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现行反倾销法律制度的具体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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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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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完善我国现行反倾销法律制度的具体思路【摘要】我国新颁布的《反倾销条例》较旧条例有很大的进步,其规定与WTO要求基本一致,但其立法体系仍不尽合理,立法内容仍较为原则。而近年来出现了一些较隐蔽的倾销方式,例如规避行为,这对于我国这样一个刚加入WTO的国家的国内产业造成了潜在威胁。我们迫切地需要完善我国现行的反倾销法律制度体系,并将其内容具体化,以维护公平的竞争秩序和保护我国的相关国内产业。  【关键词】反倾销法律制度完善WTO    2002年1月l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对我国的反倾销实践经验进行了总

2、结,与1997年国务院发布的《反倾销与反补贴条例》相比,在形式上将反倾销和反补贴分开,单独立法;在一些重要概念、定义上引入了WTO《反倾销协议》的规定,与世贸组织《反倾销协议》基本衔接;较好地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注意维护国内产业利益,是我国反倾销立法的重大进步,对促进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必将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现行的反倾销法律仍有一些需完善之处,本文主要就健全我国反倾销法律制度有关问题进行探讨。    一、提高反倾销法律的“档次”    如前所述,我国《反倾销条例》为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这种行政法规效力毕

3、竟不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法律。鉴此,结合我国几起反倾销调查案件的实践,在现行《条例》的基础上,加快研究和制定一部经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反倾销法律,对于  促进我国反倾销法的不断完善和趋势稳定,并与国际接轨都十分重要。    二、配套法规的完善    我国除了出台专门的反倾销条例,还应该考虑到法规之间的相互作用和影响的关系。我国对《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外贸易法》和《关于处罚低价出口行为的暂行规定》等法条也要做相应的修改。譬如,在《关于处罚低价出口行为的暂行规定》中就要充分补充对低价

4、倾销产品的企业的法律责任和制裁措施。对出口企业相互倾轧,低价竞争的做法给予严厉制裁,以维护出口秩序,打击倾销行为。而在完善《价格法》时,就要调整关于价格调节基金制度的规定。在全国或一省制定统一的价格调节基金制度的规定,使其逐步走向法制化、  规范化的轨道。    三、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反倾销调查程序    1.明确规定“申请人”、“国务院有关部门”、“利害关系方”等规定。  2.依照《协议》的规定,完善我国反倾销复审与审查制度。  3.在调查程序中,主管当局要向当事人披露重要事实,使当事人有充分的时间发表意见,陈述

5、看法,提供相关的资料以求的最大程度的捍卫自己的合法权利。这是各国规定,我国亦如此。但我国对何为“重要事实”却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我国反倾销法对此应有具体的操作标准。  4.参照《协议》第10条的规定进一步明确追溯征税的效力、期限、程序及限制等。  5.进一步明确规定反倾销案件在调查过程中的期限,各部门调查和做出初步裁定的期限,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外贸部的建议做出是否同意征收(临时)反倾销税的期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调查或做出裁定的阶段的规定,中止或终止反倾销调查的效力期限,复审和审查以及多征退税的期限等等。 

6、   四、建立与完善我国反倾销诉讼体制    1.合格的诉讼主体  一般而言,原告是指反倾销诉讼中“利害关系方”。虽然我国《反倾销条例》也有“利害关系方”的概念,但是却没有对其做出明确界定。从现行《条例》第19条的规定来看,所谓“利害关系方”似乎仅限于反倾销调查对象——被控告倾销产品的出口商及其进口经营商以及相同或类似产品的国内产业,而并不包括其他各方。笔者认为:“利害关系方”的范围应当包括现行《条例》第11条之反倾销调查案的申请人所包含的“有关组织”,因为从利害关系角度考察,一个反倾销案件不仅事关该产品的出口商

7、、进口商与国内同类产品产业的利益,而且也同我国各产业部门公会、工会以及消费者密切相关。而在当前我国国内产业与企业法律意识不强,市场本身尚缺规范的情形下,尽可能地拓宽“利害关系方”的范围则更加有利于尊重和维护各方利益,保护我国市场。同时,鉴于我国的行业组织的发展还不具备一定规模,为了更好的保护我国经济,我们还可以规定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有权提起反倾销诉讼。2.管辖法院  参照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4条、17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受理反倾销调查案件之诉的法院应当是被告所在地——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机构所在的北京市中级人民法

8、院。同样,有权对反倾销调查案进行二审的就理所当然地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了。我国《反倾销条例》对反倾销调查案的管辖法院没有规定成为一大缺憾,按《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这种管辖也令人质疑。由于反倾销调查是技术性强、专业化要求高、程序复杂的工作,对其进行司法审查也是一项艰巨的任务,普通法院处理可能有时间和精力乃至能力上的困难;况且,地方中级人民法院和中央部委地位上、权威上的实际反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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