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视野下的钓鱼岛争端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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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法视野下的钓鱼岛争端探析朱艳钦[1]摘要 钓鱼岛争端是目前乃至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内中日两国关系中最敏感最棘手的问题,本文从分析钓鱼岛之争由来入手。从国际法的国际条约、先占、禁止反言、时效、时际法等角度力图全面地分析了这个问题,得出钓鱼岛主权理应归属于中国这一结论。关键词 钓鱼岛 主权 国际条约 先占 禁止反言 时效 时际法钓鱼岛群岛位于我国东海大陆架上,向来是我国台湾附属各岛。在20世纪以前日本政府和民间一直承认中国对钓鱼岛拥有主权。本文分析了中日钓鱼岛之争的由来,并拟从国际法的角度对中日钓鱼岛争端进行分析。一、钓鱼岛争端的由来翻开历史,寻找钓鱼岛主权的源头不难发现

2、,中日之间对此真正有争议并形成第一次争端高潮的时间是上个世纪70年代初[2]。之前的近百年内,包括二战结束后的20余年时间,日本都是在偷偷摸摸地干着窃取钓鱼岛主权的勾当。但从20世纪60年代起,中日围绕钓鱼岛的主权发生了一系列争执,两国均称对此岛拥有主权。1972年中国政府在与日本恢复邦交正常化的谈判中,提议从中日友好的大局出发,将钓鱼岛的归属问题留待以后条件成熟时解决,日本政府予以接受。但后来日本政府却反言称从未与中国达成“搁置主权争议”的承诺,纵容右翼分子登上钓鱼岛,加剧了纷争。通过分析,中日钓鱼岛之争有两个主要的原因:(一)“埃默里报告”对东海石油蕴藏量的乐观估计

3、引发了日方对钓鱼岛的垂涎。1968年10月在联合国远东经济委员会成立的“联合国勘探亚洲海底矿产资源协调委员会”赞助之下,由美国地质学家埃默里为首的中、美、日、韩四国的12位地质学家,往东海与黄海进行了6周的地球物理勘测。勘测报告“东海和黄海的地质构造和水文特征”于1969年出版,简称为埃默里报告。报告对东海石油蕴藏作了乐观的估计,提出东海中日韩大陆架交界处存在着世界上最有希望的尚未勘探的海底石油资源。这使受资源短缺、石油缺乏困扰的日本对这一地区产生了浓厚兴趣。由此日本政府才在战后首次正式提出了对钓鱼岛群岛的主权要求。[3](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加剧了钓鱼岛主权归属问

4、题的复杂性。1992年联合国公布了《国际海洋法公约》,有“主权国家以200海里内的海域为其经济专属区”的条款,而钓鱼岛的实际价值便在于以钓鱼岛为中心,直径为400海里的辽阔海域以及此海域内的海洋资源,使钓鱼岛的重要性远远超出它本身的价值。[4]此外,钓鱼岛所处的地理位置极具战略价值,它尽管距日本本土达1000余海里,但距中国台湾基隆仅百余海里。日本一旦占有了钓鱼岛,就可以跨过数千尺深的海沟而登上东海大陆架,再加上其所宣示的200海里经济海域,这样不仅形成与我国经济海域发生重叠的现象,而且对于我国正在积极从事的东海大陆架油气勘探等海洋资源开发,亦可坐享其成。二、钓鱼岛主权

5、归属的不同立场纵观中国政府的历次声明以及大陆及港台学者的论述,可以看出中国方面的坚定立场是:钓鱼岛群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归纳起来,其理由大致有四[5]:(1)从地理上讲,钓鱼岛群岛位于毗连中国大陆和台湾的东南沿海大陆架边缘,南接2000多米深的冲绳海槽。因此这些岛屿是“大陆型”,附属于台湾岛;(2)从历史上看,中国人最早发现和命名了这些岛屿。在明清两代的琉球录及中、日、琉的一些图志中都载明了这些岛屿属于中国;(3)从使用角度讲,中国渔民长期以来就在此海域捕鱼,利用岛屿避风,明清两代的册封使都利用这些岛屿作为航标;(4)从国际条约角度讲,钓鱼岛群岛无疑应包括在189

6、5年的中日《马关条约》中国被迫割让给日本的那部分领土范围之内。战后,日本理应根据《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归还割让给它的中国领土,而其中应该包括钓鱼岛群岛。1951年的《旧金山和约》和1971年的日美《归还冲绳协定》丝毫不影响中国对钓鱼岛的主权。与此相对,日本官方和学者(除井上清之外)均坚持钓鱼岛是日本的领土。其理由和依据是[6]:(1)钓鱼岛群岛(日称尖阁列岛)是日本政府在明治十八年(1885年)以后,通过对该岛再三进行过实地调查,慎重确认该岛不单是无人岛,且无证迹说明属于清国所有后,于明治二十八年(1895年)1月14日的内阁会议上决定于该地建设标桩,正式将其编

7、入日本领土的;(2)在历史地理上,钓鱼岛群岛始终是构成日本南西诸岛的一部分的,而不是包含在中日《马关条约》中第2条得自于中国清朝割让的台湾及澎湖列岛之内。(3)从条约规定来看,日本政府称,1951年的《旧金山和约》未将“尖阁列岛”(钓鱼岛)包括在根据该条约第二条日本应放弃的领土之中,而是根据第三条置于美国行政管辖之下。所以,根据1972年5月15日生效的《归还冲绳协定》,日本恢复对这些岛屿的“完全”主权,在美国管辖时期,日本只是保留对它们的“剩余”主权。(4)日本是依据国际法中“无主地先占”的原则行事的,并连续地、和平地对钓鱼岛实行了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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