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左市地名管理规定.doc

崇左市地名管理规定.doc

ID:28510678

大小:25.50 KB

页数:12页

时间:2018-12-11

崇左市地名管理规定.doc_第1页
崇左市地名管理规定.doc_第2页
崇左市地名管理规定.doc_第3页
崇左市地名管理规定.doc_第4页
崇左市地名管理规定.doc_第5页
资源描述:

《崇左市地名管理规定.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崇左市地名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地名管理,适应社会发展、人民生活和对外交往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广西壮族自治区地名管理规定》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地名命名更名方案编制和上报审批工作规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地名,是指社会用作标示方位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和人文地理实体名称。前款规定的地名,包括以下名称:(一)山、河、湖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二)行政区域名称;(三)街、路、巷名称和院、楼、单元门编码、具有地名意义的建筑物名称等居民地名称;(四)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专业设施名称;

2、(五)其他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第三条市、县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是:(一)宣传、贯彻并监督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地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组织实施本规定;  (二)负责承办本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命名和更名、审核、呈报工作;  (三)制定和修订本行政区域地名工作的长远规划及年度计划;  (四)负责制定、修订地名档案管理的具体规定,并组织实施。更新地名资料,管理地名档案,组织地名科学研究和地名业务咨询;  (五)负责地名标志的设计、制作、安装、设置、更新和管理;  (六)推广并监督标准地名的使用,对专业部门使用的地名进行监督和协调管理;  (七)编辑出版地名

3、书籍和标准地名图;  (八)颁发《地名使用批准书》,公布标准地名和废弃地名;市、县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地名工作。第四条全面推行地名标准化,保护地名文化遗产。第五条对在地名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地名的命名和更名第六条地名的命名、更名,应当依照本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地名进行命名、更名。第七条地名的命名、更名,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二)有利于民族团结,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三)体现和尊重当地历史、文化和地理特征;(四)符合社会公序良俗,含义健康;(五)保持地名的相对稳

4、定。第八条地名的命名、更名,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不违反国家和自治区地名管理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少数民族语地名的汉字译写应当做到规范、准确;(二)反映当地历史、文化和地理特征,体现人民群众意愿,原则上要沿用区域内的原有地名,对于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可改可不改的地名,一律不更改;(三)遵循名副其实、规范有序、雅俗共赏、好找易记的原则,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禁止以外国地名作我国地名,杜绝“大、洋、怪、重”等现象;(四)本市行政区域内较重要的自然地理实体,乡镇、街道办事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村,同一城镇内的街、路、巷、居民地、建筑物等名称不得重名,并避

5、免同音;(五)台、站、港、场等专业设施的名称一般应当与所在地的专名一致;(六)乡、镇名称一般应与驻地名称一致;(七)符合地名规划的总体要求,各类派生地名与主地名统一,新建和改建的城镇街巷、居民区应按照层次化、序列化、规范化的要求予以命名。第九条不符合本规定第七条第(一)、(二)项和第八条第(一)项情形的地名,应当更名。第十条不符合本规定第七条第(三)、(四)项和第八条第(二)、(三)、(四)、(五)、(六)项的,可以更名。第十一条一地多名、一名多写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确定一个统一的名称和用字。第十二条行政区域的命名、更名,按照国家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第十三条下列

6、地名的命名、更名,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民政部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一)凡涉及国界线走向、载入边界条约和议定书的各类地名的命名、更名。主要为:已勘定的中越陆地国境线我方一侧纵深5公里范围内山脉、河流、湖泊和乡镇,及以上(上述区域)行政区划名称的命名或更名;(二)涉及毗邻省份的山脉、河流、湖泊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符合国务院审批权限的地名,由自治区地名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论证,提出地名方案和论证评估报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审批。第十四条下列地名的命名、更名,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自治区范围内较为著名或涉及两个以上设区市的山脉、河流、湖泊等自然地理实体

7、名称的命名或更名,由设区市地名主管部门或涉及设区市的地名主管部门共同组织调研论证,提出地名方案和论证评估报告,报设区市人民政府;设区市人民政府审议后,送自治区地名主管前置审查并出具审核意见后,再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五条下列地名的命名、更名,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批:(一)市辖区范围内的街路巷、桥梁、居民区、具有地名意义的建筑物等名称和山脉、河流、湖泊等自然实体的命名或更名;(二)设区市范围内著名的山脉、河流、湖泊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的命名或更名;(三)涉及两个及以上县(县级市、市辖区)的街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