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合同法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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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经济合同法1993  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  1981年12月13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经  济合同法〉的决定》修正  1993年9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经济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第三章经济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2、 第四章违反经济合同的责任  第五章经济合同纠纷的调解和仲裁  第六章经济合同的管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经济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国家计划的执行,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经

3、济合同是法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经济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和图表,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订立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必须符合国家政策和计划的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扰乱经济秩序,破坏国家计划,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牟取非法收入。  第五条订立经济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六条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

4、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提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七条下列经济合同为无效:  一、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计划的合同;  二、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所签订的合同;  三、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签订的合同或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或者同自己所代理的其他人签订的合同;  四、违反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经济合同。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

5、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无效的经济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经济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无效经济合同的确认权,归合同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  第八条购销、建设工程承包、加工承揽、货物运输、供用电、仓储保管、财产租赁、财产保险、科技协作以及其他经济合同,均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二章经济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第九条当事人双方依法就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一致,经济合同就成立。  第十条代订经济合同,必须事先取得委托单位的委托证明,并根据授权范围以委托单位的名义签订,

6、才以委托单位直接产生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属于国家指令性计划和项目的经济往来,必须按国家下达的指标签订经济合同;如果在签订时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由双方上级计划主管机关处理。属于国家指导性计划产品和项目的经济往来,参照国家下达的指标,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签订经济合同。  第十二条经济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标的(指货物、劳务、工程项目等);  二、数量和质量;  三、价款或者酬金;  四、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

7、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根据法律规定的或按经济合同性质必须具备的条款,以及当事人一方要求必须规定的条款,也是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  第十三条经济合同用货币履行义务时,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必须用人民币计算和支付。除国家允许使用现金履行义务的以外,必须通过银行转帐结算。  第十四条当事人一方可向对方给付定金。经济合同履行后,定金应当收回,或者抵作价款。给付定  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请求

8、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十五条经济合同当事人一方要求保证的,可由保证单位担保。保证单位是保证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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