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设备采购安装合同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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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设备采购、安装合同协议书甲方:河南东龙控股有限公司乙方:(全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1、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卫群大厦2#楼电梯采购、安装工程工程地点:工程内容:电梯采购、安装及维保2、工程承包范围2.1电梯设备的设计、供应、运输、保管、安装、调试、验收、质量保修、维护保养及售后服务、培训及营业时正常运行等。2.2所有电梯标注制造厂家名称和电梯品牌等标识时,必须得到甲方的批准。3、合同工期开工日期:2012年月日竣工日期:年月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天4、质量标准按国家现行有效的相关标准、规范,包括但不限于GB7588-2003、GB/T10058-1997、GB/T10059-1997、GB10060-1993、GB50310-2002、GB/T7024-1997、JG5009-92、JGJ50-2001、GB16899-1997等;5、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5.1合同总价:金额(大写):元(人民币)¥:元其中: 电梯、观光梯、扶梯设备总价:金额(大写):元(人民币)¥:元电梯、观光梯、扶梯安装总价:金额(大写):元(人民币)¥:元5.2付款方式:5.2.1电梯设备采购付款方式详见采购合同条款第9条5.2.2电梯安装付款方式详见安装合同条款第17、18条,由乙方或乙方所属的公司分公司负责具体的安装工作,向甲方按合同价收取安装费,并向甲方开具相关的发票。5.2.3乙方开具税务部门认确的税务发票。6、组成合同的文件6.1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本合同协议书(2)本合同条款(3)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6.2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在无修改的情况下,按合同协议中的顺序排列,互相解释和互补,如有不一致时,以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6.3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在有修改的情况下,如有不一致时,按时间判定,以签字和发布的时间在后者为准。6.4对于同一类标准、规范,以其最新版本或最新颁布者为准。6.5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6.6除非另有约定,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双方签署、签发、签收的与本合同订立和履行有关的协议、信函、纪要、备忘录等亦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7、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条款中的定义相同。8、乙方向甲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维护保养责任。9、甲方向乙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10、合同中的总价为综合单价,是固定不变的,不因原材料或人工成本的波动而升降。 10、合同生效及其它10.1合同订立时间:年月10.2合同订立地点:10.3本合同双方约定在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10.4本合同中各条款的标题仅为标注和便于查找之用,在对本合同进行理解或解释时,标题不应予以考虑。10.5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副本一式六份,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三份。10.6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0.7本合同项下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当事人同意提交郑州市仲裁委员会裁决。10.8禁止权利转让:任何一方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无论是全部的还是部分的权利转让给第三方。合同一方将其合同权利转让的,该权利转让无效,对本合同他方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并视为该方违约,该方应向本合同他方支付相当于本合同标的额10%的违约金。”甲方:(盖章)乙方:(盖章)地址:地址: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电话:电话: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电梯设备供货合同条款定义下列词语除在本合同中另有特殊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1甲方:指本工程的建设单位,即(河南东龙控股有限公司)。1.2乙方:指根据本合同向甲方出售电梯设备的电梯生产厂商,即()1.3施工总包单位:指已确定的本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即()。1.4监理单位: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即()。1.5电梯设备:指乙方根据本合同向甲方出售的电梯及相配套的设施、备品备件、工具;有关电梯设备的详细组成参见本合同附件一《电梯技术规格》中的相关内容。电梯设备在本合同正文中或称为“货物”。1.6设备总价:指甲方因根据本合同向乙方购买电梯设备而向乙方支付的价款;其数额见本合同协议书第5.1条约定;付款进度见本合同第11条约定,其中每一期款项可单独称为“合同价款”。1.7交货期:指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将电梯设备运抵交货地点的时间;具体内容见本合同第8条。1.8交货地点:指乙方根据本合同将电梯设备交付给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的地点;具体内容见本合同第10条。1.9初验合格证明书:指本合同项下的电梯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后,在向有关政府部门申请法定的检测和检查手续之前,在甲方、监理单位及甲方委托的其它技术顾问(如有)的参与下,由乙方自备合格的相关仪器及工具并按照国家标准、电梯设备制造商的企业标准及本合同中规定的技术要求对所有电梯设备进行初步检验后,由甲、乙双方共同签字认可的初步检验合格证明文件。1.10《电梯安装合同》:指本工程中的《电梯安装及服务合同》,亦即本合同项下电梯设备的安装工程合同。1.11不可抗力:指在缔结本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且对其发生及其后果是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例如战争、严重火灾、水灾、台风和地震等。1.12小时: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1.13日历天:指公历日(包括一切节假日和休息日),在本合同中或称日。 1.14出厂前验收:指甲方在电梯设备出厂前组织有关各方进厂验收。2、技术要求乙方根据本合同提供的电梯设备应满足以下技术要求:2.1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2.2国家、行业现行有效的相关标准、规范,包括但不限于GB7588-2003、GB/T10058-1997、GB/T10059-1997、GB10060-1993、GB50310-2002、GB/T7024-1997、JG5009-92、JGJ50-2001、GB16899-1997等;2.3电梯设备的制造商出具的电梯设备出厂、安装、验收标准;2.4本合同中的相关要求,尤其是本合同附件一《电梯技术规格》中的相关要求。2.5上述第2.2条所列的各项要求中对同一事项存在不同规定时,均应以较高等级的标准和要求为准。如上述第2.1及2.2条中的有关文件颁布了最新版本,则按照最新版本执行。2.6电梯设备的功能及详细的技术规格2.7甲方对本合同项下电梯设备的功能及详细的技术规格详见本合同附件一:《电梯技术规格》。2.8对于《电梯技术规格》中规定由甲方在本合同签署后通知或指定的事项,乙方均应无条件接受,而不得以此作为变更而不履行合同或向甲方提出任何价款或交货期上的索赔。2.9对于《电梯技术规格》中规定由乙方报送甲方审批、核准或同意的有关文件或图纸,乙方均应在本合同签署后15个日历天内提交甲方。如甲方对上述事项以书面方式向乙方提出任何调整或修改意见的,乙方均应在收到甲方有关书面文件之日起7个日历天内向甲方提交调整或修改完毕后的文件或图纸。2.10对于《电梯技术规格》中涉及电梯设备或其某一组成部分的运行/使用时间、速率、频率等的要求,即使有关相关部门在电梯设备投入使用前对其进行的法定检测过程中并未进行检查,乙方仍应遵守。如在电梯设备使用过程中出现未达到上述要求的情形,则视为电梯设备存在缺陷,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第15.3条承担相应责任。3、制造商:4、交货期4.1乙方应在本合同签署之日后且收到预付款及双方签字盖章的土建布置图后个日历天内,具备向甲方交付本合同项下全部电梯设备的条件。即2012年__月 日交付货物。货物的交付以甲方已履行本合同明确规定的作为货物交付前提的相应义务为条件。4.2甲乙双方确定本合同项下的全部电梯设备应一次性交货,具体交货期限将由甲方在本合同签署后另行书面通知乙方。有关上述电梯设备的安装工程开始时间及工期参见本工程《电梯安装及服务合同》中的相关约定。4.3.乙方将在开始生产前与甲方再次确认交付日期。双方理解,合同价格有效的前提是,实际交付日期最迟不晚于2012年__月__日。如因甲方原因导致未能在上述最迟日期前交付货物,则乙方有权调整合同价格;如双方无法在合理时间内就新合同价格达成一致意见,则甲方、乙方可以书面通知的方式解除合同,并取得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的赔偿权利。5、启运地6、交货地点、交货方式及保管6.1本工程工地现场位置:6.2乙方交货地点为甲方在本工程工地现场的指定地点。上述指定地点将由甲方在乙方发货前7个日历天内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乙方的电梯设备运入交货地点的运输过程以及卸货工序,均需遵守甲方随上述书面通知一并告知的有关注意事项(如有),否则因此而导致的任何责任均由乙方承担。6.3电梯设备运抵上述交货地点后,乙方负责卸货至甲方指定位置并开箱,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进行交货检查。交货检验完毕后。乙方根据本合同的保管义务为其在本合同项下不可推卸的义务,并不因电梯设备所有权的转移而消灭。6.4电梯设备初步验收完毕后至开始安装前的保管工作(包含自交货地点至存放地点,以及自存放地点至安装工程实施地点的运输)由乙方负责。在保管期间内,任何电梯设备发生毁损、灭失的风险均由乙方承担,由乙方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货期内予以更换,所需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如因未按时补齐而导致电梯设备无法按照规定时间进行安装工程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此而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需向第三方承担的任何责任)。6.5甲方将为乙方提供场地供乙方进行电梯设备的存放,但不向乙方提供任何与电梯设备存放、保管有关的设施、设备、工具和材料。在电梯设备初步验收完毕后,乙方应负责将全部电梯设备运输至甲方提供的上述存放地点进行妥善安置,并自行进行保管。具体存放地点将由甲方在乙方发货前7个日历天内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乙方应在上述存放场地上搭建保管电梯设备所需要的仓库(包括为保管电梯设备所需 的一切必要遮盖、围挡、安全措施和警示标志),并负责仓库自身的维护及安全保卫工作。乙方搭建的上述仓库仅供存放本合同项下的电梯设备之用。未经甲方事先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在上述仓库内存放任何其他物品或安排任何其他用途。乙方应在全部电梯设备自仓库中提走并用于安装工程后负责拆除仓库并清理场地。乙方在搭建和拆除上述仓库的过程中,必须遵守本工程的施工管理规定和施工组织方案,并服从甲方及施工总承包单位的现场指挥。6.1甲方不向乙方收取存放场地的租金,但乙方应自行承担因仓库的搭建、维护及拆除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全部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材料费、水费、电费、清理费、总包服务费、人工费用等),以及因电梯设备的保管工作(包含自交货地点至存放地点,以及自存放地点至安装工程实施地点的运输)而发生的其它相关费用。6.8自货物交付到安装前的存放时间以及自货物交付至开箱检验的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7、包装、运送及储存7.1包装7.2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提供的全部货物须采用相应标准的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这种包装应适于长途海运或空运和内陆运输,并有良好的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保护措施,以确保货物安全运抵现场。乙方还应在每件包装表面上,用不褪色油墨清楚地标刷件号、尺码、毛重、净重、以及“此端向上”、“小心轻放”、“切勿受潮”、“吊装点”等字样。同时,该包装材料需采用环保材料。在可行情况下,在使用前用包装箱装载或用保护外层盖好,并尽可能保留原装包装。所有包装用料均不会退回供应商。一切此等设备均须有足够及安全牢固的包装,为设备运送途中及抵达现场可能受到的不同天气影响作好安全运送措施。任何上述项目在运送期间或送至工地现场时受到损坏以及因其包装防护措施不妥引起货物锈蚀、损坏等,乙方应负责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货期内予以更换并负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工期不予顺延。7.3每件包装应附有详细装箱单和质量证书各两套,一套在包装箱里,一套在包装箱外。7.4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乙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必须采用适合商品特性、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且应便于各环节有关人员操作、以确保收货人能够按时及顺利地接收货物的包装,乙方应承担由于违反上述规定而引起的一切责任和费用。7.5乙方人员及工人应遵守当地政府、甲方有关现场的通道、保安、通行证的发放以及同类项目的一切法例及规定。7.6乙方应遵守可能由当地政府颁布有关物料运送现场的时限及通道的限制规定。 7.1乙方不得以不清楚工地现场的情况或当地政府运输时限及通道的限制规定为借口而作出额外索赔或要求延长竣工期限。8、保函8.1预付款保函在甲方按照本合同第9.1条向乙方支付预付款之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交由甲方认可的保证人出具的预付款保函。担保金额为本合同第9.1条约定的预付款金额。执行本款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8.2乙方根据本第8.1条提交的预付款保函的保证人(即担保机构)均需得到甲方的认可。如甲方不认可,则应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上述不认可的书面通知之日起7个日历天内,向甲方提交更换保证人后的相应保函。8.3乙方根据本第8.1条提交的预付款保函均作为本合同附件。8.4乙方未按照本条约定提供预付款保函的,应承担的以下违约责任:8.5如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第8.1条的约定向甲方提供预付款保函的,则甲方向乙方支付预付款的期限相应顺延,但是交货期不能顺延,否则乙方将承担延期交货的责任。如果货到工地现场后并已经根据本合同要求签署的交货检查报告,则甲方将9.1条及9.2条中规定款项一并支付给乙方,乙方无需再提供预付款保函。9、付款进度9.1设备采购总价的30%,即¥(大写:元)为本合同项下的预付款,由甲方于收到与本合同约定相符的如下单据后向乙方支付:9.1.1由乙方按照本合同第8.2条约定开出的金额为设备采购总价30%的预付款保函;9.1.2乙方就该期款项出具的付款申请书。9.2支付设备采购总价的50%,即¥(大写:元)。设备在即将出厂之前,由甲方于收到与本合同约定相符的下列单据后向乙方支付:9.2.1如发生出厂前验收,乙方出具验收各方签署的验收单;9.2.2乙方就该期款项出具的付款申请书。9.2.3乙方将在收到该笔款项后的7天发出货物。9.3设备采购总价的15%,即¥(大写:元),由甲方于收到与本合同约定相符的下列单据后向乙方支付:9.3.1所有电梯设备经包括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内的有关政府部门验收合格后,由质量技术监督局签署的验收证书1份;9.3.2乙方就该期款项出具的付款申请书。 9.1设备采购总价的5%,即¥(大写:元),由甲方在本合同第13.3条规定的质量保修期届满并收到与本合同约定相符的下列单据后支付:9.4.1质量保修期满一年后,提供相应金额的质保金保函;9.4.2乙方就该期款项出具的付款申请书。9.2甲方根据本合同第9.1至9.5条支付的每期款项均应支付到乙方以下银行账户之内:开户人:开户银行:账号:9.6.如甲方要求分批交货和/或安装,各批次货物的款项应相应分批结算。9.7.乙方开具税务部门认确的税务发票。10、装运通知乙方应在电梯设备全部发货后4小时内将:a)供货合同编号;b)商品名称及装箱情况;c)数量;d)毛重;e)发票金额;f)运输工具名称;g)发货时间等相关事宜以传真方式告知甲方并确认甲方已收到。11、质量保证11.1乙方保证全部电梯设备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维修的情况下,在质量保修期内运转良好。在质量保修期之内,乙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11.2根据有关政府部门按有关检验标准检验的结果,发现货物在质量保修期内的数量、质量或规格与本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内在缺陷或用料不妥等),甲方有权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提出索赔。11.3质量保修期:在电梯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后,自经国家及/或有关政府部门检验合格、出具证明检验合格的报告及相关许可证之日起开始计算质量保修期,质量保修期的期限为24个月,但是质量保修期最长不超过货物交付之日起的27个月。在质量保修期内,乙方应负责免费修理或更换所有存在缺陷的零部件或损坏的零部件(因最终用户自身使用不当和不可抗力除外)。对于隐蔽性的、通过合理的检查和试验都不能发觉的缺陷,即使质量保修期已过,由于其电梯设备本身的设计缺陷、制造缺陷、安装缺陷造成的故障,仍由乙方免费负责修复。11.4乙方应在两年的质量保修期内为其根据本合同出售的电梯设备提供免费的维修保养服务。上述维修保养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1.4.1乙方至少每两周提供一次定期保养。11.4.2乙方提供的保养工作须在甲方指定的电梯设备非繁忙时间进行。11.4.3乙方自备所有用于维修保养的工具、仪器、材料。11.4.4提供二年730天、每天24小时的应急服务,并不收取法定工作日和例常工作时间以外的附加费用。11.4.5清洁:乙方应随时将所有多余材料、设备和垃圾清理和移出其负责的工作场所,保持所有设备区域的清洁整齐,满足甲方的要求。包括定期清洁所有桁架内侧(每年)、包装、电梯井道内壁、电梯井道内设备、轿厢设备、轿厢顶部、入口、控制室和设备。乙方同意保证其活动不污染和损坏邻近工作区域的所有建筑物装修、底板和设备。乙方将清洁所有工作区域并修复由于其工作造成的损坏。乙方应每季负责提供所有与电梯设备有关的清洁服务。11.4.6乙方应选派经验丰富的维修人员到现场作维修保养服务。1)维修保养人员应有国家规定的相关资质。2)维修保养人员应有5年以上的维修保养经历。3)维修保养人员应有维修保养过与本合同同类设备(速度、载重量、驱动控制方式等相同)的经历。4)乙方须提供相关维修保养人员的名单以及过去的工作经历介绍,甲方有权核实其真实性。11.4.7乙方须保证设备始终能安全运行,并且要保证设备达到合同约定的各种性能指标参数。11.4.8乙方应﹍﹍﹍设维修站,每年365天、每天24小时,在设备发生故障后30分钟内到达现场时间。1)工作时故障修复时间:故障的修复时间不大于4小时;如果需要更换曳引机之类的笨重部件,其修复时间允许适当延长但不能超过24小时。修复时间从设备发生故障时起计算。2)其它时间:故障的修复时间不大于12小时;如果需要更换曳引机之类的笨重部件,其修复时间允许适当延长但不能超过48小时。修复时间从设备发生故障时起计算。11.4.9负责每年电梯设备的法定年检并承担相关费用。11.4.10乙方在对电梯作维修保养时维修人员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由乙方自己承担。11.4.11由于乙方维修保养问题造成的乘客人身伤亡事故等其它所有损失都由乙方承担。11.4.12由于乙方维修保养问题给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造成所有损失都由乙方承担。 11.4.1免费提供电梯设备所有损坏的部件,同时包括与电梯设备相关的的所有报警/内部通信系统、监控系统和电梯管理系统。因甲方使用不当、或不可抗力原因除外。11.4.2乙方在服务时,更换的部件必须采用全新的与原部件相同的部件,并且使用设备整机制造商提供或推荐的润滑剂。如果得到甲方的书面批准,也可以采用同等的部件、润滑剂或者更换设备。未提前得到业主的批准,不得将设备的任何部件拆除带出。11.4.3由于乙方提供的材料或者部件侵权或者其进口、使用或者变卖侵犯了专利权、版权、设计权、商标或者知识产权等导致的索赔,乙方将全额赔偿甲方所有的债务、损失,成本和费用(包括律师费用)。11.2乙方委托提供本合同项下电梯设备维修保养服务的单位:。11.3如果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第11.4.8条中各款规定的时间更换零部件、弥补缺陷或提供有关维修保养服务的,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因此而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同时甲方根据本合同规定有权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包括主张违约责任的权利)不受影响。12、附随服务12.1为本合同项下电梯设备供货及安装、调试、维修的顺利完成,乙方还应向甲方提供的如下附随服务:12.1.1在双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供货物实施运行或监督或维护或修理,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12.1.2在本合同项下的电梯设备投入使用后2年内,乙方应对电梯的控制系统给予动态的、最新的升级服务。同时,如果甲方对控制系统提出合理的改进意见,乙方应尽快予以改进。12.2乙方因提供本合同第12.1.1至12.1.2条项下全部附随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均包括在设备采购总价中,甲方无需就此另行支付。13、检验和索赔13.1甲方有权检验或测试电梯设备,以确认是否符合合同规格的要求,并且不承担额外的费用。甲方将及时以书面形式把进行检验和/或甲方测试代表的身份通知乙方。13.2 在乙方根据规定的期限和规定的地点将货物运抵现场后,甲方、监理单位及乙方共同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和重量进行交货检查。如在上述交货检查过程中发现乙方提供的任何货物的规格或数量与本合同的规定有不符之处或任何货物的外观存在破损,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索赔。在对电梯设备的规格、数量和外观完好程度进行检查并证明完全符合本合同约定后,甲乙双方共同签署交货检查报告。上述交货检查及之后签署的交货检查报告并不代表甲方对乙方提供的任何货物质量的认可。交货检查过程中,由乙方负责货物的装卸、开箱及搬运等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13.1在本合同第13条规定的质量保修期内,若发现乙方提供的任何货物与本合同规定不符、存在质量问题或存在缺陷(包括内在缺陷或用料不妥),甲方应安排有关检测机构进行检验,并有权凭有关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索赔。如有关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则相关检验费由甲方负担;若检验不合格,检验费将由乙方负担。13.2如乙方拟对其所提供的货物进行机械运转试验和性能试验,则应在试验之日前至少15个日历天之前书面通知甲方。甲方有权参与上述机械运转试验和性能试验并获取试验结果;同时,上述试验不得对本工程的正常施工造成任何影响。13.3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三十天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三十天内或甲方同意的延长期限内,按照甲方同意的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甲方将从未付货款或从乙方开具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不足部分,乙方须另外支付。14、索赔解决办法14.1在甲方按照本合同相关条款的约定向乙方提出索赔后,乙方应按下列方式中的一种向甲方进行理赔:14.2按照有关货物的疵劣程度、损坏的范围和甲方所遭受的损失,将货物贬值,设备采购总价亦相应降低。14.3免费调换全部存在瑕疵的货物零部件。乙方应自收到甲方的有关书面指示之日起30个日历天内全部更换完毕。所更换的零部件仍应符合本合同中的全部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关于规格、数量、质量、性能、交货地点、包装方式、质量保修期等的要求)。15、不可抗力15.1如果因属于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本合同履行受阻时,相关的履行期限应予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不可抗力事件所影响的时间。15.2遇有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2个日历天内通知对方,并应在事件发生后14个日历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用挂号信寄给另一方核查和确认。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行本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全部或部分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任何一方迟延履行本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16、违约责任16.1本合同任何一方未依本合同约定适当履行其合同义务的,即构成违约。 16.1甲方违约责任甲方未按本合同第9条约定支付任何一期合同价款的,自构成逾期支付之日起,应每个日历天按逾期未付的合同价款数额的0.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应在收到乙方的付款发货通知单后的四周内支付约定的款项,并做好接收和安装货物的准备。否则,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无法交付和/或安装货物的,甲方须向乙方支付仓储费(按电/扶梯每台每天100元计算),并且在甲方付清到期货款和仓储费前将暂不交付和/或安装货物。16.2乙方违约责任除本合同已经在相应条款中列明的违约责任(其中包括乙方根据本合同第20条承担的理赔责任)外,乙方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按如下规定执行,且甲方执行了一项违约追究措施,不表明甲方放弃或无权采取其他的违约追究措施。16.3.1如乙方未依照本合同中的各项要求在交货期内交货的,则乙方应自构成逾期交货之日起,每个日历天按逾期货物合同价格的0.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累计最高不超过逾期货物合同价格的10%。逾期超过20个日历天的,甲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第18条的约定单方解除本合同。16.3.2如乙方出现以下任何一项违约行为的,则乙方应自构成违约之日起,每个日历天按设备采购总价的0.0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累计不超过设备采购总价5%。逾期超过20个日历天的,甲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第18条的约定单方解除本合同。1)未依照本合同中的各项要求,在本合同规定的相关期限内实施、参与或监督任何有关交货、安装、调试及相应的验收、检查工作的;2)未依照本合同中的各项要求,在本合同规定的相关期限内向甲方提交任何技术资料或其它文件的。16.3.3如果乙方提供的设备技术指标、参数或服务存在以下违约行为,则按照以下方法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故障率:故障次数每超过合同规定值一次,则乙方需要向甲方支付该台故障电梯合同价的1%的违约金。2)修复时间:相对合同规定值每延长8小时,则乙方需要向甲方支付该台设备合同价0.5%的违约金。3)故障停机时间:每超过合同规定值5小时,则乙方需要向甲方支付该台设备合同价0.5%的违约金。4)噪声:每超过合同规定值1dB(A),则乙方需要向甲方支付偏离部分设备合同价1% 的违约金。5)但是乙方按以上方法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累计不超过设备总价的5%。16.3.1除本合同其他条款特别约定的乙方违约责任外,乙方不按本合同履行义务的,还应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对本工程的重建费用、需向第三方承担违约或侵权责任的费用。在任何情况下,乙方承当的各种违约或者赔偿责任最高不超过本合同的总金额。16.3.2若乙方根据本合同的约定须向甲方支付任何违约金或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时,甲方均有权在其应付的合同价款中予以直接扣除。16.3.3若本合同任何条款中规定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的明确约定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另一方的损失的,一方仍应赔偿另一方的损失。16.1任何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的同时仍应继续履行本合同。17、争议解决17.1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17.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18、合同解除及终止18.1出现本条下列情形的,甲方有权以书面通知乙方的方式解除本合同并进行退货(在已交货的前提下,退货发生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且乙方负责将全部已交货的电梯设备自存放处自行提回),且无须为行使本条约定的解除权向乙方承担任何违约责任:18.1.1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持续时间超过90个日历天。18.2乙方出现下列违法或违约情形时,甲方有权立即以书面通知乙方的方式解除本合同:18.2.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有关禁止性规定的; 18.2.1乙方存在本合同第16.3.1条规定的违约行为,且逾期交货超过30个日历天的;18.2.2乙方存在本合同第16.3.2条规定的任何违约行为,且逾期超过20个日历天仍未完全改正并消除违约影响的;18.2如乙方方按照本合同第18.2条的约定以及由于乙方其它责任造成解除本合同的,则乙方同时承担以下违约责任:18.3.1乙方应立即退回甲方已经支付的所有货款;18.3.2乙方按设备采购总价的30%向甲方一次性支付违约金;18.3如乙方在本合同签署后出现破产、被责令停业、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乙方履行本合同所必须的任何证照/许可或批准或其它无清偿能力的情形时,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通知乙方的方式单方解除本合同。本合同的解除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补救措施的权利。18.4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逾期付款超过30个日历天的,乙方可书面要求甲方予以解释。若甲方在10个日历天内未能根据本合同给予合理的答复或解释,乙方应再次发出书面通知。在乙方发出再次书面通知后,甲方继续迟延付款超过30个日历天后,乙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甲方的方式解除合同。甲乙双方在此确认,非经上述程序乙方不得解除本合同。18.5由于甲方责任造成解除合同时,甲方按下述规定向乙方赔偿损失:18.6.1.解除合同时间距离合同规定交货日期(包括补充变更合同)超过----个日历天时,甲方按设备采购总价的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同时须赔偿乙方的直接损失;18.6.2.解除合同时间距离合同规定交货日期(包括补充变更合同)在---个日历天之间时,甲方按设备采购总价的1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同时须赔偿乙方的直接损失;18.6.3.解除合同时间距离合同规定交货日期(包括补充变更合同)在----个日历天之间时,甲方按设备采购总价的1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同时须赔偿乙方的直接损失;18.6.4.解除合同时间距离合同规定交货日期(包括补充变更合同)在-----个日历天之间时,甲方按设备采购总价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同时须赔偿乙方的直接损失;18.6.5.解除合同时间距离合同规定交货日期(包括补充变更合同)少于-----个日历天时,甲方按设备采购总价的3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同时须赔偿乙方的直接损失。18.6本合同解除后,不影响任何一方追究另一方违约责任的权利。19、对外宣传19.1 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获得或产生的与本项目有关的专有或特殊信息(该信息包括甲方或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成果)、图纸、资料、数据,只能为本合同目的而使用,并仅能向为履行本合同而必须了解的工作人员进行披露。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将前述任何内容提供或披露给任何第三方(含乙方非必须了解该等内容的工作人员)。19.2本合同无论因何种原因被解除或终止,乙方均应立即向甲方交还其持有的所有与本工程有关的资料、图纸、数据,并保证在此后的任何时间均不使用、利用、告知第三方任何与本工程有关的资料、图纸、数据。19.3本第19条约定在本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仍永久有效。20、转让和分包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部分转让、全部转让或分包其在本合同项下承担的任何义务。21、变更指示21.1在本合同签署后,甲方有权向乙方发出书面指示,对如下一点或几点提出变更:21.1.1本合同项下货物的图纸、设计或规格;21.1.2装运方式和包装方式;21.1.3交货时间;21.1.4交货地点;21.1.5乙方须提供的服务。21.2若上述变更导致了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任何义务的费用或所需时间的增减,则甲乙双方应对合同价格及交货期进行合理的调整。此时乙方应以优于中国市场的价格提供产品及服务,同时相应地修改合同。乙方必须在接到甲方的变更指示后14个日历天内根据本款提出调整的实施意见,经双方协商同意,加以实施。21.3订货数量的变更按照以下约定执行:双方在设备计划加工制造前,对加工制造数量进行确认,以确认的数量为依据进行加工。如果增加订货数量,则按照本合同中相同规格的货物单价进行计算。如果没有相同规格的货物单价,则双方协商。21.4交货时间变更按照以下约定执行:如果甲方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限之前30天以上时间提出延期交货,乙方应该在7日内予以确认同意,并不收取任何附加费用。如果甲方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限之前30天以内时间提出延期交货,乙方应该在7日内予以确认同意,除收取一定的保管费用外,不再向甲方收取其它任何额外费用。 21.1交货地点变更:如果变更后的交货地点与本合同中原约定的地点在同一城市,则甲方不需要向乙方支付变更费用。21.6如果甲方在电梯设备的安装调试完毕后要求增加功能及其它要求,乙方应积极以优于中国市场的价格并在甲方另行书面要求的合理期限内提供产品及服务。22、合同修改对本合同未尽事宜的进一步约定及对本合同条款的任何修改,均须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按照约定的方式签署书面补充协议方为有效。上述补充协议的成立和生效亦遵从本合同协议书部分第10条约定。如上述补充协议中的约定与本合同中约定存在不一致时,应以补充协议中的约定为准。23、通知23.1除本合同另有特殊约定外,本合同所涉通知、咨询、询问、答复及其他往来文件均应以书面方式做出,甲乙双方接受通知的通讯信息现列明如下:甲方: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传真:电话:乙方: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传真:电话:23.2前款所述书面通知、咨询、询问、答复及其他往来文件均应以专人、特快专递(中国邮政EMS)或者传真送达,以专人方式送达的,该文件在签收之日为送达;以特快专递(中国邮政EMS)送达的,该文件在送达之日为送达;以传真方式送达的,自传真机打印出文件发送成功记录时为送达。 23.3任何一方变更本合同第23.1条中所列任何通讯信息的,均应以本合同第23.2条所述方式书面通知另一方,通讯信息的变更自上述书面通知送达后(送达方式依本合同第23.2条约定)生效。24、计量单位及合同语言24.1除本合同附件一《电梯技术规格》中另有特殊规定外,本合同中所涉计量单位均使用中国国家法定计量单位。24.2本合同、甲乙双方有关本合同的所有来往函电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文件均应以中文书写。24.3甲乙双方在此确认,如乙方根据本合同提供的任何图纸、文件或其它资料未能符合上述第28条的约定,则视为乙方未提供,直至其提供完全符合的图纸、文件或其它资料为止。25、适用法律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法律。26、知识产权乙方保证全部电梯设备中所涉及的任何知识产权均归乙方所有或可使甲方对其有合法授权使用。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使用任何电梯设备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的任何侵犯专利权、商标权、工业设计权或其他任何知识产权的指控。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上述侵权指控,乙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27、技术规范乙方提交的任何货物的技术规范应与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技术规范相一致。28、技术资料本合同项下与电梯设备有关的技术资料应以下列方式交付:28.1发货日后6个日历天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有关其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全部货物的中文或英文(需附有中文翻译件)的完整技术资料四套,包括但不限于货物的目录索引、样本、技术说明书、操作手册、维修指南和/或服务手册和示意图等;具体内容参见招标文件。28.2如果甲方确认乙方按照本合同提供的技术资料不完整或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丢失,则甲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的方式要求乙方补齐有关技术资料;乙方应在收到上述甲方的书面通知后10个日历天内,将甲方在其书面通知中要求补齐的资料全部免费提供给甲方。29、不正当行为的禁止29.1乙方不得因本合同或本工程而自甲方之外的任何第三方收取任何费用或接受任何利益。 29.1乙方不得因本合同或本工程而向甲方、甲方的任何工作人员或其他与本工程有关的当事方提供任何形式的不正当利益。一、设备安装及服务合同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词语定义 1.1项目经理:指乙方在本合同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1.2设计单位:指业主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3监理单位:指业主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4监理工程师:指监理单位任命的该工程的合法代理人。1.5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1.6工程:指甲方、乙方和在协议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1.7合同价款:指甲方、乙方在协议书中约定,甲方用以支付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1.8增减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或减少合同价款的情况,经甲方和乙方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或减少的合同价款。1.9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甲方或乙方承担的经济支出。1.10工期:指甲方、乙方在协议书中约定,乙方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1图纸:指由甲方提供和由乙方提供并经批准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1.12施工场地:指由甲方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甲方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1.13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4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1.15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16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17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天”指日历天数。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1、语言文字和使用法律、标准及规范2.1语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2.2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协议书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工程质量应不低于中国国家、地方现行标准(如GB7588-2003、GB/T10058-1997、GB/T10059-1997、GB10060-1993、GB50310-2002、GB16899-1997)及有关规定的要求,不低于生产厂提供的出厂、安装、验收标准,不低于招标文件中的相关要求。标准、法规及招标文件中的相关要求有不同规定时,按照高标准和高要求执行。对无机房客梯,应已通过中国权威机构的检测及安全认证,或国际权威机构的检测及安全认证,提供相关认证报告。(一)工作范围(各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工作3.1甲方代表:3.2提供具备施工条件的施工作业面。3.3提供施工场地道路、电梯设备的储存场地。3.4提供施工用水源、电源接口。3.5按乙方要求提供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3.6提供图纸一套,若需要多套图纸时甲方有偿提供,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2、乙方工作4.1乙方代表:4.2乙方在合同签订后即时提供相关预埋资料。4.3按甲方要求的时间提交相关报表和计划。4.4执行甲方施工现场一切管理制度和要求(包括保卫工作,文明施工);承担自身一切施工安全责任。4.5甲方提供工程用水、用电接口。乙方承担施工水费、电费(挂表计量)和接口以下部分的管线接驳。4.6乙方承担已完未交验工程的成品保护。4.7施工场地清洁卫生要求,按甲方管理相关要求执行。4.8乙方在施工安装过程均有义务与甲方、设计人、其他相关专业的乙方积极配合。4.9 按甲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乙方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并提交相关资料、文件,以便业主能按照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件。4.1提供工程竣工验收后24个月的免费全面维修服务,免费维修期从当地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4.2除本工程规范及图纸所述外,整项工程必须符合现行的国家规范、行业标准、备案的企业标准以及其它一切有关政府部门的规定和守则。若合同规范与国家现行规范有矛盾时,则以国家现行规范为准。若规范和图纸及其它文件内容不一致时,则应采取较严格的标准执行。4.3在安排物料和设备运送工作之前,乙方须通知甲方有关运送的日期,并取得甲方的批准。4.4电梯生产厂家负责电梯设备的安装施工,在整个工程的建设过程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更换。未经甲方同意发生乙方更换项目经理或总工程师时,甲方有权给予5万元人民币的罚款。4.5乙方在任何有关工程开始前,须根据甲方要求和工程规范编制设计及施工详图、与结构接口大样图、深化详图和机械详图,并提交设计单位、甲方审批,所有施工图纸都应得到设计单位确认盖章,提供政府相关部门审批之用。4.6乙方提供除工程规范要求的资料外,另须包括:4.15.1本电梯设备设计、供应、安装合同所需的一切土建工程配合之要求。4.15.2有关梁和架构上的荷载资料。4.15.3开关、通风及设备等所需的一切开孔的位置资料。4.15.4电梯、井道和底坑,包括导轨固定件和有关的轿箱平台位置资料。4.15.5及其它一切所需资料。4.7乙方应设计单位、甲方、监理工程师提供有关设备及物料的测试证书,一式五份。4.8所有运送到施工现场的设备、仪器、物料和零配件均须是近期生产、并未使用的,包装完好且保护妥当,任何损坏都应立即无偿退换。甲方不接受任何物品的退换导致延误工期的主张。4.9乙方应在工程 签订合同后后28天内,提交深化施工图纸及各类计算资料,并送设计单位审批。设计单位有权驳回、修改或批准所呈报的深化施工图。若上述深化施工图被驳回,乙方必须按照设计单位的审核意见进行修改,并按设计单位规定的时间把已修正的施工图再次提交审批。一切不依从已批准的深化施工图所进行的工作将不会被设计单位承认接受。因设计单位不批准或改动深化图而要求的索赔或延长工期都将不会被接受。4.1本合同工程及其任何部分必须得到充分的质量保证,避免任何因物料、工艺制作之错漏导致的缺陷或失误。乙方应确保在保证期内所有工程都不会因材料、工艺及设计不当而导致机械不能动作,。4.2乙方应按设计单位、甲方、监理工程师及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无偿为本合同电梯设备、安装工程进行测试,测试须在甲方及监理工程师监督下进行。4.3工程竣工后,乙方应移走一切临时施工机械、剩余物料、清理垃圾,并为甲方修复施工期内由于本工程而导致对建筑物结构或设备造成的任何损坏,或向甲方作出有关赔偿。乙方应负责自费修复因本工程对甲方或其它专业承包商的工程造成的任何结构上或表面上的损坏,修复工作应按照甲方、监理工程师随时提出的要求进行。4.4乙方签订合同2周内提供电梯及观光电梯的详细土建设计图纸,经设计方确认后交甲方进行土建埋件预留、洞口预留等施工工作。4.5乙方免费应派人员参加工地开箱检验,查对电梯零部件,如有缺、漏件,乙方负责根据开箱后确认签字的缺件报告进行相应的补发工作。4.6双方约定乙方应做的其他工作:对甲方派出的设备管理人员进行免费现场培训,为今后日常正常使用和维保设备作准备。(二)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进度计划5.1乙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总承包方和监理工程师,总承包方和监理工程师应当在接到报告后的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答复乙方,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5.2乙方必须按总承包方和监理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总承包方和监理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乙方应按总承包方和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总承包方和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乙方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乙方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因乙方责任的计划进度滞后影响工程进度工期时,乙方应承担由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5.3甲方要求的工期:见第一部分协议书第三条的要求。本工程须配合总承包工程的工期,以保证总承包工程能够在预定的竣工日前完成。2、开工及延期开工 甲方在开工前7天向乙方发出开工通知,乙方应当按照开工通知约定的日期开工。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开工通知约定的开工日期前5天,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乙方。甲方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乙方要求,工期相应顺延。甲方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1、暂停施工在取得甲方认可后,监理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或口头形式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如是口头通知,应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应当按监理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因甲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甲方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乙方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乙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2、工期延误8.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程延误,经甲方确认,工期相应顺延:8.1.1未能按约定提供开工条件;8.1.2不可抗力;8.1.3合同中约定或甲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3、工程竣工9.1乙方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工期或甲方批准顺延的工期竣工。9.2因乙方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中约定的合同工期或甲方批准顺延的工期竣工的,乙方承担违约责任。9.3施工中甲方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定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乙方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甲方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一)质量与检验4、工程质量10.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本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因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承担违约责任。10.2各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各方均有责任,由各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检查和返工11.1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监理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监理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11.2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标准的部分,监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乙方拆除和重新施工,乙方应按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合同约定标准。因乙方原因达不到合同约定标准,由乙方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2、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2.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进行自检,并在隐蔽前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由甲方通知监理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乙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甲方和监理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乙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监理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12.2甲方或监理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3、重新检验甲方保留对隐蔽工程重新检验的权利。当甲方对已经验收的隐蔽工程重新检验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查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乙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程。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及相关损失,工期不予顺延。4、系统调试14.1系统调试内容应与乙方承包的安装和管理范围相一致。14.2乙方组织系统调试,并在调试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由甲方通知监理工程师。通知包括调试内容、时间、地点。乙方准备调试记录,甲方根据乙方要求为调试提供必要条件,调试合格,监理工程师在调试记录上签字。14.3甲方或监理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调试,须在开始调试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14.4双方责任14.1.1由于乙方设计原因使调试达不到验收要求,由乙方负责修改设计并重新安装,费用由乙方承担。 14.1.1由于乙方施工原因调试达不到验收要求,乙方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调试,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调试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4.1.2调试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一)安全施工1、安全施工与检查15.1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循国家颁布的《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并依法组织施工。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乙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15.2乙方应制定安全施工管理办法,并有专人负责安全施工的管理。15.3乙方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2、事故处理16.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甲方和监理工程师,并通过甲方上报有关部门,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16.2甲方、乙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二)合同价款与支付3、工程款17.1预付款:在开工前15日,甲方向乙支付设备安装合同总价的30%,计元人民币作为预付款,乙方应提供如下资料:17.1.1银行出具的预付款保函;17.1.2乙方提出的预付款支付申请。17.2工程进度款: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后,由业主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初验,达到标准后,由初验各方签署初验合格证后支付设备安装合同总价的50%,计元人民币(但最迟不晚于货到工地后6个月),并由乙方提出支付申请。4、竣工结算款18.1甲方在本工程验收合格,取得政府发放的合格证书后乙方支付设备安装总价的15%,计元人民币作为竣工工程款(但最迟不晚于货到工地后6个月)。18.2保修期尾款:设备安装合同总价的5%,计作为保修期尾款。在质量保修期满一年后,甲方支付设备安装总价5%的尾款,计元人民币。 但乙方需提供相应金额的履约保函。(一)材料设备供应1、用于本工程的材料在施工前,须得到监理工程师的批准。如发现有任何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合同规定的材料,须搬离工地,这些费用须由乙方负责。乙方对监理工程师的认定如果有异议,可以向国家相关检验机构申请检验,如果检验结果是乙方的责任,则检验费由乙方负责,如果是属于监理工程师误判,则由监理单位及甲方承担相关费用。为了保证工期,不管乙方是否有异议,应该首先执行监理工程师的指示,不能以申请检验鉴定为由而影响工期,否则由于延误工期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二)工程变更2、工程设计变更20.1施工中甲方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发出变更通知,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乙方按照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执行。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乙方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20.2施工中乙方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乙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甲方的直接损失,由乙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0.3乙方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甲方及监理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甲方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3、其他变更合同履行中甲方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4、变更价款23.1乙方在接到工程变更通知后7天,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处理:23.1.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23.1.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23.1.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乙方根据市场价格或参考当地建设部门的定额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甲方(业主)及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执行。23.2 乙方在双方确定变更后7天内不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23.1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7天内予以确认,监理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7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23.2业主批准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23.3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乙方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23.4任何时候乙方一旦收到工程变更指令,必须立即执行,不得因变更价款的争议而影响工程进度和质量。(一)竣工验收1、竣工验收23.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当地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并取得的合格证书,向甲方提供完整竣工验收报告。由乙方提供竣工资料。23.2竣工资料编制应满足市档案馆和相关管理单位的要求。竣工后一个月内提供一式四份竣工资料。并配合总承包单位完成相应的竣工资料编制。23.3.在下列条件全部具备的前提下,乙方向甲方作工程移交。1)双方已全部结清本合同项下之电/扶梯相应的《买卖合同》所约定的已到期款项。2)乙方已收到本合同中所约定的已到期款项。3)乙方已取得当地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2、质量保修、维修保养24.1质量保修期:在电梯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后,自经当地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检验合格、出具证明检验合格的报告及相关许可证确认之日起开始计算质量保修期,质量保修期的期限为24个月,但是质量保修期最长不超过货物交付之日起的27个月。在质量保修期内,乙方应负责免费更换所有存在缺陷的零部件或损坏的零部件(因最终用户自身使用不当和不可抗力除外)。对于隐蔽性的、通过合理的检查和试验都不能发觉的缺陷,即使质量保修期已过,由于安装缺陷造成的故障,由乙方免费负责修复。24.2乙方应在两年的质量保修期内为其根据本合同出售的电梯设备提供免费的维修保养服务。上述维修保养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24.7.1乙方至少每两周提供一次定期保养。24.7.2乙方提供的保养工作须在甲方指定的电梯设备非繁忙时间进行。24.7.3乙方自备所有用于维修保养的工具、仪器、材料。24.7.4提供一年365天、每天24 小时的应急服务,并不收取法定工作日和例常工作时间以外的附加费用。24.7.1现场清洁:乙方应随时将所有多余材料、设备和垃圾清理和移出其负责的工作场所,保持所有设备区域的清洁整齐,满足甲方的要求。协议中包括定期彻底清洁所有桁架内侧(每年)、包装、电梯井道内壁、电梯井道及机房内设备、轿厢设备、轿厢顶部、入口、控制室和设备。乙方同意保证其活动不污染和损坏邻近工作区域的所有建筑物装修、底板和设备。乙方将清洁所有工作区域并修复由于其工作造成的损坏。乙方业应每季负责提供所有与电梯设备有关的内部玻璃区域、观光电梯轿厢的外部区域以及电梯井道的任何内部玻璃区域的清洁服务。24.7.2乙方应选派经验丰富的维修人员到现场作维修保养服务。1)维修保养人员应有国家规定的相关资质。2)维修保养人员应有5年以上的维修保养经历。3)维修保养人员应有维修保养过与本合同同类设备(速度、载重量、驱动控制方式等相同)的经历。4)乙方须提供相关维修保养人员的名单以及过去的工作经历介绍,甲方有权核实其真实性。24.7.3乙方须保证设备始终能安全运行,并且要保证设备达到合同约定的各种性能指标参数。24.7.4乙方应在﹍﹍现场设维修站,每年365天、每天24小时,在设备发生故障后30分钟内到达现场时间。24.7.5故障修复时间:1)营业期间:故障的修复时间不大于4小时;如果需要更换曳引机之类的笨重部件,其修复时间允许适当延长但不能超过24小时。修复时间从设备发生故障时起计算。2)其它时间:故障的修复时间不大于3小时;如果需要更换曳引机之类的笨重部件,其修复时间允许适当延长但不能超过48小时。修复时间从设备发生故障时起计算。24.7.6负责每年电梯设备的法定年检并承担相关费用。24.7.7乙方在对电梯设备作维修保养时维修人员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由乙方自己承担。24.7.8由于乙方维修保养问题造成的乘客人身伤亡事故等其它所有损失都由乙方承担。24.7.9由于乙方维修保养问题给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造成所有损失都由乙方承担。24.7.10质保期内,免费提供电梯设备所有损坏的部件(包括软件)。因甲方使用不当、或不可抗力原因除外。24.7.11 乙方在服务时,更换的部件必须采用全新的、经设备整机制造商认可的、在品质、型号、制造商等方面与原部件相同的部件,并且使用设备整机制造商提供或推荐的润滑剂。如果得到甲方的书面批准,也可以采用同等的部件、润滑剂或者更换设备。需要修理的部件将被重新整修成“新”的状态。未提前得到甲方的批准,不得将设备的任何部件拆除带出物业。24.7.1乙方有责任提供备品备件的详细库存清单以及按季度监控和报告库存情况。甲方可以与乙方一起对相关的账目进行检查,以保证符合规定。24.7.2由于乙方提供的材料或者部件侵权或者其进口、使用或者变卖侵犯了专利权、版权、设计权、商标或者知识产权等导致的索赔,乙方将全额赔偿甲方所有的债务、损失,成本和费用(包括律师费用)。24.1注明由谁具体实施维修保养服务,如果不是制造商具体实施维修保养服务,则需提供制造商的委托书,制造商承担连带责任。24.2如果乙方收到通知后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没有以合理的速度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力不受影响。24.3乙方应按法律、行政法规、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要求,对交付甲方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24.4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乙方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甲方签定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24.5乙方提供的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24.7.3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24.7.4质量保修期;24.7.5质量保修责任;24.7.6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一)违约、索赔和争议1、违约25.1甲方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甲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乙方造成的实际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25.2.1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25.2.2甲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25.2乙方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25.2.1因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须返工、修复达到质量要求,并赔偿由此给其他各方造成的实际损失。25.2.2因乙方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甲方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按延迟天数,每延迟一天支付1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但违约金累计不超过安装合同总价的15%。并赔偿由此给其他各方造成的实际损失;25.2.3乙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乙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实际损失。25.1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仍应继续履行合同。1、索赔26.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具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26.2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甲方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乙方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乙方的其他经济损失,乙方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甲方索赔。26.2.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单位发出索赔意向通知;26.2.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26.2.3监理单位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乙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26.2.4监理单位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乙方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26.2.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乙方应当阶段性向监理单位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监理单位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第26.2.3、26.2.4条规定相同。26.3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甲方造成实际损失,甲方可按上述相关规定向乙方提出索赔。2、争议的解决27.1甲方、乙方和在履行本安装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7.1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各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27.2.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27.2.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各方接受;27.2.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27.2.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一)其他1、工程分包非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工程的任何部分转包。2、不可抗力29.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甲方、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风、雨、洪、震等自然灾害,但不包括恶劣天气。29.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乙方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于事件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甲方审阅确认。在此期间,乙方应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甲方应协助乙方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乙方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乙方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7天内,乙方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29.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各方以下方法分别承担:29.3.1甲方、乙方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29.3.2乙方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乙方承担;29.3.3停工期间,乙方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甲方承担;29.3.4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29.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3、保险30.1工程开工前,双方各自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者责任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30.2乙方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的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30.1保险事故发生时,甲方、乙方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1、专利技术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2、合同解除32.1甲方、乙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32.2乙方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肢解以后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而不需要征得乙方的同意,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中设备安装价款的10%的违约罚金。32.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乙方可以解除合同:32.2.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32.2.2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32.4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甲方应为乙方撤出提供必要条件。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33、通知除本合同另有特殊约定外,本合同所涉通知、咨询、询问、答复及其他往来文件均应以书面方式做出,甲乙双方接受通知的通讯信息现列明如下:甲方: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传真:电话:乙方: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传真:电话: 电梯设备、安装工程质量保修书甲方(全称):乙方(全称):甲方、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方法》,经协商一致,对工程签订电梯设备、安装工程质量保修书。1、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包人承担与车库电梯相关联的全部工作的质量保修责任。2、质量保修期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并考虑本工程的特性,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自电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至满24个月止,但最长不超过货物交付之日起的27个月。3、质量保修责任3.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乙方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48小时内派人保修。3.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乙方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乙方实施保修。3.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物业公司组织验收。4、保修费用4.1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5、其他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保修事项:5.1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的甲方、乙方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5.2有关质量保修期保养事项执行《电梯设备采购、安装合同》相应条款要求。甲方(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授权委托人(签字):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授权委托人(签字):签署日期:年月日附表1电、观光梯、扶梯产品设备费用表 产品合同号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单价(元)台数合计(元)设备总金额(大写)甲方单位:(盖章)乙方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或授权委托人)地址:地址:电话:电话:年月日年月日附表2电、观光梯、扶梯产品安装费用表 产品合同号产品名称提升高度(M)梯速M/S层/门安装单价(元)台数小计(元)观光梯钢结构附核定的图纸及工程量清单合计金额(人民币)甲方单位:(盖章)乙方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或授权委托人)地址:地址:电话:电话:年月日年月日附表3电梯、观光梯、扶梯产品免费维保合同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地址:邮编:地址:邮编:电话:传真:电话: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户名:户名:帐号:帐号:增值税号:增值税号:一总则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与本项目有关的设备买卖合同(合同全称:《》;合同号:;以下简称为《买卖合同》)的规定,为保障安全、可靠、正常、合法地使用,贯彻电/扶梯制造、安装、维保一条龙服务的国家有关规定,并按照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特签定本合同。二维修保养对象产品名称型号站/门提升高度载重量梯级宽度速度m/s室内维保台数货梯2000kg货梯2000kg观光梯观光梯扶梯扶梯三维保方式实行常规维保方式,维保时间为国家规定的法定工作日,若需变更维保方式或增加服务内容和时间,费用另计。四维保期限和价格甲乙双方同意,按下列价格和承担方式执行:免费维保期为2年,在此期间,乙方免费提供电/扶梯维保服务(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五乙方义务 1.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本合同的约定,提供每月两次的例行保养,包括检查、清洁、调整及润滑设备的各类部件,按照《电梯保养周期表》及《自动扶梯保养周期表》执行。2.乙方承担本合同第一条中引用的《买卖合同》中所约定的,在规定的期限内,因质量缺陷而应由乙方负责免费修理或免费更换的零部件。如双方认为必要,可在下面列明签定的《买卖合同》中相关条款的序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自行负责保养及维修所需的设备本身零部件以外的材料如工具、清洁材料、润滑剂、仪器、仪表及交通设施等等。4.提供咨询服务,定期向用户通报设备运行情况,并免费提供法定工作时间内的及时热线服务。5.对于本合同第六.4条规定的年检,由乙方负责实施当地政府监察部门年检前后的整改工作,并达到当地政府监察部门的各项年检标准。年检所发生的部件维修的处理,依据本合同第五.2条和第六.4条的规定执行。6.乙方派员长期入驻甲方场地的特殊服务不包含在此合同范围内,如甲方提出此要求,乙方将提供有偿服务,费用另行协商确定。六甲方义务1.电扶梯及附属设备在移交甲方后由甲方负责保管,乙方只负责按照合同约定和有关法律规定进行维修保养的事宜。2.甲方承担除了本合同第五.2条规定以外的其它的电/扶梯零部件修理和更换的费用。3.按国务院发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当地政府发布的有关电扶梯安全监察和使用管理规定以及迅达的电/扶梯使用说明,负责电/扶梯的正确使用、管理和监护,避免出现人为或故意的损坏,并应通过采取一定防范或补救措施避免或减轻损坏。一旦发生故障,立即停用,保持现状,通知乙方检查和维修,严禁强行使用。当发生火警、水淹或其他危及电/扶梯的情况,甲方应立即停驶,并将电梯停放到尽量安全的楼层,然后通知乙方对电/扶梯进行全面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4.按相关规定主动向政府监察部门申报电/扶梯年检,并承担每年年检所需的各类政府收费。5.因甲方违反第六.2、六.3条或不可抗力,造成电/扶梯设备整修和零部件更换从而导致的人工和备件费用以及政府部门的罚款,由甲方自行承担。 1.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17条之规定,电/扶梯产品的维修“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同意的依照该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甲方在未接到乙方合同委托或书面同意前,甲方应拒绝任何第三方做任何与设备维修保养有关的工作。造成的一切后果和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2.尽可能为乙方人员提供有关保养、维修的各种方便,并根据保养任务清单确认乙方的保养工作。七合同的效力1.本合同在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从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对电/扶梯安装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生效。如与本项目有关的《买卖合同》因任何原因被解除,本合同应同时自动终止。2.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如合同一方当事人发生变更,本合同继续有效,合同的效力及于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受让人或继承人。变更方应负责办理主体变更的有关手续,否则,本合同仍然对其有效。如合同受让人/继承人提出新签合同,则新合同的主要条款应与本合同保持一致。3.有偿维保期内的维保费由甲方按季度在每季的中期向乙方支付。如果客户在免费维保期到期后需要变更服务需求,比如:需要乙方提供包限价备件、全包备件、包修缮人工、驻点服务等等其它增值服务产品,双方可按本合同主要条款另行签定有偿维保合同;但即使不另签,也不影响本合同根据约定自动转入有偿维保期。4.在免费维保期间,双方均不得提前解除本合同。在进入有偿维保期以后,甲乙双方均可提前解除合同,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应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并结清维保费用。八其他约定事项1.如双方因在本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协商解决;由双方当协商不成的,双方当事人同意提交郑州市仲裁委员会裁决。2.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由双方各执两份。3.联系方法:(联系人有变动时,应及时通知对方)甲方联系部门:联系人:电话:设备所在地址:乙方联系部门:联系人:电话:24小时维保热线电话: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人:(签字)授权代表人:(签字)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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