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环办[2016]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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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佳环办[2016]18号佳木斯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各县(市)环保局,局内各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佳政发〔2014〕3号)、《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佳政发〔2016〕12号)文件精神,完成大气整治工作任务,进一步推进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现将《佳木斯市环境保护局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16-2018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附件:《佳木斯市环境保护局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16

2、-2018年)》佳木斯市环境保护局592016年5月24日59佳木斯市环境保护局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16-2018年)为切实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佳政〔2014〕3号)、《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佳政〔2016〕12号),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大气污染防治的决策部署(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

3、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燃煤质量管理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督查要点》的通知),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突出防治重点,明确职责任务,严格监督管理,严厉责任追究,对侵害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的行为,动则即咎,寸步不让,动员全民参与,强化舆论监督,确保全市环境空气质量只能改善、不能下降。二、主要目标2016年至2018年,每年市区可吸入颗粒物(PM10),保持在2015年水平,达到53微克/立方米。细颗粒物(PM2.559)年均浓度达到31微克/立方米左右。空气质量好于二级天数比例占87%以上。重污染天数控制在2015年水平。各县(市)空气质量保持上年水平或比上年有

4、所提高。三、重点任务(一)推进燃煤小锅炉淘汰,严控燃煤污染 1.提高燃煤质量。协调商务、工商、技术监督等部门,严格按照《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燃煤质量管理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要求,认真履行煤炭生产、运输、销售、燃用等各环节监管职责,坚决杜绝质量不符合标准的煤炭进入我市市场。制定并实施劣质煤管理年度实施方案,定期对重点燃煤企业使用商品煤煤质进行检测化验。由污控科负责协调推进,各县(市)环保局负责推进辖区工作。2.推进供热小锅炉并网。配合建设局推进集中供热工程项目建设,推进大型集中供热企业接收分散供热小锅炉,加快完善热网和热源基础

5、设施建设及供热老旧管网改造,扩大集中供热面积。2016年底,应完成淘汰任务的75%,市区完成淘汰燃煤供热小锅炉149台,各县(市)完成并网15台,其中汤原县4台、桦南县2台、桦川县3台、同江市2台、富锦市4台;2017年底前市区完成所有建成区内燃煤供热小锅炉淘汰并网工作;2018年年底,建成区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80%。由监察支队负责协调建设局制定并网计划,并配合建设局推进实施,各县(市)环保局负责推进辖区工作。3.开展工业锅炉清洁能源改造或搬迁。59配合工信委推进10蒸吨/小时(7MW/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更新或改造为生物质成型燃料专用锅炉或其他清洁能源锅炉。2

6、016年年底,应完成淘汰任务的75%,市区完成淘汰97台工业生产燃煤小锅炉,各县(市)完成淘汰17台,其中汤原县5台、桦南县3台、桦川县2台、同江市5台、富锦市2台,2017年底前完成建成区内所有114台工业生产燃煤小锅炉淘汰工作。2016年7月底前完成粮食烘干企业调查工作。由稽查支队负责协调工信委制定淘汰计划,并推进实施,监察支队负责市辖区粮食烘干企业调查,各县(市)环保局负责推进辖区工作。4.推进服务业燃煤小锅炉改造。更新或改造为生物质成型燃料专用锅炉或其他清洁能源,淘汰燃煤小锅炉。2016年市区完成143台服务业燃煤小锅炉,各县(市)完成淘汰任务的75%;2

7、017年底前市区完成176台服务业燃煤小锅炉的淘汰工作,各县(市)完成全部淘汰任务。由监察支队负责推进实施,各县(市)环保局负责推进辖区工作。(二)升级改造治理设施,严治工业企业污染5.完成燃煤锅炉达标治理。实施燃煤锅炉污染防治设施升级改造。2016年底前,10蒸吨/小时(7MW/小时)以上燃煤锅炉全部完成除尘设施升级改造,配套安装布袋、静电等高效除尘设施,颗粒物稳定达标排放,完成33台改造任务。20蒸吨/小时(14MW/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应全部完成烟气脱硫改造,稳定达标排放;2016年完成改造14台,2017年底前完成改造17台,完成全部57台改造任务。35蒸

8、吨/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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