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外贸代理制度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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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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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外贸代理制度探析摘要:外贸代理机制的优势是显而易见的,也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同和推广。在外贸代理制度日趋完善的今天,立法机构、政府、企业、与外贸代理有关的主体都应更加关注代理制度在国际贸易中作用,并对其进行完善。  关键词:外贸代理制度;WTO    1我国现行外贸代理现状    我国的外贸代理制度历经二十多年的历史演变,在摸索中不断吸取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两大法系代理制度的精华,在坎坷发展中不断充实。八十年代以前,我国对外贸易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经营、统负盈亏的高度集中的对外贸易体制。这种外贸体制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

2、有利于避免贸易逆差,有利于将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中各种不稳定因素隔离,起到保护国内尚处于幼稚的民族工业。我国的外贸代理制度与我国外贸改革实践密切相关而颇具中国特色,其不同于大陆法系或英美法系任何一种法系的代理制度,但同时又体现了两大法系相互融合的趋势。    2我国现行外贸代理制度的缺陷    (1)政策法规的滞后严重阻碍了外贸代理制的推广。我国外贸代理是以外贸经营权的审批制为基础而制定的,长期形成的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垄断以及不透明的贸易政策,与国际上贸易代理的一般要求有较大差距,不利于推行代理制。同时我国也缺乏推行外贸代

3、理所要求的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有关规范外贸代理制的法律、法规、规章相互之间缺乏统一和协调,甚至发生矛盾和冲突。在外贸实践中就表现为代理行为很不规范,国内纠纷频繁,对外则难以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造成索赔困难。  (2)市场体系不够完善影响外贸代理制的推行。目前我国市场经济体系还不够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还未普遍建立起来,部门、行业垄断还未有效清除,市场公平竞争环境不够理想,推行代理制的配套服务(信贷、税收、结汇、商检等)也不完善,使外贸代理机制难以真正建立起来。  (3)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对推行代理的意义认识不够。外贸企业普

4、遍认为进行外贸代理自己利少责大,只是为了完成上级下达的出口指标,有的还把推行代理看成是在目前资金紧张、退税滞后、出口下降、亏损严重局面之下的一种摆脱困境的权宜之计。这种偏差认识实质上是工贸双方对权利义务设定失衡的反映。  (4)外贸企业本身实力不强直接阻碍了外贸代理制的推行。由于我国外贸企业都是外贸垄断下的产物,计划经济色彩浓厚,存在不少问题:自有资金比例较小,企业基础薄弱;业务范围狭小,经营模式单一;企业管理者素质不高,管理水平低,人浮于事,工作效率不高;经营成本大,效益差;服务意识和服务质量差;再加上长期以来的政策性

5、亏损及经营上的盲目性,相当多的外贸企业的经营已非常困难,有的已经资不抵债。  (5)外贸代理中的行政干预性强。实践中表现为:外贸企业与生产企业之间的合作大都不是自主选择。外贸企业尚未普遍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政企未完全分离,产权不清,企业无经营自主权;行政部门严格限定代理的收费标准,违背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地方政府不顾外贸企业经济效益,对其规定硬性出口创汇指标,使其经营的非理性化现象更加突出。    3改善我国外贸代理制度的建议    3.1统一外贸代理法律法规  虽然目前调整外贸代理制的法律法规、规章有《民法通则》、

6、《对外贸易法》、《合同法》及《暂行规定》,但在规范代理方面它们存在冲突,这严重影响了外贸代理制的推行。具体可作如下处理:  (1)先制定《民法典》。针对《民法通则》立法滞后的实际情况,首先,应扩大民法代理的法律概念,立法时要有前瞻性,针对代理种类越来越多,代理的特征越来越复杂,须为代理给出一个更广的定义,并对其基本特征加以明确界定。其次,要实现外贸代理制度和其它代理制度的统一。  (2)废止《暂行规定》并删去《对外贸易法》中的代理条款。目前《暂行规定》从其内容来看不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从其效力来看,层次太低,也不能适应

7、推行代理制的要求,应予废止。而《对外贸易法》为行政法,外贸代理属民商法效力范围,按照西方国家法律体制,《对外贸易法》是贸易管制法,不涉及私法条款,而且其规定不仅简单,甚至连“代理”字样都未出现,没有民商方面实质规范作用。  (3)制定《合同法》实施细则。《合同法》的制定,借鉴了大陆法系国家的行纪制度和英美法的隐名代理、身份不公开代理的规定,也吸收了《公约》的合理成分。相对《民法通则》而言,其对代理制度方面的规定有了较大的完善,不仅弥补了原外贸代理制法律效力的不足、拓宽了代理的内涵同时也平衡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3.2扩大

8、代理内涵,引入新的代理制度  我国《民法通则》借鉴了大陆法中的直接代理制度,但因为没有引入行纪制度,因此代理概念太窄,无法适应实践的需要。鉴于我国代理法的现状,扩大我国代理的内涵确有必要,只有扩大代理的内涵,才能为代理制度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与扩大代理内涵相适应,我国应重新调整代理法律体系,并引入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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