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民事再审事由设置基本理念看我国民事再审事由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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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民事再审事由设置基本理念看我国民事再审事由的修改摘要:民事再审事由设置上有其固有的理念与原则,总的原则就是要有所限制,应该在追求诉讼公正与诉讼效益、判决正确性与稳定性之间进行平衡。因此,民事再审事由应该从再审事由设置的理念和原则出发进行重新界定,应当体现具体、明确、可操作化。一、民事再审事由修改概览本次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其中一个十分重要的修改点就是对再审制度中“再审事由”规定的修改。关于再审事由,修正前的民事诉讼法对申诉与抗诉事由却别规定,集中体现在第179、185条。在当事人申诉的场合,人民法院应当提起再审的再审事由有五种,在抗诉场合,再审事由情形与申诉场合基本相同,仅少了“有新的证据,足

2、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情形。此种再审事由设置模式,弊端多多,学界对此已经颇有研究,并基本达成共识,即修改前的再审事由违背了再审程序本身固有的价值与理念,一是太原则、笼统、抽象、含混;二是宽泛、无限制;三是忽视程序正义的独立价值;四是个别事由不够准确、合理,主要指新证据事由同证据失权制度相冲突。修正后的再审事由依然体现和坚持了“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要求,对再审事由做了进一步完善。主要表现在:首先在有关证据方面,为解决原有“主要证据不足”概念不清的问题,对原有的第1、2事由进行了具体化,同时,在证据方面,与以前的规定相比,此次修改还增加了三项再审事由。并且将

3、原有的再审事由——“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修正为“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使其表述更为科学和准确。因为如果不是案件基本事实,而是一般事实,且仅因主要证据不足就要提起再审显然欠妥。其次,对“违反法定程序”事由这一概括条款进行了具体化列举,从而使之具有可操作性,减少再审程序启动的任意性。此外,修改后的再审事由中,还有一条值得注意,即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情形。二、民事再审事由设置理念的定位程序设计是价值选择的结果,不同价值之间的冲突与平衡,是程序建构的理念基础。我国民事再审事由的改革,从根本上讲,必须从民事再审事由的设置理念开始,进行检讨和反思。从根

4、本上说,重构我国民事再审制度,关键是正确处理保证诉讼公正和诉讼效率的关系,处理好纠正错案和裁判效力的稳定性之间的关系。(一)民事再审事由设置理念一:追求公正与效益的平衡民事诉讼的价值是从民事诉讼目的中衍生出来的。公正和效益是民事诉讼的两大价值目标,因此将诉讼公正与诉讼效益相结合,成为现代民事诉讼制度追求的价值目标。就民事再审制度而言,其属于不得已的、带有事后特殊救济性质的程序,其一致性在于追求效益本身就是对当事人最大的公正,因此在制度设计时,应当比其他程序更加重视和休现司法效益的原则,通过再审事由为再审程序的启动设置有效的“过滤装置”,避免不必要、不合理、不值得的再审,实现合理利用有限司法资源

5、、提高诉讼效益的目的,实现公正与效益两种诉讼价值的平衡。在我国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诉讼效益问题原来并不被重视,从而使得我国立法者在建立再审制度时,更多关注的只是实体公正,忽视程序公正的独立价值,更不要说追求诉讼效益了。这种立法理念体的导致我国的再审事由宽泛并缺乏限制,客观上造成了目前再审制度的种种弊端。从各国诉讼法设立再审制度的情况来看,保障司法公正是第一位的目标,但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应尽量维持其稳定性,这是诉讼制度的本质所要求的。为此,应当正确处理公正和效率的关系,公正是第一位的,效率是第二位的,只有坚持好了这一原则,才能科学地构建再审制度。(二)民事再审事由设置理念二:既判力的

6、认识——追求判决正确性与稳定性的平衡法院一个裁判作出以后,当发现其可能存在某种程序或实体错误时,就产生了一对矛盾,即是牺牲判决的稳定性,着重维护判决的真实正确性,允许再审的提起,还是牺牲案件实体真实上的应然追求,着重维护判决的稳定性,限制再审的提起。对待这对矛盾的不同做法,形成了不同国家之间再审制度的主要区别。我国在对待判决的正确性与稳定性的问题上,历来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指导思想。从而导致,一则受到人类认识能力的局限,追求绝对的客观真实并不实际,而且,也导致国家通过诉讼定分止争的制度目的无法实现。正如美国联邦上诉法院首席法官爱德华兹说:“一个有效的司法制度的另一个重要因素,是其判决的终局

7、性,这正是中国司法制度目前缺乏的。”“缺乏终局性裁判的状况也有损于法院的权威,不利于建立一个法治杜会。因为,每有一个判决,人们就会认为这不过是暂时的,不具有权威性的决定,当事人总可以通过各种各样的途径推翻它。”[1]我国也有学者指出“对于具体的案件,司法判决一经作出,就应当具有最终决定的力量,除了极个别的情况外,包括法院自身在内的任何人都不得任意变更,否则当事人的利益将永远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之中。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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