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生育保险费用报销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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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劳社函〔2009〕15号大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大英县财政局关于调整生育保险费用报销标准的通知各参保单位:根据大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大英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英县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大劳社发〔2007〕57号)文件精神及《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调整后的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标准通知:一、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一)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规定参加了生育保险,并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以上;(二)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在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二、生育保险待遇标准及计算办法(一)生育津贴。

2、-4-生育津贴=参保女职工本人生育前12个月缴纳生育保险费基数之和÷365天×法律规定产假天数。规定的产假天数顺产为90天,剖腹产为10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胎另加15天,晚育再加30天(女满24周岁以上生育的为晚育)。(二)生育医疗费。1.参保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所发生的正常医疗费用,住院时由职工本人垫付,出院后凭据在生育保险基金中报销。报销金额=总医疗费用-自费药品和自费诊疗项目费用。自费药品和诊疗项目参照《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四川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管理暂行办法》执行,若报销

3、金额高于封顶金额时,则直接按封顶金额支付生育费用,封顶金额标准以我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剖腹产为4个月、顺产为2个月。当生育发生合并症或并发症出现高额医疗费用时,先由生育保险基金按最高封顶额报销,剩余部分按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住院有关规定报销(医疗事故和未参加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除外)。2.参保男职工其配偶属非城镇户口或城镇无业人员且未参加生育保险,并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其配偶生育发生的正常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按女职工参保办法报销,其封顶标准以上年度我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剖腹产为2

4、个月,顺产为1个月。-4-(三)计划生育手术费。因实行计划生育需要,已婚并已参加生育保险的男女职工实施普通节育手术所发生的正常费用,凭据实行每人次在手术种类及规定的标准金额以内支付,超出标准的不予支付,未超出标准的按实际发生金额支付,最高支付标准为:人工流产:300元/人次;药物流产:100元/人次;中期孕引产:500元/人次;输精管结扎:200元/人次;输卵管结扎:1500元/人次;放置宫内节育器:200元/人次(节育器很多种,一般100-200之间);取宫内节育器:40元/人次。三、本通知自二〇〇九年五月一日起执行,原我县有关规定与本通

5、知相抵触的,按本通知执行,若今后上级有新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二〇〇九年六月一日-4-主题词:社会保障生育保险通知抄送:县委办,县府办,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大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09年6月1日印(共印130份)-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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