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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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哈中省直公立医院实施按病种收付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价联〔2017〕55号在哈中省直各公立医院,各市(地)物价局、卫计委、人社局,省垦区、森工物价局、卫生局、人社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7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17〕37号)和国家发改委、卫计委、人社部《关于推进按病种收费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68号)精神,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完善医疗服务定价机制,现就在哈中省直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含部队医

2、院,下同)实施按病种收付费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按病种收付费范围在哈中省直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实行按病种收付费管理的病种为103个(详见附件1)。凡主诊断、主操作符合附件1所列的病种均应纳入按病种收付费范围。二、按病种收费标准附件1—11—所列收费标准为在哈中省直二级以上公立医院按病种收费的最高标准,医院可自愿下浮。按病种收费标准包含患者住院期间所发生的诊断与治疗等全部费用,即从患者入院,按病种治疗管理流程接受规范化诊疗最终达到疗效标准出院,整个过程中所发生的诊断、治疗、手术、麻醉、检查检验、护理、床位、药品、医用材料等各种费用。纳入

3、按病种收费的病例,医院不得在病种费用标准外另行收费,不得将入院后的检查检验费用转为门诊收费。床位费超出普通病房标准部分,不计入病种收费标准。执行按病种收费的,医院可不再提供住院费用清单,但应按现行规定向医保经办机构传送项目费用等信息。未进入按病种管理或者退出按病种管理的病例仍按现行收费方式收费。各地可在不超过在哈中省直公立医院按病种收费标准基础上,根据当地实际,具体制定本地三级、二级公立医院按病种收费标准。在哈以外的中省直二级以上公立医院按病种收费执行所在市(地)标准。三、医保付费标准凡是纳入按病种收费的病种全部纳入基本医保按病种付

4、费。病种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和参保个人共同承担。人社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综合考虑医保基金承受能力和参保人员负担水平等因素,合理制定相应的病种医保支付政策。四、进入和退出机制凡接诊符合按病种路径准入条件的病种,包括患者同时具有其他疾病诊断,但在住院期间不需要特殊处理也不影响第一诊断的,纳入按病种收费管理,公立医院不得以变换主诊断或不当增加合并症、并发症等方式规避按病种管理,对符合按病种管理的患者拒不执行按病种收费政策。凡执行按病种收费的病种,公立医院要与患者签订《按病种收费知情同意书》(附件2—11—)。在治疗过程中患者因出现合并症、并发

5、症等特殊原因,医院可按规定退出按病种收费管理,仍按现行收费方式收费。退出按病种收费应及时办理退出手续并告知患者,并报医保经办机构核查。严格控制按病种管理的负变异率(负变异率为主诊断和主操作/治疗方式符合103个病种,而因各种原因未纳入或未完成按病种收付费管理的病例数,与主诊断和主操作/治疗方式符合103个病种的病例总数的比值),在哈中省直二级以上公立医院负变异率不得超过20%。五、相关要求开展按病种收付费方式改革是推进医疗服务定价机制改革的重要举措,也是国务院2017年深化卫生体制改革明确的重点工作任务,各级物价、卫生计生、人社部门

6、和公立医院要加强沟通,做好按病种收费和付费改革的衔接,充分发挥按病种收付费的协同作用,形成政策合力,控制不合理费用增长,降低群众个人费用负担。物价部门要加大对按病种收费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卫生计生部门要将按病种收费纳入公立医院绩效考核体系,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加强对病种费用变化、服务效率、服务质量的评估和监督。人社部门要按照“有激励、有约束”原则,合理制定相应病种的医保支付政策。公立医院—11—要确保医疗质量、合理诊疗,不得因实行按病种收费推诿患者;不得以不影响主诊断和主要操作/治疗方式的合并症、并发症等为

7、由,对符合按病种收费政策的患者拒不执行按病种收费政策;不得无故缩短住院时间、减少诊疗项目与服务内容,损害患者利益;不得通过处方外购、院外检查或门诊处方、门诊检查等方式转嫁病种规定范围内医疗费用,增加患者负担;不得以串换诊断或分解住院、分解医疗费用等方式套取和骗取医保基金。要将按病种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通过电子显示屏、触摸屏等多种方式在醒目位置公示,保证患者知情权和选择权,接受社会监督。六、本通知自2017年12月31日起执行。执行中遇到有关问题,请及时向省物价、卫生计生、人社部门反馈。附件:1.在哈中省直二级以上公立医院按病种收付费

8、标准2.按病种收费知情同意书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7年12月27日—11—附件1在哈中省直二级以上公立医院按病种收付费标准序号病种编码专业主要诊断主要操作/治疗方式主诊断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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