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科学技术厅.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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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新型研发机构非财政资金购买科研仪器设备软件后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教〔2017〕58号(备查号:闽科政〔2017〕20号)各设区市科技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省直有关部门: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社会资本建设和发展新型研发机构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6〕145号)精神,省财政设立福建省省级新型研发机构非财政资金购买科研仪器设备软件后补助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和省科技厅联合制定了《福建省省级新型研发机构非财政资金购买科研仪器设备软件后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科学技术厅2017年10月12日(此件主动公开)福建省省级新型研发机构非财政资金购买科研仪器设备软件后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福建省省级新型研发机构非财政资金购买科研仪器设备后补助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社会资本建设和发展新型研发机构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6〕14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福建省省级新型研发机构非财政资金购买科研仪器设备软件后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设立的

3、专门支持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和发展的专项资金。第三条专项资金用于补助经评估命名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利用非财政资金购买的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遵循“省级引导、完善体系、专款专用、绩效导向”的原则。第五条省财政厅职责如下:(一)负责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和安排;(二)负责审核并批复年度项目经费预决算;(三)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考评和监督管理。第六条省科技厅职责如下:(一)负责评估命名省级新型研发机构;(二)发布专项资金年度申报指南和通知;(三)从省财政厅年度优选库名单选择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后补助申报金额进行核查;(四)会同省财政厅对会计师事务所核查结果进行审核,确认补

4、助经费;(五)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考评和监督管理。第七条设区市、县级财政部门职责如下:(一)负责及时下拨专项资金;(二)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考评和监督管理。第八条设区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如下:(一)负责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审核汇总后报省科技厅;(二)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及时下拨专项资金,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考评和监督管理。第九条县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如下:(一)负责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审核汇总后报设区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二)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及时下拨专项资金,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考评和监督管理。第十条专项资金采用后补助方式。专项资金的补助标准按照补助对象在规定期限内以非财政资金购入的用于研

5、发活动的仪器、设备、软件的发票总额12.5%核定后补助金额。发票上的购货方名称需与补助对象名称一致。补助对象应当在以下两种方式中自主选择一种获得后补助:(一)自评估命名起五年内按年度获得后补助,每年度的省级后补助金额上限不超过250万元。补助对象每年进行后补助申报,第一年按照命名时的上一年度的非财政资金购入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和软件经费总额的12.5%比例进行申报,以此类推,连续补助五年。(二)按照经评估命名近5年的非财政资金购入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和软件经费总额的12.5%申报,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后补助。第十一条省科技厅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年度申报文件,明确专项资金支

6、持重点及有关具体要求,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公开申报条件、申报时限、补助标准等有关内容。实行网上申报方式,具体申报流程在年度申报文件中明确。第十二条专项资金申报需填写申报书,经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设区市科技主管部门签章后(不超过2个月)报送省科技厅。第十三条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依据专项资金申报材料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确定后补助金额,并于1个月内下达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后补助不需签订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补助经费拨至项目承担单位,由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后续研发活动。第十四条各级财政和科技部门应在收到专项资金预算指标1个月内将资金下达到有关单位。第十五条各设区市应按照《福建省

7、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社会资本建设和发展新型研发机构若干措施的通知》规定比例落实后补助配套经费。第十六条经评估命名为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省属企事业单位申请专项资金后补助的,由其主管单位审核推荐。资金拨付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专项资金后补助过程中出现需要解决的问题,可以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处理。第十八条获得专项资金补助的单位,应当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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