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制以罚代刑防范职务犯罪.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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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遏制以罚代刑防范职务犯罪提要行政执法活动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工作量大,强度高是其工作特点,因此在执法过程出现一些瑕疵是不可避免的,但是如果这些瑕疵是人为性故意行为,就必须究其原因,以示警示,敲响警钟。本文以土地行政执法中出现的以罚代刑现象为背景,从其产生原因、以及同职务犯罪的联系进行分析探讨,并对防范以罚代刑和职务犯罪的有效措施进行积极探讨,对于规范行政执法,防止职务犯罪有一定的指导意义。我院近年来受理的土地管理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涉及土地违法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的违法行为大大超过了法律规定的刑事犯罪追诉标准,行政机关只做单一罚款和恢复原状

2、的行政处罚,并没有依照规定将已经达到刑事追诉标准的向公安机关移送,造成了土地违法案件屡禁不止,屡罚不能见效的恶性循环,纵容了土地违法行为的蔓延。一、典型案例透出以罚代刑典型案例: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某殡葬管理所设立的殡葬服务机构(下称殡葬服务部)未经批准占用耕地35200㎡建陵园,经调查取证后,做出限期拆除在非法占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逐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行政机关提供的证据显示,殡葬服务部在某乡所属农村擅自占用集体土地的面积为东

3、西长220米,南北宽160米,约52.8亩。建设殡葬服务设施的施工始于1994年,殡葬服务部取得工商登记的时间是2005年,行政执法人员现场勘测时间为2008年。涉案土地现状为殡葬服务基础设施已建设完成,部分墓地已经投入使用。殡葬服务部的违法占地建设行为从1994年延续至2007年,在长达13年之久的时间里,占地50多亩,大兴土木并面向社会公开进行殡葬墓地招揽服务,该行为的性质绝不是行政违法这么简单。土地是国家的命脉,是人类生存的基础,各国政府尤为重视土地的保护。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4、我国刑法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指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同时规定“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

5、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第三十八条规定:“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做出如下决定:.....(四)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第六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结合本案的基本事实,殡葬服务部占用耕地已达52.8亩,从其占用的性质看,未经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

6、批准,属于非法占用;从其占用的数量看,占用耕地52.8亩,早已超出刑法有关非法占用耕地罪关于占用耕地十亩以上的追诉标准。因此,将殡葬服务部占用土地建陵园的行为定性为涉嫌非法占用土地刑事犯罪是无可无非议的。行政执法机关在对违法占地行为人进行处罚时,明知《行政处罚法》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法律规定,非但不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而以行政罚款了结此案,其行为也已涉嫌职务犯罪。二、以罚代刑涉嫌职务犯罪刑法第四百零二条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处三

7、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文所引案例是一起典型的应当移交而不移交且情节严重的案例。首先,从刑法规定分析,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具有行政执法权的特殊主体,既包括一线的执法人员,也包括审批岗位的执法人员,还包括领导主管人员。其次,从本罪规定的主观因素分析,应当是出于故意才构成犯罪,即明知所办案件已构成犯罪,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我们应当看到,行政执法机关对于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的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行政执法人员对案件的性质是十分清楚的,其之所以不积极移送的原因不外乎是行政权力的无限

8、膨胀和部门利益所致。在现行法律规范体系中,立法机关从社会管理的复杂性、多样性考虑,设立了自由裁量权法律体系,其宗旨在于视违法行为情节和危害性的不同,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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