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与股东权》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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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股东二、股东权(一)股东的概念(二)股东资格的取得(三)股东资格的限制(四)股东资格的丧失有学者提出,股东是指向公司出资并对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这种观点强调股东应当向公司出资。还有学者认为,股东是指股份公司的股份持有人。这种定义强调股东是股份的持有者。应当说,上述第一种定义在很多情况下并不确切。有的人虽未向公司出资,但因受赠、继承等原因无偿取得股份,也可以成为公司的股东。因此。向公司出资不应成为衡量股东身份的主要标准。在国外,股东也通常被认为是公司股份的持有者。英文中以Shareholder或Stockholder来指称股东,也清楚的表明了股

2、东股份持有者的身份。公司股东与公司发起人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发起人存在于公司设立阶段,其虽然需要向公司出资,但在公司设立阶段,由于公司尚未成立,股份尚未发行,发起人尚不能被称为股东。只有在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才转为公司的股东。在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一般都是发起人。但在股份有限公司,尤其是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并不以发起人为限。公司股东也有别于认股人。认股人只有在缴纳股款、公司成立后才能成为公司的股东。1.原始取得这是指基于认股而取得股东资格,包括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认股人以及公司成立后发行新股时的认股人,均因认股而原始取得股东资

3、格。2.继受取得指因转让、继承、受赠、公司合并等情形取得股东资格。第76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从各国公司立法来看,对公司股东的资格基本上没有限制,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都可以成为公司的股东。但对于自然人股东,有些国家要求其应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关于行为能力的要求,应区分发起人和非发起人股东,并区分股东获得股份的不同情形。总的来看,国外公司立法对股东资格的限制主要集中在两方面:一是对公司成为自身股东,即持有自身股份的限制;二是对“相互持股的限制”,即如果A持有B的股份,则B不得持有A的股份。同时,公

4、司法往往允许章程对股东资格作出特殊要求。在我国,公司法对公司持有自身股份有所规范,但对子公司持有母公司的股份则未予规制。《公司法》第143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1)项至第(3)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1)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2)项、第(4)项

5、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3)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所谓股东资格的丧失,是指公司现有股东因特定原因的出现而丧失其股东身份。股东资格丧失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股东将所持股份全部转让;股东不依章程约定履行股东义务,受到除名处置;股东因违法被国家机关没收财产,股份被剥夺;股东因所欠债务导致所持股份被强制执行;公司解散或被撤销。由于公司解散或被撤销,股东身份自然消灭

6、;自然人股东死亡或者法人股东解散、被撤销以及破产。在理论上,对于股东资格的丧失有绝对丧失和相对丧失两种区分:公司消灭导致股东资格的绝对丧失;而在股份转让的场合,股东相对丧失其股东资格。(一)股东权的概念和性质(二)股份平等与股东平等(三)股东权的分类(四)股东权的具体内容1.所谓股东权,是股东基于其股东地位可以向公司主张的权利。股东权来源于股东地位或资格。股东权和股权:很多学者都认为,股权即股东权。在1993年《公司法》中,仅有第157条使用了“股权”概念,即“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的规定。而在新《公司法》中,也仅仅是在“有限

7、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这一章中数次使用了这一概念。应当区分股东权和股东对股份的权利。2.关于股东权的性质,存在着多种学说,即社员权说、所有权说、债权说和独立权利说(1)社员权说社员权说是大陆法系关于股东权性质的通说。该说主张股东权是基于其营利性社团的社员身份而享有的权利,属社员权的一种。德国学者雷纳德(Renaud)于1875年首倡该说,他认为股份有限公司是以股东为社员的社团法人,股东权就是股东认缴公司资本的一部分而取得的相当于此份额的社员权,是一种既非物权又非债权的特殊权利。(2)所有权说此学说又可以细分为三种观点。以王利明教授为代表的观点认为,在公司中

8、并存着两个所有权,即股东享有所有权,公司法人也享有所有权,股份公司享有法人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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