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人口管理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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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点人口管理工作规定第一条为预防、发现、打击违法犯罪括动,教育、管理、挽救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维护社会治安,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重点人口是指有危害国家安全或社会治安嫌疑,由公安机关重点管理的人员。重点人口管理为公安机关内部掌握的基础工作,严禁对外泄露。"重点人口"为公安机关内部用语,严禁对外使用。第三条有下列行为嫌疑的人员应当列为重点人口:(一)有危害国家安全活动嫌疑的:1、有从事颠覆国家政权、分裂国家、投敌叛变、叛逃等活动嫌疑的;2、有参与动乱、骚乱、暴乱或者其他破坏活动,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

2、定嫌疑的;3、有组织、参加敌对组织嫌疑,或者有组织、参加其他危害国家安全和稳定的组织活动嫌疑,或者与这些组织有联系嫌疑的;4、有参加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宗教进行非法活动嫌疑的;5、有故意破坏民族团结,抗拒国家法律实施等宣传煽动活动嫌疑的;6、有从事间谍或者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嫌疑的;7、有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嫌疑的。(二)有严重刑事犯罪活动嫌疑的:1、有杀人、强奸、伤害、拐卖妇女儿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嫌疑的;2、有抢劫、盗窃、诈骗等侵犯公私财物嫌疑的;3、有放火、爆炸、投毒

3、,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或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等危害公共安全活动嫌疑的;4、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嫌疑的;认有参与境外黑社会组织的渗透活动或者参加境内黑社会性旗的组织及犯罪团伙嫌疑的;6、有伪造、变造货币、国库券及有价证券或者出售、购买、伪造、变造的货币等破坏金融管理秩序活动嫌疑的;7、有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贷款或者进行金融票据、信用证、搐用卡、保险诈骗等金融诈骗活动嫌疑的;8、有经常聚众赌博或者聚赌抽头嫌疑的;9、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活动嫌疑的;10、有其他严重刑

4、事犯罪活动嫌疑的。第四条下列人员应当列入重点人口管理:(一)因矛盾纠纷激化,有闹事行凶报复苗头、可能铤而走险的。(二)因故意违法犯罪被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不满五年的。(三)吸食毒品的。(根据公安部工治[1999]1169号)第五条 重点人口的列管与撤管,由公安派出所责任区民警逐人整理列管(撤管)材料;填写《列管(撤管)重点人口呈报表》或者《派出所工作对象信息登记表》,经公安派出所领导集体审核后报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审批。对有危害国家安全活动嫌疑的重点人口的列管与撤管,经公安派出所领导集体

5、审核后,由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核报地市公安处、局审批。第六条公安派出所负责重点人口日常管理工作,户政(治安)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工作,有关业务部门应当协助做好重点人口管理工作。第七条重点人口管理以现住地公安派出所管理为主。企业事业单位内部重点人口由现住地公安派出所管理。第八条公安派出所责任区民芒应当通过人口调查、特种行业和公共复杂场所治安管理、案件查处、群众举报、档案材料清理、情况信息通报、治安耳目提供等工作及时发现和列管重点人口。第九条重点人口管理实行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方针。要紧密依

6、靠群众,严格掌握政策,深入调查研究,根据不同对象,采取相应的工作方法。(一)谰查了解。公安派出所责任区民警应当深入辖区开展调查,澄清重点人口底数,熟悉每个重点人口的身份情况、别名、绰号和体貌特征以及主要问题、经济状况、交往人员、活动场所等基本情况,掌握重点人口的现实表现,及时发现新的列管对象。(二)查证核实。对有现行违法犯罪活动嫌疑和转递的各种信息材料,应当调查核实。对需要侦查的重要线索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通报侦查部门;对不够打击处理的应当做好材料积累工作;经查证核实嫌疑被排除的,所列人员情况发生变化

7、或者经考察确已悔改的,应当撤管。(三)重点控制。对有重大现实危害的嫌疑人员,公安派出所责任区民警应当采取公开和秘密相结合的方法,落实管控措施,及时掌握动态,严密控制。(四)积极疏导。对因矛盾纠纷激化可能键而走险的,公安派出所应当依靠基层治保、调解组织协同其亲属共同进行教育疏导,及时缓解矛盾,(五)帮助教育。对25岁以下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青少年和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不满五年的人员,要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依靠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帮教工作小组「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法制教育,促使他们向好的方面转

8、化,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第十条重点人口管理工作要健全工作制度,实行规范化管理。(一)通报协查制度。现住地公安派出所在暂住人口管理中发现和列管的重点人口,应当向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通报、了解掌握重点人口的基本情况;对人户分离或者暂住的重点人口,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了解掌握其去向,及时将列管依据等主要情况书面通报给现住地公安派出所。(二)材料转递制度。政保、经保、治安、刑侦、边防、出入境管理、文保等业务部门以及公安派出所在查处各类案件时,应当将可能涉及重点人口的信息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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