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人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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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生命人寿合同  生命人寿保险合同注意事项  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保险人名称和住所;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  (三)保险标的;  (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五)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六)保险价值(用于财产险);  (七)保险金额;  (八)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九)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十)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十一)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

2、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保险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

3、其不履行《保险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承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予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生命人寿吉祥三宝合同  第一章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生命吉祥三宝两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书面保险凭证及所附生命吉祥三宝两全保险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若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第二

4、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当日二十四时起生效,本合同的生效日载明于保险单上。  本公司自本合同生效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三条保险期间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生效日起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本合同的期满日载明于保险单上。  第四条犹豫期内撤销

5、保险合同  投保人可自签收本合同当日二十四时起的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撤销本合同,并退回本合同的原件。  本公司收到撤销本合同书面通知的当日二十四时,本合同被撤销且自始无效。本公司将无息退还投保人已交保险费。  第二章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  第五条保险金额  本合同保险金额由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两部分构成。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上。累积红利保险金额指因年度分红累积增加的保险金额。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本保险的,身故保险金给付总额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第六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

6、本公司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满期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单上所载明的合同期满日的二十四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基本保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疾病身故保险金给付  1.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无息退还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2.若

7、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1致身故,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二倍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在承担上述保险责任的同时,将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  第七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的死亡、伤残或疾病的;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

8、自本合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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