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修五生活中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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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选修五 生活中的法律常识考点一、民事权利和义务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责任;人身权;财产权;知识产权考点二、合同与违约合同的形式;合同的订立;合同履行的原则;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与免责情形考点三、守法经营消费者权利的内容考点四、家庭与婚姻父母与子女间的权利与义务;结婚的具体条件和程序考点五、法律救济非诉讼解决纠纷的主要方式;诉讼的种类及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公民的基本诉讼权利;诉讼的基本程序;证据的种类及举证责任(对应学生用书第262~263页)民事权利和义务合同与违约1.(2012年浙江,自选模块,08,10分)张先生婚后多年无子,遂与李女士签订合同,约定李某和他生一个孩子,他支付给李某10

2、万元。一年后,李某生下了她和张先生的孩子,但张先生在孩子出生前夕因车祸去世。孩子出生后不久,李某手持合同找到张先生的妻子王某,要求其如约支付报酬。王某认为该合同无效,拒绝支付。李某又提出孩子有继承张先生遗产的权利。王某称虽然孩子是张先生的骨肉,但张先生生前没有留下遗嘱,遗产怎么分配自己说了算。结合所学法律知识,回答下列问题并分别说明理由。(1)张先生和李某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2)从实体法上说,该孩子是否有继承张先生遗产的权利?审设问:本题分两问,第(1)问,要求回答张先生和李某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第(2)问,要求从实体法上说,该孩子是否有继承张先生遗产的权利。根据设问,可以断定考查有

3、效合同、家庭与婚姻的知识。审材料:张先生与李某签订合同,约定李某和他生一个孩子,他给李某10万元。由于张先生在孩子出生之前出车祸死亡,孩子出生后,李某要求张先生的妻子支付10万元,又提出让孩子继承张先生的遗产。知识链接:法律关于无效合同的规定,我国婚姻法和继承法规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思维过程:第(1)问,首先作出判断,然后结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分析,借腹生子合同有害公共利益,自签订之日起就无效。第(2)问,首先作出判断,然后根据我国婚姻法和继承法的规定分析。答案:(1)无效。合同法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张先生与李某签订的合同损

4、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无效。(或答:法律规定,有效合同要求订立合同的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外在表示行为和内心意思相一致,并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张先生和李某签订的合同违反了社会公德,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无效。)(2)有。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该孩子属于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同样享有继承张先生遗产的权利。2.(2009年浙江,自选模块,08,10分)张某、胡某、马某三人原系好友。有一天,三人逛街,胡某在商店看到一款心仪已久的手机,因所带现金不够,便向张某借了现金15

5、00元,购买了手机。几个月后,胡某记忆模糊,将钱还给了马某。当时马某正缺钱用,误以为胡某知道此事而送钱给自己,故欣然收下。不久,张某要求胡某还钱,胡某才发觉当初还错了人,遂向马某要求归还。马某以钱是胡某主动赠与为由拒绝归还。(1)胡某与张某、胡某与马某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请简要说明理由。(2)本案在实体法上应当如何理解?审设问:第(1)问要求分析三人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并说明理由;第(2)问要求借助实体法解决上述问题。审材料:胡某借张某钱误还马某,马某误认为胡某赠与自己,后胡某索要,马某拒还。知识链接:合同的形式、订立及履行。思维过程:首先明确三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是什么,并由此判断三人

6、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最后,根据实体法的有关原则和规定处理三人的利益关系。答案:(1)胡某与张某之间存在(口头的)借款合同关系。理由:胡张两人作为平等主体,在自愿基础上就借款达成共识(或双方经平等协商就借款达成意思表示一致),因而成立债权债务关系(或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胡某与马某之间不存在赠与合同关系。理由:虽然客观上胡某付钱给了马某,但在主观上胡某是基于还款的意思,马某则基于接受赠与的意思,双方意思表示不一致,不成立合同关系。(2)张某有权要求胡某继续履行合同偿还借款,胡某应当履行还款义务。胡某有权要求马某返还其误还的款项,马某有义务返还。守法经营家庭与婚姻(2011年浙江,自选模块

7、,08,10分)2009年5月1日,甲先生和乙女士在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举办了婚礼,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甲出资购买并登记于甲名下的一套住房里。2010年9月,甲在未告知乙的情况下,将该房屋卖给陈某,并和陈某以传真的方式对该房的价款、付款期限、交房时间等主要内容予以确认,陈某支付了全部房款,甲将房产证原件交给了陈某。乙知道后,在陈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前向法院起诉,称甲将房屋卖给陈某时没有和作为妻子的她商量,而且甲与陈某未签订书面合同,故购房合同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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