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诡异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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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场诡异的诉讼2010年7月27日,任彦信接到物业电话,称其妻子刘艳丽手握一纸2008年的执行局通知书,领着拍卖行的人来拍卖珠海的房子,这个电话,使刘艳丽背后的秘密渐显端倪。2010年7月27日,任彦信接到一个来自其位于珠海一处房产的物业打来的意外电话。电话里称:其妻刘艳丽领着拍卖行的工作人员并手执盖有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公章的民事裁定书、以及在洛阳市公证处公证的“任彦信房产赠与刘艳丽”的公证书来拍卖房子,物业翻查档案发现房产所有人是任彦信,遂认为必须向任彦信核实此事,随即打电话询问。至此任彦信才知道7此处房产正

2、在被拍卖的事实。匆忙间立即向有关领导反映,并对涧西区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提出抗诉。经过深入的调查任彦信渐渐了解,两人结婚后刘艳丽以任彦信承建工程建筑为由,向其母王月梅借款247万元。后王月梅把刘艳丽起诉到了法院,请法院追讨欠款。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刘艳丽偿还247万元借款及产生的利息,于是上述一幕在任彦信“从天而降”。零和博弈的庭审现场2010年8月6日上午9点,洛阳嵩县人民法院审判四厅。审判席上的两方,申请人为丈夫任彦信,被申请人为其岳母王月梅(因已60多岁没有到场由其律师特殊代理),任彦信的妻子刘艳

3、丽。针对嵩县执行局拍卖珠海房产是否有法可依,双方进入举证,申请人认为虽然他签写了赠予公证书且公证书上写明不可撤销。但是根据《物权法》第二章第一节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因此嵩县法院执行局没有权利拍卖属于申请人的财产。值得注意的是,在2008年2月24日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在关于王月梅诉刘艳丽借款纠纷一案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上明确写出“查封被告刘艳丽及其丈夫任彦信位于珠海的房产。”而赠予公证书

4、是在2007年8月3日签订。被申请人王月梅的律师认为,申请人对房产的所有权都因赠予行为的发生而丧失。即使房产过户手续未能完成,并不能改变赠与合同的真实有效性。刘艳丽称,借款一案任彦信称不知情纯属谎言,2008年1月9日晚,因王月梅催促任彦信还款,任彦信把王月梅打的骨膜穿孔。同时任彦信称依法享有房产权益于法无据,2007年8月3日,在洛阳公证处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和珠海房产赠予公证时,其与公证人的谈话笔录里显示,公证人告知任彦信“你是否清楚赠予是一种所有权的无偿转移行为,赠予一经成立,不得反悔,”任彦信说“清楚”。这充分证

5、明任彦信的赠予行为合法有效且在法律上已没有对珠海房产的所有权。随后答辩中任彦信情绪激动地指责刘艳丽“瞎说,刘艳丽立刻大骂任彦信,一场一触即发的冲突最终被维持纪律的审判员制止。抗诉的背后指明玄机听证会结束后任彦信的律师给记者提供了一份提请抗诉书。律师认为原判决程序严重错误,错误认定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婚姻法》中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任一方产生的债务问题都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因此应当是夫妻双方都被列为被告或追加一方为有独立请求的第A对共同债务进行偿还,而涧西法院却错误的只认定了王月梅、刘艳丽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却不追加涉及

6、夫妻共同财产一方的任彦信为被告或第三人,因为案件审理时未追加,由此导致以后错判,错误执行。并且涧西法院执行局不知何故委托嵩县法院执行局依照生效判决执行的是任彦信的个人财产,此判决严重损害了任彦信的合法权益。涧西区人民法院采信一方证据由此导致事实认定错误。王月梅借款给刘艳丽时无任何转账依据:如果是现金,王月梅本身系农民,常年有病靠低保生活,家里经济状况极其一般,何来247万元钱款借给女儿?而刘艳丽所说借款用于工程投资,那就应当查明是什么工程,任彦信作为刘艳丽的丈夫,借款时理应被告知,却没得到应有信息。当王月梅起诉刘艳丽时

7、,刘艳丽又主动将夫妻共同财产约定协议书,提供出来让涧西法院查封,拍卖所列财产,此举颇显诡异?短暂的甜蜜却悬疑重重作为当事人之一的任彦信,认为这是典型的婚姻诈骗“2008年2月洛阳涧西区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书,直至今年7月我才被告知,刘艳丽就是想方设法从我这弄钱,我也确实很傻。”。据任彦信介绍,2004年9月,已有家室的任彦信认识了离婚的刘艳丽,不久,两人便同居了。同居期间任彦信先后为刘艳丽在涧西区中泰世纪花园城购买一套房产加上装修费用共计67万元,房产所有人写的是刘艳丽,和一辆宝来轿车,价值15万元。随着任彦信与刘艳丽在

8、一起的时间长了,他自己的婚姻已名存实亡,最终在2005年11月与前妻调解离婚。并于2006年2月与刘艳丽登记结婚,2006年3月任彦信与刘艳丽去珠海出差时,感觉珠海城市环境不错就在吉大情侣南路购买了一处房产,价值同样为67万。时光荏苒,刘艳丽在2007年4月20日,到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任彦信解除婚姻关系。法院依法查封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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