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究的场所”抑或“社会的桥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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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探究的场所”抑或“社会的桥梁”  摘要:高校的法学教育应当偏重于学术培养还是职业培训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偏重于学术培养容易弱化法律实践技能的传授,偏重于职业培训则不仅会忽视学生分析和理解法学原理的能力,而且难以与其就业状况相对接。其实,针对服务对象的法学教育并不是学术培养和职业培训之间的二选一,而是真正能够对学生的未来发展有所助益的教育。教师的职责应当是教给学生“学习的技能”,即自行掌握知识的能力,从而为学生未来的职业发展、为其一生中不断获取知识的道路奠定基础。  关键词:法学教育;服务对象;学术研究;职业培训  “服务行政”是行政法学和公共行政学

2、研究的热点问题之一,其核心观念是将政府从传统的“管理-强制型政府”逐渐转化为“受相对人驱使的政府”(Counterpart-DrivenGovernment),把政府关注的焦点对准相对人的需要,其职能、行为和改革等都紧紧围绕着相对人展开,并以相对人的满意度作为政府运行的最大使命和考量。而高校作为我国数量最多、规模最大的“准行政主体”(或称“公务法人”),亦应接受服务行政的理念,以高校的首要服务对象――学生作为其教学、科研以及行政管理等各项活动的中心,以满足学生的学习、生活、就业等方面的需要作为其最终目的,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以学生为本”。然而,高校本身功能的

3、两分――“探究的场所”抑或“社会的桥梁”、“学术研究”抑或“职业培训”,却将教育过程带入了尴尬的境地,这种状况在法学教育中表现得格外明显。11  一、作为实践的艺术:法学教育是否需要“探究的场所”  法学教育的服务对象是学生,而以学生为中心和目的所开展的法学教育,必须首先明确学生需要什么――需要获取何种知识、需要掌握何种技能,并以此来决定教学的内容、方式及课程和时间等方面的安排;相反,如果教学的内容是学生“不需要”或者“不想要”的,那就很难引发学生的兴趣,也无法适应“服务对象至上”的教学原则。而事实上法学院教学的重心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两难问题。  有相当

4、一部分学者将高校首先定位为“探究的场所”(placesofinquiry),学术研究是高校不可或缺的乃至于最为重要的职能,教师的责任就是带领学生开展高水平的科研活动,“以科研作为首要的成分,教授的作用在于把科研和教学结合起来――科研活动十分恰当地成为一种教学的模式。学生的作用就是把科研和学习结合起来――科研活动转变为一种学习的模式”[1]。而教师引导科研、学生从事科研的原因,则正如雅斯贝尔斯(KarlJaspers)所断言的那样,“对终极价值和绝对真理的虔敬是一切教育的本质”[2],更是高等教育的本质,“每一个较大规模的现代社会……都需要建立一个机构来传递

5、深奥的知识,分析、批判现存的知识,并探索新的学问领域”,“而获得解决这些问题所需要的知识和人才的最好场所是高等学府。”[3]这就意味着,作为一个“探究的场所”,高校的核心功能就是提高国家和社会的知识增量,并且在以科研为基础的教学过程中扩大前沿知识的传播范围和速度,从而反过来为科学和知识水平的进一步提高提供条件。以“探究”为主旋律的倾向也毫无例外地贯彻到了法学院的教育过程中。按照赫钦斯(RobertM.11Hutchins)的意见,法学院的学生应当学习形而上学、伦理学、政治学和经济学,并在此基础上掌握法哲学,此外还应当着重学习法学史和法律机构史等科目;相反,

6、“从事职业工作时所需要的其他东西,如熟悉某个司法管辖区的规则、案例摘要和报告的使用方法、法律文件的起草、简报的撰写及行业的诀窍”,则应当在学校附属的法律机构中学习[4]。  然而,并非所有人都对法学院偏向学术研究毫无异议――法学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学科,过分偏重学术研究势必弱化对学生实践知识的传授:学生在获得较高的法学理论素养的同时却很少了解真实的诉讼过程、很少掌握律师的执业技巧、法官的审判尺度,在毕业之后真正从事法律职业时还要“从头再来”,重新学习实践知识。于是有人抱怨说:“法学院开设的大部分课程与牧师和和尚的教育方案太相似……法学院的学生在起草诉状、契据

7、及类似方面和实践知识等方面通常没有其他行业的学生熟练”[5]。无可回避的是,法律是一门实践的艺术,法学院的毕业生在真正从事司法实务时,所使用的大多数知识都是单纯的“法律”,而非深奥的“法理”;他们在作为律师进行辩护、作为法官进行审判,或者作为顾问出具法律意见时,需要知道的是法律“是什么”,而非“为什么”;需要掌握的是法律“实际怎样”,而非“应当怎样”;至于法律究竟为何这样制定、有无理论根据、是否应当改进、应当如何改进,那是立法者或法学家的事情而非法务者的事情――显然绝大多数法学毕业生都难以进入立法者或法学家的行列。法律实践的现实决定了学生熟练并深刻地掌握罗

8、尔斯、罗蒂、诺齐克、哈特、哈耶克、哈贝马斯、拉兹、富勒、庞德的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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