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保险合同纠纷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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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车辆保险合同纠纷管辖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http://保险合同纠纷由哪个法院管辖保险纠纷案件的管辖,民事诉讼法有原则的规定,即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关于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的协议。保险合同纠纷指投保人与保险人或者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与保险人因保险标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以及违约责任等引起的纠纷。保险标的物,指投保人投保保险的财产,比如某建筑

2、物、某运输工具等。最高人民法院为了进一步明确涉及运输工具和货物运输的保险纠纷的管辖,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司法解释中第二十五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http:///中银保险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与冯冠乐保险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平民立终字第36号民事裁定书上诉人中银保险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建设路1488号中国银行三楼。被

3、上诉人冯冠乐,男。被上诉人段志强,男。上诉人中银保险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因保险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郑县人民法院郑民初字第48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称,本案涉及的保险车辆是家用轿车,不属于运输工具,不适用“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保险合同的标的物是段志强的一辆轿车,该车于XX年2月27日由段志强的司机冯冠乐驾驶,在郑县辖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有:“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

4、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被上诉人段志强选择在郑县起诉本案保险合同纠纷并无不妥,原审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中银保险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上诉人中银保险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裁定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陈西斌审判员赵国跃审判员徐怀卷二

5、0一?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牛勇冯XX诉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案案情:XX年8月1日,原告冯XX通过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保险代理人李XX与被告签订机动车辆保险合同,对其所有的鲁XXXX“时代”XXXX中型自卸货车一辆投保了盗抢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等险种,双方约定:新车购置价70000元,盗抢险保险金额万元,车辆损失险7万元,保险期限自XX年8月1日起至XX年7月31日止,发生全车损失的,免赔率为20%。保险单和机动车盗抢险条款第五条第项规定,除另有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公安机关

6、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合同签订后,XX年9月20日车辆年检期限到期,原告未再报请检验。XX年7月4日下午,原告停放在XXX院内的鲁XXX车辆被盗。原告于次日和7月8日向XX县公安局报案,该车至今尚未追回。同年7月24日原告告知被告车辆被盗。XX年1月14日被告以出险车辆未年检为由拒绝赔付。原告遂向XX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XX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冯XX与被告签订的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依法订立,具有法律效力。被告作为保险人,当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有义务依照合同约定赔付保险金。

7、本案原、被告双方当事人争执的焦点在于被告是否就本案所涉机动车盗抢险免责条款向原告进行了明确说明。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当就保险合同中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明确说明是保险人的告知义务,而非权利,不履行明确说明义务,自然不能享有免除责任的权利。XX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判决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赔付原告冯XX保险金万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解说:生活中,保

8、险人为增加保险业务量,普遍存在不向投保人说明免责条款内容和含义的现象,因此被判决承担保险责任的案件并不鲜见。本案就是一件典型的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引发纠纷的保险合同案件。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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