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我国刑事证据之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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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论我国刑事证据之运用  佚名  证据乃正义之基础______(英)边沁  西方法治的传统观念是法治的核心问题并非实体问题,而是程序问题,正当的法律程序乃现代法治的基石。美国法学家伯尔曼也曾坚定认为:法律就是程序,没有程序法律就不可能存在。而这里被法学家奉为“法治基石”的程序内涵到刑事领域就是刑事诉讼程序,而证据问题是刑事诉讼中最重要最实际的问题。整个刑事诉讼就是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过程,1在http://www.law1954.com/我国经过长期的发展过程,逐步地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性质的科学证据体系

2、和制度。这套体系解构分布于三大诉讼法中,最高院颁布的若干证据规则,各地司法机关颁布的依据刑事诉讼法制定的证据实施细则,以及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如《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关于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等。但到目前为止,我国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证据法典。正是由于我国的刑事证据规则没有形成一套统一规范,再加上我国重打击犯罪,轻保护人权的“维稳”政策下诞生了公、检、法三大机关联合办案(虽然不具规模但也小有路径)。尽管我国的刑事政策是宽严相济以及刑诉

3、的基本原则是保障无辜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同时最高院也规划了今后的人民法院的改革要继续落实宽严相济的政策。但也只是流于形式,制度的缺失,立法的落后,,司法资源配置失衡(我国司法资源大量配置到强制公民履行义务中而少部分才配置到维护公民权益这也正是笔者一直以来认为我国是“大公无私”的司法制度)由此发展也导致也不少流害。近几年来各地法院频曝冤假错案,更有甚者被冤杀。虽然最高院收回了死刑复核权,实行少杀,慎杀政策。但由于我国诉讼制度中审判监督程序发挥不力,检察院虽然是法律监督机关,但由于法律赋予其公诉权导致其与法律监督不自觉地发

4、生矛盾,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本身就是不可调和的矛盾。纵观我国我国证据体系可以发现虽然没有英美诸法治发达国家的证据制度那么健全科学且证据理论也非纵深,但只要利用制度的人严格遵从,夯实不偏,也可以减少冤假错案发生,保障无辜之人不受追究。殊不知执行在人,立法如果没有考虑到制度是替心存不正人设计的那么就是一部标榜谦谦君子的法而非像英美国家把人预想成坏人来设计的预防法了。....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刑事证据有如下七种:(一)、物证、书证(二)、证据证言(三)、被害人陈述(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五)鉴定结论(六)勘验、检查笔录(七)视听资料。根据法理学上的分类,可以将这七类证据合并为二大类即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这七种证据注意证明一下三种案件事实:(一)、规定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构成要件事实,这是最重要的案件事实,主要由物证,证人证言(非传闻证据)等原始证据。(二)、推定主要事实的事实、(三)、有关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事实。其中(二)、(三)两种案件事实主要由传来证据和间接证据形成证据链加以证据。此外还可以将以上三种案件事实概括起来分为二种:即直接事实(主张所依据的事实)、间接事实(主张所依据的事实

6、的事实)上述七种证据相互映证,紧密联系,可以证明案件的直接事实以及间接事实。可以完整地帮助法官认定事实,从而达到刑诉原则要求的以事实为依据的应然效果  二、物证是根据以查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2,这些物品和痕迹包括作案工具,行为人实施犯罪过程中所遗留的痕迹与物品以及其他能够揭露和证明案件发生的物品和痕迹,行为实施的对象及产生的物品。物证以其存在形状、质量、规格、特性等外部特征以及存在场所和物证的物质属性来证明案件事实。物证在整个刑事证据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可谓是举足轻重。物证是具有客观性、直观性、固定性等特点。

7、由于物证属于间接证据,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它必须通过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才能成就证据的证明作用,不能仅仅以其自身的特征来自我说明案件事实3。我国以往一直信奉口供作为“证据之王”,近几年对于“实物验证”的呼声越来越高,由于我  国刑事侦查对口供的依赖以及现有的物证提取、鉴定技术不是很高,以致出现了一个司法怪象:外国的刑事证明标准要求在排除合理怀疑的限度,但其物证使用率大于言词证据使用率;我国刑事证明标准要求在客观真实性即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其在言词证据使用率大于物证颇有倒置之嫌。物证乃“哑巴

8、证人”,可以去伪存真,剔除主观主义的产物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当下,我国应本着保障无辜之人不受刑事追究的原则,着实推动物证的证明作用,发展刑事鉴识科学,不轻信口供。  三、书证。书证是指能够根据其所表达的思想和记载的内容查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一切物品4。这些物品大致可包括:用文字、数字、印章、符合、画图等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情的书证。书证的核心在于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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