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事诉讼法视角下刑事和解制度的健全

新刑事诉讼法视角下刑事和解制度的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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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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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刑事诉讼法视角下刑事和解制度的健全  摘要:刑事和解已作为一种独立的诉讼程序写入《刑事诉讼法》中,为我国刑事司法改革和整个刑事法领域的一体化进程提供了一种全新的思路。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的萌芽、发展、建立经历了并不短暂的历程,然而在我国当下的社会环境、司法体系下,并不精细的立法难免存在着诸多的缺陷和不足,如何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健全我国的刑事和解制度,需要检察机关更多的探索和努力。  关键词:新刑诉;刑事和解;建立健全  一、对新刑诉法中刑事和解制度的解读  (一)适用范围。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是通过包含条款和排除条款来进行界定的,包含条款规定刑事和解适用的案件包括两大

2、部分,一是侵犯公民权利和侵犯财产的轻罪案件,轻罪是指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是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排除条款是在包含条款界定的案件类型中予以排除适用的案件,一是案件性质为渎职犯罪案件,二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属于五年内曾故意犯罪的累犯。7  (二)刑事和解的参与主体。刑事和解的参与主体包括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司法机关和其他有关人员。双方当事人是刑事和解的当然主体,包括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司法机关是刑事和解的主持方,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三者在刑事和解中履行不同的职责。其他有关人员是指与案件

3、具有利害关系,在刑事和解中表达相关意见和诉求的人员。  (三)程序设计。一是在不同的诉讼阶段有不同的运行程序,在侦查阶段由公安机关启动,并可根据和解情况向检察机关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在审查起诉阶段由检察机关启动,办案人可向审判机关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或直接作出不起诉决定;在审判阶段则由人民法院启动,法官可对被告人从宽处罚。二是规定司法机关要对和解的自愿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主持制作刑事和解协议。  (四)法律效果。刑事和解的法律效果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刑事和解协议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契约,通过契约形式使侵权行为责任转化为一种契约责任;

4、同时由于该协议是在司法机关的主持下制作的,应当受到相应执行制度的保障。二是刑事和解协议影响案件处理的法律效果,包括从宽处罚、不起诉。  二、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存在的缺陷及不足  (一)法律规定粗疏,如何增加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7  刑事和解作为一种法定制度写入新刑诉,是近些年来我国刑事司法改革成果的重要转化,在一定程度上平息了理论界、实务界长久以来的一些纷争。首先,没有规定刑事和解的基本原则。虽然在司法实务中,检察机关一直坚守自愿、合法等基本的和解原则,然而对于该制度的一些关键性的基本原则,我们认为还应明确规定在法律条文当中,以免在实践中出现问题和偏差,甚至是滥用。其次,

5、没有规定具体的适用程序,例如刑事和解的启动程序、方式、人员,和解协议的达成、履行、审查,不履行的后果及处理,刑事和解的监督,刑事和解与其他程序的衔接等等均未作出明确规定,致使办案人员可能在司法实务中滥用和解或者无据可依。  (二)偏向个案正义,如何平衡社会公众的正义观  我国是一个重实体正义的国家,从法律制度到民众心理,都体现着对实体正义的强烈追求。刑事和解可能使犯罪嫌疑人获得从轻甚至免受处罚,将降低刑罚的威慑功能,而以经济赔偿方式换取被害人的谅解,则有可能使刑事和解成为“富人的专利”,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刑法原则。同时刑事和解赋予了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较大的司法裁量权

6、,很可能导致相同案件不同处理的结果。  (三)缺乏监督机制,如何防范可能出现的司法腐败  刑事和解是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双方就赔偿部分目愿达成协议,但犯罪嫌疑人行为的性质仍然是刑事犯罪,新刑诉法明确赋予了司法机关对刑事和解案件的从宽处罚权,其中检察机关还有权据此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在此种情况下,刑事和解成为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可以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及时修复被损害的社会关系,提高办案效率;另一方面由于缺乏相应的监督机制,极易滋生司法腐败现象,进而影响公平正义。  (四)司法成本增大,如何提高基层检察机关的办案效率  刑事和解制度是刑法谦抑性的重要体现,也有

7、助于解决有限的司法资源与数量不断增长的刑事案件间日益突出的矛盾。刑事和解能够在不过分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使一部分轻微刑事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结案,不必移送法院定罪量刑,减少了诉讼环节、节约了司法资源,有利于将有限的司法资源投人到惩治那些更为严重的犯罪中去。7  (五)后续程序缺失,如何进一步提升刑事和解的效果  检察机关机进行的刑事和解,往往以相对不起诉结案,至此案件的司法程序即已终了,然而刑事程序的终结并不意味着真正的案结事了。一方面是对被不起诉人的跟踪帮教问题,笔者所从事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中,刑事和解的未成年被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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