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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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汇总由于本人接触较多的为有限合伙企业,这里合伙企业特指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特指自然人合伙人,法人合伙人在此不讨论。(未检查,凑合看)合伙企业是否需要纳税?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A、答案:合伙企业是税收透明体,不是纳税主体,没有纳税义务。B、依据:B1、《合伙企业法》第六条: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2007年6月1日执行】B2、《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2000年]月]日执行]B3、《财政

2、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规定〉的通知》附件一第三条: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财税【2000】91号)B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二条: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财税[2008]159号)二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如何缴纳(税率如何定)?缴纳时点?C.答案:(这里不考虑各地特有的税收优惠政策)ci、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先分摊

3、后纳税,先把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及费用按照约定分摊给每个合伙人,再自行纳税;C2、合伙人每一年度从合伙企业分配的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C3.合伙企业对外投资产生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单独作为合伙人个人取得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按照〃利息或者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C4、利息或者股息、红利所得的纳税时点是合伙人取得收入的次月15H内;除开前列所得,其他均为年末汇缴。(C4解释不列依据)D、依据:D1、《财政部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三条: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财税【2008】159号)D2、《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前款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

5、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岀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备注:这里的利息收入特指银行存款产生的利息收入,和C3不冲突)、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D3、《国家税务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第二条: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国税函[2001]84号)D4、《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五项: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6、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三、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所得税是否需要代扣代缴?E、答案:合伙企业是税收透明体,不是纳税主体,没有纳税义务。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由合伙人自行申报,合伙企业无代扣代缴责任。F、依据:F1、同B1;F2、同B2;F3、同B3;F4、同B4;F5、同D1。F6、《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4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通告》第一条汇算清缴的范围及对象:2014年12月31日前登记开业的各类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

7、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和甘伙企业的投资者为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对象。!1!■各地取消税收优惠的政策的影响(以深圳为例):深圳以前针对股权投资基金(合伙类)的税收优惠主要是把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及其他所得等同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统一按照20%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深圳地方税务局新岀台《关于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停止执行地方性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温馨提示》,其中第一条:对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在2014年度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时,应对股权投资收益并入合伙企业应税收入,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

8、征个人所得税。即深圳现在完全按照国家现行税法开展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征收工作(参考D2、D3),对股权收益类的基金产品会影响较大,而对固定收益类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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