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保险法中委付与代位求偿的冲突与补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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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上保险法中委付与代位求偿的冲突与补益  摘要:海上保险法中委付与代位求偿直接关系到保险人、被保险人和责任第三人的利益均衡,是极其重要的两项制度。一般情况下,两种制度有各自的适用范围,各行其道,且相互补益;然而,在推定全损时,冲突问题就随之而来。推定全损时保险人接受了委付之后,通过向第三人的代位求偿获得的赔偿超出其赔付被保险人范围的是否应归还被保险人。本文就此问题进行了阐述。  关键词:委付;代位求偿;债权代位;物权转移  在海上保险法中委付与代位求偿是极其重要的两项制度,他们直接关系到保险人、被保险人和责任第三人的利益均衡。但是,无论在学术上还是实践中对于委付和代位求偿行使的效力范围仍有

2、争议。一般情况下,两种制度有各自的适用范围,各行其道,还可以相互补益;然而,委付与代位求偿也会发生冲突。4  保险标的在保险期间发生了部分损失的情况下,不存在委付的可能性,因此也不会有两种制度的冲突发生;在实际全损的情况下,我国学者通说也不认为会有委付问题,也不会有冲突;但是,在推定全损时,如果保险人接受了委付,则相关的冲突问题就随之而来了。委付转移的是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即可处分与收益,若保险人从其中获益之数额即使大于其向被保险人的赔付,也全归保险人所有。代位求偿权是保险人实际赔付被保险人后则获得了对责任第三人的代位求偿权,保险人只能获得其赔付被保险人的范围内的偿还,即余额应归还被保险人。

3、试举一种情况,作为保险标的的船舶发生碰撞并推定全损,假设第三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进行了全额赔偿(一亿人民币)并接受了委付;事后,保险人向责任第三人进行代位求偿,由于当时行情上涨,保险人获得了一亿两千万人民币的赔偿。那么,此时保险人是否应该将超出其赔偿金额的两千万人民币退还给被保险人?  一方观点认为:一旦保险人通过委付制度取得了标的物,便拥有了该标的物的所有权,此时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所得如果超出了保险人的赔付,也应作为保险人的获益,不必退还给被保险人。本人并不认同该观点。  本人认为,如果是第三人的原因造成了船舶损毁继而进行推定全损,在保险人接受委付并支付全额赔偿后,便获

4、得了两项权利:第一,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这是依据委付原理取得的;第二,对第三人的代位求偿权,这是依据保险人做出实际全额赔付后债权转移而取得的。我国《海商法》相关法条主要有:第二百五十条保险人接受委付的,被保险人对委付财产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转移给保险人。第二百五十二条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自保险人支付赔偿之日起,相应转移给保险人。第二百五十六条除本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外,保险标的发生全损,保险人支付全部保险金额的,取得对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但是,在不足额保险的情况下,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对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4  

5、首先,就保险人基于委付原理取得保险标的的所有权而言,保险人代位行使的是物权性质的权利,则保险人取得残余保险标的上的一切权利。当然,保险人在获得保险标的之残余物的所有权的同时,还必须承担附于其上的义务,包括附于物上的债务。例如在船舶保险中,保险人接受委付取得了被保险船舶的残余物所有权,但该残余物所造成的污染责任和港口当局强制打捞费用也由保险人承担。因此,保险人在接受委付时会按照经济原则谨慎处理,如果保险标的残余物上所附的债务超过了其残值,保险人则会拒绝接受该物权。  其次,就保险人做出实际全额赔付后取得的代位求偿权而言,其本质属性是债权的法定转让。那么,代位求偿权的范围应以被保险人享有的赔偿

6、请求权为限。保险合同法本身属于民法上债权的一个分支,在关于保险代位求偿权的立法指导思想,法律原则、规则的适用中仍受民法基本理论的约束。债权让与使受让人(保险人)取代原债权人(被保险人)的法律地位,他对债务人享有的权利范围不得超过原债权人,凡债务人得以对抗原债权人而享有的抗辩权,同样可以对抗新债权人。代位求偿权的范围应以保险人实际赔付的金额为限这是债权转移所要求的。4  再者,从法理的角度来看,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法理基础源于公平正义原则。公平正义是法的终极价值目标,法律在实行的时候必须符合社会大众的整体利益,同时又维护个人的平等利益,从而达到整个社会的和谐统一。根据这一法理念,如果保险事故是由

7、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那么,最终承担责任的就应该是第三人本人,造成损害后果的第三人只有切实的承担了责任,才能使受到损害的状态回复原状。因此,允许保险人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是符合了公平正义的法理念。将保险人赔付金额内的债权转让给保险人,已足以防止被保险人获得双重利益。那么,与之相对应,保险人代位求偿额超出其赔付金额的,应当将其返还给被保险人,因为真正的受害人是被保险人,第三人的责任相对人也是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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