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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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防范和打击保险业非法集资合规管理部2014-4-302为贯彻落实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工作部署,进一步巩固宣传教育效果,强化保险消费者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有效遏制非法集资案件多发势头,保监会于近期下发了《关于做好2014年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各保险公司于2014年5月集中开展保险业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保监会一直高度重视打击非法集资,2007年即印发《保险业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预警和查处工作暂行办法》、2010年印发了《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规划纲要(2010-2015年)》。本次宣传活动即为“规划纲要”的具体落实。3一、什么是非法集

2、资?非法集资保险领域非法集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二、保险业非法集资案例解析泛鑫高管陈怡非法集资案三、参考资料目录4非法集资的定义一般而言,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非法集资的特征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以及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的集资。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还包括以实物形式或其

3、他形式。3.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4.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非法集资可能构成以下两类犯罪: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集资诈骗罪什么是非法集资?什么是保险领域非法集资?保险领域非法集资的定义保险领域非法集资主要表现为保险机构工作人员或代理人利用职务便利或公司管理漏洞,假借销售保险名义、制售虚假保险单证或理财协议,向社会公众给予或承诺给予高额回报并非法吸收资金。保险领域非法集资的特点1.利用职务便利。部分涉案人为保险机构工作人员甚至是高管人员,在当地有一定社会人脉或知名度,利用管理或职务便利获得消费者信任;部分涉案人为保险机构代理人,熟悉保险业务流程并长期

4、接触客户,客户较为信任。2.假借销售保险名义。涉案人虚构保险理财产品,或者在原有保险产品基础上承诺额外利益,或者与消费者签订所谓的“理财协议”,吸收资金。3.高额利息诱导。涉案人采取先支付利息,到期支付本金或继续滚存的方式,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消费者高额回报。4.伪造单证印鉴。涉案人出具假保单,并在自购收据或公司作废收据上加盖私刻的公章,甚至直接出具白条骗取资金。保险领域非法集资防范要点1.“两查”:查产品;查单证2.“两配合”:配合做好缴费;配合做好回访6《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247号)第九条 对非法金融机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5、以及非法集资,中国人民银行一经发现,应当立即调查、核实;经初步认定后,应当及时提请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第十二条对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经中国人民银行调查认定后,作出取缔决定,宣布该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活动为非法,责令停止一切业务活动,并予公告。什么是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非法金融机构的定义针对保险业而言,非法金融机构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假借销售保险名义,伪造保险单据,擅自向社会公众给予或承诺给予高额回报并非法吸收资金的机构。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定义针对保险业而言,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一)虚构保险理财产品,

6、或在原有保险产品基础上承诺额外利益,或与消费者签订所谓的“理财协议”吸收资金;(二)高额利息诱导,采用先支付利息、到期支付本金或继续滚存的方式,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消费者高额回报;(三)伪造单据印鉴,出具假保单,并在自购收据或公司作废收据上加盖私刻公章,甚至直接出具白条骗取资金;(四)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7什么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定义针对保险业而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如果是单位触犯该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一百七十六

7、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第一条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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