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市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审批办事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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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BSZN-0513-2015/01在本市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审批办事指南(试行)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发布2015-01-01发布2015-01-01实施在本市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审批办事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在本市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审批》的申请与受理、审查与许可决定、送达与公开。二、事项名称和代码事项名称:《在本市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审批》事项代码:0513三、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十条“因建设、城市规划和科学研究的需要,大城市和国家重大工程项目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他确需建立

2、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应当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管理办法》第三条“下列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一)50万人口以下的城市;(二)列入省级计划的大型工程项目;(三)其他需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第六条“城市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申请单位向该城市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逐级报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确需建立相对

3、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申请单位向该市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家测绘局;其他需要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建设单位向拟建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所涉及的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四、办理机构(一)办理机构名称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二)办理权限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测绘管理处负责以下情况下申请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审批:(一)全市性的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二)列入省级计划的大型工程项目;(三)其他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三)审批内容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四)

4、法律效力申请人在取得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许可后,方可在规定的范围内建立相对独立的坐标系统。(五)审批对象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城市、大型工程项目。五、审批条件(一)本审批事项准予批准的条件:1、目前的坐标系统无法满足需要;2、因建设、城市规划和科学研究需要,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3、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技术方法正确、数学基础严密;4、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5、通过专家及业务部门的专题论证。(二)本审批事项不予批准的情形:1、申请材料内容虚假的;2、国家坐标系统能够满足需要的;3、已依法建有相关的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4、建立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

5、的技术方法不正确或数学基础不严密;5、与国家坐标系统无联系或联系方式不正确。六、审批数量无审批数量限制七、申请材料(一)申请人条件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单位(二)申请材料目录申请人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以A4纸张装订,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序号申请材料名称份数原/复印件备注1申报主体盖章的《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申请表》1原件纸质2申报主体盖章的申请单位承诺书1原件纸质3申报主体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1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纸质4申报主体盖章的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可行性报告(内容包括:数学基础、投影变形控制的方法、与国家坐标系统的联系方式、精度和应用范围等)1原

6、件/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纸质5项目实施立项批准文件1原件/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纸质6建立城市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提供本市人民政府同意建立的文件1原件/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纸质7能够反映申报单位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设施和制度的证明文件1原件/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纸质8项目委托合同(申报主体和实施主体不同的需提供)1原件/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纸质9实施主体的测绘资质证书1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纸质10专家论证材料1原件纸质11其他(三)申请文书1、申请单位应先登陆中国上海官方网站(http://www.shanghai.gov.cn)登陆网上

7、政务大厅,在审批事项中搜索“在本市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审批”事项,进入相关页面填写《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申请表》等信息,提交网上申请,并生成受理号。2、申请单位按要求准备有关材料,打印网上申请表并盖申请单位印章,所有申请材料交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行政许可受理窗口。八、办理期限受理期限: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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