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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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佛山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2018.10.29)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各方合法权益,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广东省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7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

2、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佛山市行政区域内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第三条  我市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统筹规范、有序协调发展网约车,对网约车与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实施分类管理,实现错位协同发展,为市民提供高品质、多样化出行服务。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实施政府指导价。20第四条  本市网约车运力规模应当符合本市交通发展规划和交通功能定位,与本市道路交通承载能力相适应,与公共交通和巡游车出行服务相协调。第五条

3、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建立对网约车行业规模的动态监控机制,结合城市道路交通运行指标和发展趋势、环境与空间保护、区域交通发展等因素,定期发布专项蓝皮书,适时实施网约车运力动态增量管理并公布投放调整方案,有序发展网约车。第六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本市网约车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网约车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在本级行政区域内实施网约车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市公安机关依照本办法对网约车驾驶员和车辆进行安全背景审查,并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监督管理。市发展改革、

4、经济和信息化、商务、工商、质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  经营许可第一节  网约车平台公司第七条  从事网约车平台经营的,应当取得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20第八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平台经营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非本市注册的企业法人应当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

5、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交通运输部监管平台,保证接入数据库真实、完整、规范、及时,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服务器未设置在本市的,应当在本市设置佛山区域运营数据备份系统并接受本市相关部门的监管;(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五)在服务所在地有相应服务能力,在本市有办公场所、管理机构以及相应的技术服务和管理人员,

6、具备为本地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息数据交互和处理能力;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0第九条  申请网约车平台经营,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提交企业法人授权该分支机构全权承担本市网约车经营服务的授权委托书。第十条  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收到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的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在上述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主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

7、书面告知申请人。第十一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中明确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区域为本市行政区域,有效期限为五年;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第十二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在取得相应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省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网约车平台公司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

8、,按规定到市网信办和市公安局办理备案手续。 20第十三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知接入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通过本地主流媒体向社会通告。网约车平台公司终止经营的,应当自终止经营之日起3日内将相应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逾期不交回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明确记载并向社会通告。网约车平台经营期内应参加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的年度服务质量信用评价,经营期届满后申请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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