议面临就业的女大学生,要有自信,要有劳动者的平凡心态,善于尝试多种选择去实现就业目标。“不管工作高低贵贱都是为社会服务的,要树立正确的理想和价值观。要经受生活的磨砺,勇敢地面对生活,勇敢地选择自己的生活道路,未来一定是光明的。”“史上最牛女专科生”------女主角曹晓洁是江西一所民办高职院校的两年制专科生,还未毕业就已经被福富软件、印度INFOSYS、IBM上海等3家跨国软

3、件公司同时看中并伸出了橄榄枝。22岁的曹晓洁来自四川泸州农村,曾两次高考失利。她最大的特点就是经得起考验,并对自己有信心,她始终把学习作为首要任务,并抓住一切机会锻炼自己。(2)弄虚作假有意夸大或隐瞒本单位的某些实情,如非法传销(3)收取押金劳动部门规定:企业在招聘员工时,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收取求职者的押金,或者以身份证、毕业证等作抵押。(4)侵犯隐私3、就业协议(1)概念它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就业协议书是三方协议,就业协议的签订须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在就业协议书上签字盖章才能生效

4、,缺少其中任何一方签字盖章,就业协议不生效。(2)订立原则★主体适格毕业生必须是取得毕业资格的应届毕业生。用人单位必须是依法成立、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从事各项经营或管理活动的能力,有自主用人权。★平等协商★诚实信用(3)签订程序★由单位出具加盖公章的接收函,毕业生凭此函到学校领取就业协议书。★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在就业协议书上准确填写各项基本资料。★学校鉴证。★三方各执一份。(4)维权要点★试用期★违约金保障就业协议书得以顺利履行而对签约双方当事人的一种约束,也是违约责任的一种重要形式。★空白条款要对空白条款的

5、内容签订补充协议或采取补救措施。★补充条款主要包括:免责条款、与劳动合同衔接的内容。内容应公平、合法、有效。(5)解除★单方解除单方擅自解除单方依法或依协议解除★双方协商解除(6)违约责任与后果★贬低自身形象★造成单位被动★损害学校声誉★影响其他毕业生就业5、“试用期陷阱”现象剖析试用期: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为进一步加深相互了解而约定的一定期限的考察期。(1)试用期过长见习期:国家按照有关规定对大中专、技校毕业生转为国家干部编制之前执行的见习考察期限,一般为一年以上,而且是强制性的。《新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的时间限定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

6、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2)将试用期从劳动合同中剥离《新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

7、标准。(3)利用试用期廉价使用劳动力为了不使“试用期”变成了“白用期”,《新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4)要求毕业生在试用期承担违约责任当毕业生在试用期内提出辞职时,有很多用人单位会以毕业生违约为同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这是不合法的。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旧的《劳动法》中规定“第三十二条,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

8、单位解除劳动合同”6、实习期与试用期的区别实习期是指在校学生通过参加实际工作,提高其自身素质的过程或时间;试用期与实习期主要有以下区别:(1)当事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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