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行政强制措施

浅论行政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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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论行政强制执行前言行政强制执行实行政权行使的最后阶段,也是行政权得以体现权威的保障,没有行政强制执行制度,行政决定最终将是一句空话。当代法治社会中,为保障国家政权的有效统治,维护正常的行政管理秩序,不同法系的国家对于行政强制执行采取了不同的方法。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建立,吸收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立法的经验,但是,结合我国国情和实际的操作效果来看,还有很多不够完善的地方。为了贯彻公权力,全面实现行政目的,就必须加强和完善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本文从我国的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出发,简要分析现存制度的不足,并提出

2、了完善立法和构建基于中国国情之上的行政强制执行体制的建议。行政强制执行权是行政权中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也是行政权得以实现的重要保障。对于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学者对其表述尽管不完全一致,不过其中主要内容没有存在大的争议。即行政强制执行目的在于使行政相对人履行义务,实现行政决定、命令等行政主体做出的决定,手段是通过强制方法。一、行政强制执行概述-..1、概念我国《行政强制法》(草案)中对于行政强制执行是这样表述的: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

3、他组织,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的行为。2、特征(1)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应当是法律明确其具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2)行政强制执行是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等行政相对人拒不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确定的其行政义务为前提;(3)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强迫不愿自动履行义务的行政相对人履行行政义务;(4)行政强制执行的对象可以是物,也可以是人,还可以是行为,但都具有法定性;(5)行政强制执行采取的方法是强制,分为间接强制和直接强制,间接强制又包括代履行和执行罚。3、适用(1)适用条件行政强制执行应当是在符合法定

4、条件的情况下才可以实施的:①应当由具备法定权力的行政主体做出行政决定;②该行政决定的作出必须符合法定程序;③该行政决定规定了行政相对人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④行政相对人在法定期间内,既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而拒不履行该行政决定;(2)适用机关我国《行政诉讼法》公布、实施之前,大多数学者认为,行政强制执行活动陷于行政机关的执行活动。《行政诉讼法》公布之后,在理论上打破了原有的框架,该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

5、执行。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7条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法律、法规规定既可以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也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受理。此后大多数学者转变观点,转而承认人民法院作为行政强制执行主体的地位。上述内容体现了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应当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原则,以行政机关自己执行为例外。从此可知,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适用机关应当是人民法院以及法律法规授权享有强制执行权行政机关。二

6、、中国行政强制执行现状分析1、立法-..我国对于行政强制制度的研究比较晚,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最早出现是在第一本行政法教科书《行政法概要》中提出来的,在这本书中将行政强制执行解释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不履行其行政法上的义务时,国家行政机关可以采用法定的强制手段,强制当事人履行其义务。这就是行政法上的强制执行,是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又叫做行政执行。《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

7、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7条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法律、法规规定既可以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也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受理。从上述内容可以看出,我国对行政强制执行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为原则,以具有法定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自行执行为例外的。行政机关对于自己做出的行政决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如果法律、法规授权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则该行政机关可以自行执行。2、现状-..据统计,在我国涉及行

8、政强制执行的法律、法规中,规定应当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约占70%,规定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的约占23%,规定可以选择执行的约占3%,只有处罚规定而未明确由谁执行的约占4%。此外,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从1999年着手《行政强制法》的调研起草工作,经过反复征求各方意见,多次修改后形成的《行政强制法》(草案)也将现行的强制执行制度总结为“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为主,行政机关自己执行为辅”的制度,并在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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