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复习资料大全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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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总则总复习资料一.民法的调整对象1.社会关系中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民事主体地位平等性的判断标准:当事人参与法律关系的地位的平等;双方当事人使用规则的平等;权利受侵害时,其保护力度的平等(保护力度的平等不等于结果的平等)法律默认的不平等:亲权关系;消费者、民工等弱势群体的权益保护2.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财产的所有关系财产的流转关系3.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人格关系(人格:自然人主题要素的总称,物质性:——生命、健康、身体;精神性——姓名、肖像、名誉、隐私)身份关系(自然人在群体中所处的地位)4.人身关系可通过

2、财产补偿转换成财产关系,这种转换具有专属性二.民法的概念1.定义: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中国是一个民商法合一的国家)2.民法形式:形式民法:系统编纂的民事立法,单行的民法典(我国不存在形式民法)实质民法:凡是涉及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的相关法律普通民法:使用主体、条件普通,广大大众特殊民法:使用特殊领域三.民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区别1.经济法(经济行政法,用国家权力作用于经济生活)调整对象:经济法是纵向经济关系,国家在上;民法是平等主体

3、的横向关系方法:经济法是指令和服从;民法是平等、自愿、等价有偿性质:经济法是公法;民法是私法2.行政法(一般基于行政管理关系产生的隶属性关系为调整对象)行政法律关系总带有国家意志性、隶属性、强制性的特点,通常采用命令-服从的调整方法,典型的公法民法的调整方法通常具有平等性、任意性,典型的私法3.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一些关系的法律)法律关系性质:劳动关系在内容上既具有平等性,又具有隶属性,劳动法介于平等主体与隶属主体之间;民法则是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法律规范的性质:劳动法更多的是强制性规范;

4、民法大多是任意性规范法律关系主体: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用人单位和个人,用人单位必定是组织,以具体的人为规范对象;抽象意义上的民事主体可以使一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甚至国家,以抽象的人为规范对象4.商法(主要规范商事行为)我国民事立法实际上采用民商合一的体制,由民法典统一调整社会商品经济关系(民商分立最早起源于法国,1807年订立商法典为其开创先河,1912年实行的瑞士民法典又实现了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四.民法的性质及渊源(表现形式)1.性质民法是私法(中国不承认公私法的划分):公私法的划分最早产生于古罗马的乌尔比

5、安;公私法的划分标准:利益说:调整公共、私人利益隶属说(意思说):调整的主体是否隶属平等主体说:法律参加主体是否有国家民法是市场经济的法:民法是市场经济法律调控的基本法,与市场经济发展相联系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是伴随西方社会化和国家分离的社会状态民法是权利法(最根本的特点)民法最基本的职能在于对民事权利的确认和保护,民法以权利为核心2.渊源宪法民事法律(我国民法的主要表现形式)国务院颁布的民事法规、决议和命令(民法的重要表现形式,其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民事法律)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文件(针对民

6、事的司法解释)地方性民事规范和行政规章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国家认可的民事习惯五.民法的适用范围(效力范围)1.时间的适用范围生效时间:现《民法通则》于1987年1月1日起生效失效时间:明令废止;有冲突时以新法为主或选择性适用2.空间的适用范围域内效力:主权范围内,如中国对所管辖的全部领域具有法律效力域外效力3.对人的适用范围属人主义属地主义(例外:居住在中国境内享有司法豁免权的外国使节及其家属、随从,来访外国首脑及其随从;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不享有中国人特定享有的权利;居留在外国的我国公民原则上适用所在国的民法)民

7、法的基本原则(贯穿全部民事法制体系)一.平等原则1.被视为民法的首要基本原则2.基本体现:当事人参与法律关系的地位的平等;双方当事人适用规则的平等;权利受侵害时,其保护力度的平等3.只在中国民法条文中体现,其他国家认定其为公理性原则,无需规定二.私法自治原则(意思自治原则)1.传统民法发展而来2.内容: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双方当事人在意识一致后可依据其意志行使其民事活动(在非自愿情况下产生的视为无效)3.法律许可,不违背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三.公平原则(将价值理念引入民法领域)1.是进步和正义的道德观在法律上的体

8、现2.主要目的:尽可能接近实质正义;主要宗旨:在于对失去平衡的利益加以调控,不在于惩罚过错3.含义:利益均衡4.适用条件:有损害的事实发生;损坏后果严重;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且此情形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形四.诚实信用原则(最重要、民法基本原则中的帝王条款)五.公序良俗原则——公共利益原则(符合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民事法律体系一.概念1.我国民法领域:它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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