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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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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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投资事业部(以下简称“事业部”)对投资项目的资金管理,合作投资项目由事业部派驻代表处(以下简称“代表处”)对总经理部及分经理部的资金进行监管,确保建设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资项目公司、派驻合作项目公司的代表处、总承包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总经理部”)及分经理部。第二章 银行账户管理第三条 总经理部及各分经理部开设银行账户必须经过代表处核准,未经核准,不得在任何银行开设账户。第四条 银行账户开设后,不得利用个人账户和其他不规范银行账户对外办理结算业务

2、。严禁施工单位挪用、转移、抽逃建设资金。第五条对不按照规定开设和使用银行账户的单位,一经核实将暂停支付工程款直至整改完毕,项目公司将对该单位处以2万元罚款。第六条总经理部及各分经理部银行账户必须开立网银,并向代表处上报开户账号、查询密码等,以便于代表处查询和监管。各种支付尽量使用网银支付,支票只用于5万元以下的零星开支,禁止对资金进行拆分支付以逃避监管,5万元以上支付需经项目公司(代表处)财务负责人审核后付款。第三章项目筹建期间资金管理第七条项目筹建期间项目公司(代表处)费用由事业部按资金需求拨付。如总经理部组建过程中

3、不能自筹资金,可向项目公司(代表处)上报资金使用计划申请资金,项目公司(代表处)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对资金计划审批,并向事业部上报,由事业部审核批准后拨款。第八条总经理部的资金使用在审定计划内开支可自行支配;计划外支出单笔超过5000元的,须上报代表处;单笔超过20000元的,须上报项目公司(代表处)负责人,获得批准后方可使用。第九条总经理部上报次月资金计划的同时,必须上报本月资金实际使用情况。第四章项目建设期资金管理第十条项目公司(代表处)、总经理部及分经理部须制定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支付控制,明确资金支付审批程序

4、;对各分部及各作业队等不允许超付;坚持“无合同不付款、无结算不付款”的原则。第十一条建设资金原则上实行封闭运行,专款专用。按事业部要求进行统一资金调度安排,不得以任何名义将建设资金划给各所属公司及相关项目。总经理部及各分经理部在建设期产生的利润和二级公司各类代垫款,在没有经过投资事业部书面审批同意之前不得汇出。对于违反本规定而擅自挪用资金的单位,项目公司(代表处)对其暂停支付,直至将挪用资金汇回,并对该单位处以5万元罚款。第十二条各单位在银行账户开设后,应按《现金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合理开支现金,严格控制现金使用量,不得

5、使用大额现金对外支付。第十三条项目公司(代表处)将同总、分经理部的开户银行签订《资金监管协议》,对用途不明和未经代表处批准使用的资金,银行需及时告知项目公司(代表处),并要求补充相应资料;对总、分经理部不予配合或严重违规使用资金的,银行应停止支付。第十四条超过500万以上的分包工程合同单位,各分经理部应要求其必须在项目部临时账户银行开户,并纳入网上监管,同时签订三方监管协议,防止工程资金被转套的风险,确保资金的专款专用第十五条为加强对各施工单位资金使用的监管,项目公司(代表处)将对总经理部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会同总

6、经理部对分经理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项检查,检查重点为资金计划执行情况、超支付情况、资金专款专用落实情况等,检查方式可以通过浪潮系统检查或者实地检查,各分经理部应提供必要条件,积极给予配合。第五章资金计划管理第十六条各分经理部必须在每年11月25日前向总经理部上报次年资金需求情况,总经理部汇总后于12月5日前上报项目公司(代表处),项目公司(代表处)上报局投资事业部,投资事业部审核后以此作为项目公司对外筹集资金的依据。第十七条 为加强资金计划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成本,避免资金在支付环节中过度沉淀,各分经理部

7、须于每月25号前向总经理部书面报送下月资金需求计划,总经理部汇总后须于每月26号前报送项目公司(代表处),该资金需求计划仅指下月实际对外支付资金用量。各分经理部须于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书面向总经理部报送实际对外支付资金用量表,由总经理部汇总后报送项目公司(代表处)。 第十八条 总经理部及各分经理部要高度重视所报送的各阶段资金需求计划,必须有项目经理、项目总会、项目总经三人签字。总经理部及各分经理部所报送的资金需求计划的误差应控制在实际资金用量正负10%以内。第十九条 总经理部及各分经理部实际资金用量如低于所报送的资金需求

8、计划,同时误差在资金需求计划10%以外的,代表处将责令总经理部对该分经理部超出资金需求计划10%以外的部分处以等额贷款利息但不低于2万元的罚款,所罚款项在由投资事业部列帐到施工单位。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投资事业部财会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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