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化论kxo侦查讯问kxo程序

法治化论kxo侦查讯问kxo程序

ID:28446964

大小:65.50 KB

页数:16页

时间:2018-12-10

法治化论kxo侦查讯问kxo程序_第1页
法治化论kxo侦查讯问kxo程序_第2页
法治化论kxo侦查讯问kxo程序_第3页
法治化论kxo侦查讯问kxo程序_第4页
法治化论kxo侦查讯问kxo程序_第5页
资源描述:

《法治化论kxo侦查讯问kxo程序》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论侦查讯问程序的法治化  美国刑事司法学界昨警察科学界最为著名的学者之一——弗雷德.英博教授在其经典名著《审讯与供述》的导言中是这样来描述审讯对于犯罪侦查的意义的,他说:“由于小说、电影和电视剧的持续影响,在人们的观念中存在着一种粗浅的错误观念,即只要侦查人员仔细地勘查犯罪现场,他们几乎总能发现查获案犯的线索;而且,一旦他们找到案犯,后者就会痛快地供认自己的罪行或企图以逃跑等方式来表明自己有罪。然而,这纯属杜撰。事实上,犯罪侦查的艺术和科学还没有发展到能在案件——哪怕是在大多数案件中——通过查找和检验物主来提供破案线索和定罪住所的程度。在犯罪侦查中——甚至在最有效的

2、侦查中,完全没有物主线索的情况也是屡见不鲜的,而破案的唯一途径就是审讯犯罪嫌疑人及询问其他可能了解案情的人。”但是自我谴责和自我毁灭不是人的正常行为特征,人类一般都不会主动、自发地供认自己的罪行,因而审讯具有作为一种利益冲突激烈的双向行有所具有艰巨性。由于讯问对于侦查人员获取破案线索的重要性,在利益的趋使下,讯问过程因此而对犯罪嫌疑人的个人权益存在着巨大的威胁。或者在某种意义上说,讯问的过程是国家权力与个人权利冲突最为激烈和直接的场域。所以JeroldH.Israel&WayneR.Lafave教授在他们的《刑事程序法》(CriminalProcedure)一书中说道

3、:“这些年来没有任何一个宪法化的刑事程序象警察讯问一样引起了那么多的争议。在很大程度上这种争议主要集中于警察在寻求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时权力滥用的程度,和犯罪嫌疑人供述在获取其他定罪证据时的重要意义,而所争议的这两个问题都源于证据的缺乏。”  与讯问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是口供问题,即口供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所起的作用。在不同的诉讼模式下,口供在诉讼程序中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也不同。“从诉讼运行的.---客观效果而非主观追求来看,侦查讯问的诉讼价值也最终取决于法庭审判的评价与认同。侦查讯问对法庭审判有无意义及作用大小,审判中心主义和侦查本位主义有着截然不同的主张。依审判中心主义,审前

4、程序只具有审判准备的辅助意义,审判中对事实和证据的认定只以法庭调查的为准,侦查讯问的内容不具有当然的证据意义;而依侦查本位主义,侦查对案件事实真相查证的优越性决定了它在整个刑事诉讼中的基础地位,起诉和审判只是在此基础上对法律的正确适用,故侦查讯问记录对法庭审判直接有效,可以作为裁判的根据。”从各国法治实践来看在审判中心主义的刑事诉讼构造模式下,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在审判的直接和言辞原则下,并没有独立的证据意义。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也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

5、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从逻辑分析,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口供并不能单独地成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而必须具有其他形式的证据;但是如果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话,根本也就不需要口供,从这样来看,在我国的审判程序中,口供对认定被告人有罪而言,并没有任何的意义。但是,在侦查实践中大量存在的刑讯逼供现象却从另外一个角度阐释了口供之于侦查的意义,既然口供之于审判程序没有意义,而侦查人员却以对犯罪嫌疑人权利侵害最为直接的刑讯手段求之,那么只能说明一个问题,即口供对于侦查目的的实现具有极为关键的作用。  对此,左卫民教授在其《口供与社会治理》一

6、文中很好地为我们解释了这个问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是一种特殊的证据,它本身不仅能够直接说明犯罪事实,而且可以以其来发现其他物证。”从中国的社会治理现状来分析,社会的证据客观化生成机制不足,造成了侦查破案的困难,社会治理的不力,加大了刑事司法控制犯罪的压力,破案的欲求是违法收集口供的重要驱动力。.---在传统社会的纠问式诉讼程序中,口供本身即为证据之王,因而是追诉机关所极力求索之物,而在现代社会的刑事法治程序里,以调查口供之外的物证为中心。特别是在道德文明与技术文明得到更大发展的现代社会里,自然科学技术对刑事诉讼程序的介入程序大大加深,追诉机关对于口供的依赖性得以

7、下降,但是在对人类自身认识局限性的认识背景下,现代法治国家仍然保留了口供作为证据种类之一的规定,只是尽量地通过程序的规范设计,如审讯中沉默权的赋予,来确保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自愿性和自由性。  一、沉默的权利——诉讼对抗性的保障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3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于警察的讯问除与案件无关的问题之外,均应如实回答。由此可以认为,在我国的侦查程序中,讯问与供述是一种强制性的规定,即讯问是强制侦查的一种,无论犯罪嫌疑人在内心里是否愿意承认其犯罪事实,他都必须承认,因为这是刑事诉讼法所课以其的一项义务。  在日本,讯问犯罪嫌疑人分为在家讯问犯罪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