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观点探讨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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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积分都是垃圾撒旦发生发大水范德萨发撒旦新观点龚赛红、张新宝  近年来,我国民法学的研究逐渐成为法学中的“望族”,与此同时,作为民法体系中的知识产权法更是伴随我国的入世而备受关注。请看近期知识产权领域学术研究的——  商誉的知识产权性质  有人指出,以前法学界认为商誉权是人格权或具有人格权和财产权双重内容的复合权的观点都不能令人满意,认为商誉权符合知识产权的固有特征,即其客体的非物质性,但与传统的知识产权相比较,还具有非确定的地域性、非法定的时间性、非恒定的专有性。为了切实保护商誉权,应在我国民法中规定商誉权为一项独立的知识产权

2、,对于商誉权的保护采取直接保护方式,即直接确认商誉权及其侵权责任,同时形成商誉权保护法律网络体系,从不同层面对商誉权保护问题做出规定。  域名的法律保护  有人指出,域名的新技术性与传统的知识产权管理方式的相应滞后性明显脱节。一方面表现为商标、企业名称等无法在网络领域得到有效的保护,其直接体现为国际互联网上非权利主体对注册商标、企业名称的占用。另一方面表现为域名无法在传统法律领域找到合适的保护模式,其直接体现为商标、企业名称专用权与域名的冲突。面对日益增多的域名纠纷,国际社会和各国政府提出了不同的解决方案,主要有美国模式、IC

3、ANN(互联网络名称及编码公司)模式和中国模式,各有优缺点。关于域名的法律设计中,既要维护一个商品或服务的标识在同一领域保护的一致性,也要维护一个商品或服务的标识在不同领域的稳定性,重点是驰名商标、知名产品、知名企业、著名域名的经营者在其未涉及领域的潜在商业利益。网络技术给传统社会带来的最大影响是信息的及时交换和充分传播,其对以地域性、时间性、专有性为根本性的知识产权制度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有人对ICANN于1999年12月制定的《统一域名争端解决规则》(UDRP)进行了专门的介绍和评析,认为ICANN模式能够较好地解决域名

4、抢注问题。另有人认为,UDRP虽然解决了商标权人因他人注册和使用域名所遇到的最大问题(事实上仅适用于因恶意域名抢注引发的域名争端),但对地名、地理名称、人格权、公司商号等被恶意注册为域名等问题并未解决,宜考虑将争端解决程序扩展到恶意注册案之外,如将商标所有人之间的域名争端包括进去等。  知识产权的“物上请求权”  有人认为,侵犯知识产权民事责任以损害赔偿为主,同时包括其他责任形式。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不宜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可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知识产权在效力上存在着“物上请求权”。知识产权的“物上请求权”主要包括

5、排除妨害请求权和消除危险请求权。“物上请求权”与侵权赔偿请求权是知识产权权利人寻求法律保护的两种不同的救济手段。作为原告的权利人可以选择“物上请求权”或侵权赔偿请求权,也可两种请求权并用。  计算机软件的可专利性  有人指出,我国应对计算机软件实行专利保护,借鉴美国和日本的专利审查的立法,对中国的专利审查指南作出修改。不过,对于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应是全方位的,只有将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多部法律相结合,才能够互相弥补不足,达到对软件的整体保护。  知识产权权利竞合  有人指出,在我国法律上,存在知

6、识产权竞合现象,主要表现为各种知识产权之间的权利竞合和知识产权与民法上规定的其他民事权利的竞合。如著作权的竞合、商业标记权的竞合、网络域名权的竞合、知识产权与人格权的竞合等。处理权利竞合需要进行利益协调,应统一采用相对的保护在先权利原则、对不同权利给予不同水平保护的区别原则、限制权利负面外部效应原则和尊重社会利益原则。  出处:知识产权法学,原载《中国知识产权报》2002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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