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实践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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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实践思考  所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是指部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在“被告人对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的前提下,简化审理程序,快速审结案件的一种审理方式。这一概念的形成是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成果。它经历了从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将“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有关审判程序的规定,继续深化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前提下提出;到2001年肖扬院长提出的“在不违反刑事诉讼法的前提下探索普通程序简易化的有效途径,以提高

2、审判效率”的号召,再到2003年“两高一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通知(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的出台。期间,全国各地法院进行了有益的控索与尝验,亦引起了诸多学者的争鸣与思考。“两高一部”关于贯彻《若干意见》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司法厅(局)在按照既要积极,又要稳妥的原则,结合各地工作实际,提出实施意见”,因此,笔者结合自身开展刑事普通程序简化审的审判实践,提出一些值得思考和注意的问题,以期共同提高。  一、关于适用《若干意见》审理案件的前提问题。  

3、《若干意见》第一条规定,“被告人对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的第一审公诉案件,一般适用本意见审理”。这一规定必须掌握的基本精神是,一、“被告人对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二、“被告人自愿认罪的”。两个并列的基本概念可以归结为“被告人认罪案件”,这是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的前提。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掌握这一适用前提?首先,必须正确认识和掌握“被告人认罪”这一概念。根据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或此罪与彼罪,都必须经过人民法院审判判决确认,犯罪嫌疑人在人民法院判决有罪之前都是无

4、罪的。因此,这里所指的“被告人认罪”是指被告人承认检察机关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自愿承认由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所构成的犯罪。其次,必须正确认识“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基本犯罪事实是指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实施的犯罪行为是一罪还是数罪的事实,以及按照犯罪的法定构成要件关系到被告人能否受到定罪处刑的事实,被告人对此认同就是“对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如果被告人对一些不影响定罪量刑的旁支末节的个别事实、情节、证据提出不同意见、不能就此认为被告人“对基本犯罪事实”有异议,则不妨碍简化审理的适用。再次,必须正确认

5、识“自愿认罪”。一般来说,被告人对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自愿承认由指控“基本事实”所构成的犯罪,则完全符合适用《若干意见》审理条件。但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出现被告人对所指控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而对此事实的性质以及是否构成犯罪等方面存在法律上的认识错误和偏差,对指控的罪名持有异议,出现此种情况,不能简单判定被告人“不认罪”,有的是可以适用《若干意见》审理的。再者,必须正确认识和掌握被告人对起诉指控基本犯罪事实部分认罪,部分不认罪的处理,《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被告人犯数罪的案件,对被告人认

6、罪的部分,可以适用本意见审理”。据此,笔者认为,如果被告人犯盗窃罪又犯抢劫罪,仅对盗窃罪部分认罪,那么审理盗窃罪可以适用简化审理,审理抢劫罪则不能适用。如果被指控的是犯有单一的盗窃罪,而是盗窃起数较多,被告人对其中部分盗窃事实认罪,部分不认罪,则不能适用简化处理,因为盗窃罪是以盗窃数额的多少作为定罪处罚的依据,部分不认罪,则不仅可能影响盗窃数额“巨大”或是“较大”,而且还将影响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故不符合《若干意见》的适用规定。  二、关于适用《若干意见》审理的提起问题。  《若干意见》第三条、第四条、

7、第五条、对适用刑事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启动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实践中比较容易掌握和操作。但有一点是必须清醒地认识和严格掌握的,那就是规定了人民检察院的“建议”-被告人的“自愿同意”-人民法院的“决定”,各自的权限、客体依据和法定理由不同。笔者认为,适用《若干意见》审理案件的“建议权”在人民检察院,因为人民检察院在起诉审查案件阶段,比较全面掌握被告人基本犯罪事实以及被告人对所犯罪行为的认识态度,对起诉指控的案件是否符合《若干意见》的前提条件最有发言权。再者,人民检察院是适用《若干意见》审理案件中

8、起诉、举证程序的主要操纵者,能否实现案件的简化审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能否达到公正与效率的目的,最能正确地掌握和把握,《若干意见》规定由其提出“建议”是符合客观实际的。《若干意见》还规定,对于人民检察院没有建议适用该意见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可以适用的,应征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同意的,则适用《若干意见》审理。对此,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在开庭前对案件的审查,只能是形式审查,在没有审阅全部起诉卷宗材料的情况下,对案件的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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