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权保障与当事人适格之扩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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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诉权保障与当事人适格之扩张  内容提要:在诉权保障宪法化、国际化的趋势下,我国现行当事人适格制度与现代司法理念显得格格不入。为此,有必要对作为问题症结的当事人适格予以扩张并赋予其法定效力。将诉的利益作为当事人适格的衡量标准,可以同时满足私益诉讼与公益诉讼中当事人适格扩张之需要。  关键词:诉权保障,当事人适格,诉的利益  2003年11月,诉讼法学界前辈学者江伟教授与其博士生孙邦清在全国诉讼法年会上提交了第一部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草稿,揭开了我国民事诉讼法修改的序幕。同年12月,民事诉讼法的修订被正式列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近年来,学界对民事诉讼法修改的理论与实践问题

2、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全面修订民事诉讼法的时机已经成熟。如何适应社会需求、加强对当事人诉权的保障是民事诉讼法修改面临的重大挑战。.L.编辑。  一、诉权保障与民事诉讼法的修改  在法治社会中,国家权力分立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其中司法权具有独立的地位。基于立法权代表民意的有限性和行政权膨胀的事实,司法权最重要的功能之一便是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不受违宪行为、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的侵害。在此意义上,我们甚至可以说,司法权是公民的权力,司法制度及司法程序是为了公民而设置,而不是为国家以及法官设置的。因此,在法治社会里,为了实现运用司法权抑制立法权和行政机关对公民权利侵害

3、之目的,赋予公民诉权,使其能够接近、利用司法制度,就成为贯彻法治的基础条件。[1]但是,由于我国法制建设中长期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对诉权的保护不够重视,导致现行民事诉讼法在诉权保障以及相关的配套制度设计上存在重大缺失。随着诉权理论研究的深入及人们权利意识的增强,扩张当事人适格范围、加强诉权保障的呼声日渐高涨。  (一)诉权的现代转型与接近正义运动的兴起  在传统理论上,通常将民事诉权区分为程序意义的诉权和实体意义的诉权。程序意义的诉权是指当事人享有程序法上的救济权利,有权向法院起诉,请求保护自己的权利或在诉讼中进行辩解等;实体意义上的诉权是指原告向法院提出实体上的要求的

4、权利和被告可以通过法院反驳原告请求和反诉的权利。实体意义诉权的实现,必须依靠程序意义上的诉权。[2]  “二战”以后,日本学者根据宪法关于“任何人在法院接受审判的权利不得剥夺”的规定发展了宪法诉权说。该学说将宪法上所规定的公法性质的人民享有接受审判的权利与诉权相结合,主张应将宪法上所保障的诉讼受益权引进诉权理论。此时,民事诉权已超越了单纯的诉讼法意义而实现了向宪法诉权的转型。传统的诉权概念也逐渐被裁判请求权、诉诸司法权、程序保障请求权、接近正义权、接近司法权等现代话语所取代。由此,诉权的现代转型首先表现为许多国家确认接受司法裁判权是人民享有的一项由宪法保障的基本权利,诉权保护呈现

5、宪法化的趋势。诉权的现代转型还表现为许多国际法文件对当事人的诉权保障作了明确规定。例如,1966年《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将“受公正审判的权利”(righttoafairtrial)作为民主法治社会中公民所享有的一项基本人权。诉权保障的国际化趋势正是在这种大背景下产生的。[3]  在20世纪,各法治国家围绕着怎样更好地保障社会成员利用司法的权利,进行了持续的努力,迄今已经历了三个阶段的改革,被称之为“三次浪潮”。对于很多贫困者而言,知识欠缺和不能负担为解决纷争、寻求个人应得利益及援助所需费用构成其接近司法的巨大障碍。在接近正义运动的第一阶段(始于20世纪70年代),通过创立

6、和完善法律咨询以及法律援助制度等与诉讼制度紧密相关的周边制度,为当事人提供接近司法的途径和保障。就我国的具体情况而言,诉讼费用过高以及费用分担不合理是制约当事人充分行使诉权的重要因素。有鉴于此,江伟教授主持的《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第三稿)(下文简称为“建议稿”)在“诉讼费用”一章中,采取一定的措施来减轻当事人的负担。例如,降低诉讼费用的征收比例;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小额程序以及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减半征收;为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诉讼救助。[4]  接近正义运动的第二个阶段主要关注于为消费者、残疾人、环境污染受害者等弱势群体的扩散性利益提供司法上的保护。这一运

7、动改变了传统的诉讼模式,出现了新型的民事诉讼,起诉者往往超越现有法律所设定的封闭性的利益保护框架提出新的利益主张,而且,原告往往不仅主张自己的利益,而且还尝试排除与原告处于同一立场的利益阶层的人们的扩散的、片断性利益的侵害。[5]很难想象,按照传统的利害关系当事人理论,在当事人不具有法定权益的情况下,这些利益主体也可以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并且最终成为适格当事人。以环境纠纷为例,环境权益所指向的对象大多为公共物品,如大气、河流、土地等,这些物品往往产权不明确,形体上难以分割和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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